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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合同备案】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1/05/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新系统]【合同备案】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
合同编号: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项目名称: 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
委托方(甲方): 兴义市林业局
受托方(乙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签 订 时 间:
2021 年 05 月 12 日
签 订 地 点: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有效期限: 2021 年 05 月 12 日至 2022 年 05 月 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委托方(甲方): 兴义市林业局
住 所 地: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那坡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 罗建科
项目联系人: 方忠艳
联 系 方 式: 18785007277
通 讯 地 址: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那坡立交桥旁
电 话: 0859-3222133 传 真: 0859-3222133
电子信箱: 1287262242@qq.com
受托方(乙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住 所 地: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彭长清
项目联系人: 彭泰来
联 系 方 式: 13397615395
通 讯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43号
电 话: 0731-85679737 传 真: 0731-85679737
电子信箱: 1035443205@qq.com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 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采取资料收集、遥感判读、现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摸清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情况,对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和组织管理五大体系的评价指标进行科学评估,编制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报告。
2.咨询要求:严格按照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有关技术要求开展资料收集、遥感判读、现地调查、指标评估。
3.咨询方式:技术咨询服务(通过资料收集整理、遥感判读、外业调查、内业处理,对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进行科学评估,编制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报告。
第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1.2021年5月31日前,提交《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初稿。
2.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正式稿。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等相关资料。
(2)国土三调数据。
2.提供工作条件:
(1)提供工作场地并安排协助工作人员。
3.其他:
(1)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各项调查工作等。
(2)对乙方在工作期间提出的需要由甲方明确的事项给予及时答复。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玖拾捌万元整(人民币¥980000.00元)。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 分期 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乙方提交项目成果,经甲方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总金额的70%,即人民币陆拾捌万陆仟元整(¥686000.00元);
(2)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迎检工作后1个月内支付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94000.00元)。
甲方发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兴义市林业局
税 号: 115223010096053726
单位地址: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那坡立交桥旁
电话: 0859-3222133
开户银行: 贵阳银行黔西南州分行
银行账号: 381101237100001141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单位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玉竹路支行
帐 号: 18050801040002966
税 号: 12100000444885225H
单位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43号,邮编:410014
电 话: 0731-85679718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确保所有成果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涉密人员范围: 参与此项目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泄密责任: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确保所有成果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涉密人员范围: 参与此项目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泄密责任: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七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乙方因甲方配合等原因造成工作时间顺延的;
2.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延迟提交成果时间的;
3.增加或减少研究与开发内容,或对调查内容提出重大调整的;
4. 研究与开发经费不能按时到位的。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以纸质版或电子版的形式提交评估报告、统计表及相关图件。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新、旧版本(GB/T 37342-2019和LY/T 2004—2012)、《兴义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7)》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满足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2021年8月31日前,验收地点为兴义市。
第八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三、四 条约定,应当 按本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七 条约定,应当 按本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 按本项目合同总经费的5%承担经济责任。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 (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方忠艳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彭泰来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分别为甲乙双方负责工作联系;
2. 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发生不可抗力。
2. 出现因发生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测的技术风险,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兴义市或长沙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无 。
第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无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无 。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玖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兴义市林业局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 (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文件预览:
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合同.pdf
兴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评估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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