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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孵化区建设项目测绘、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综合分析)服务变更(补遗)公告/四川发展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孵化区建设项目测绘、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综合分析)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12/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四川发展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孵化区建设项目测绘、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综合分析)服务 项目编号: SWUEECG202305661 标段名称: 四川发展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孵化区建设项目测绘、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综合分析)服务 采购方式: 比选公告 项目类型: 服务类 变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2023-12-11 10:00 变更开标时间: 2023-12-11 10:00
四川发展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孵化区建设项目测绘、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综合分析)服务
变更(补遗)公告
致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四川发展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孵化区建设项目测绘、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综合分析)服务比选文件,测绘合同内容变更如下:
一、原合同相关条款
第五条 测绘费用
1.概算费用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 整改测绘费用(非乙方原因重新测绘的)
117451.28 平方米×元/平方米=元(其中规划竣工测绘费用占比40%即 元/平方米,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费用占比 50%即 元/平方米,地籍测绘费用占比 10%即 元/平方米)。
其他费用: 元。
暂定含税费用总计:¥元(大写: 人民币 ),税率 %,其中税金¥元(大写: 人民币),不含税合同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
2.结算费用
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本合同中单价为固定单价)及经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的工作量作为依据结算费用。
第六条 测绘费用支付方式和日期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乙方完成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且甲方取得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核实意见且乙方提供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费用。
2.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面积测绘预测工作并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预测)”且乙方提供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及本合同约定的测绘单价的 50%结算预测报告中测绘总面积的预测费用;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面积测绘实测工作并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实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且乙方提供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测绘单价结算项目款至应付价款的 100%。结算方式为,实测报告各类面积总和*房屋面积测绘约定单价-房屋面积测绘已付款项=房屋面积测绘结算应付款项。
3.地籍测绘
乙方完成地籍测绘且甲方取得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核实意见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地籍测绘款项。
如遇项目分期、分批、分栋提交的情况,按客观真实的原则,以提交通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为依据,乙方可分期、分批、分栋申请结算上述款项。
二、合同相关条款更正为
第五条 测绘费用
1.概算费用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整改测绘费用(非乙方原因重新测绘的)
117451.28平方米×元/平方米=元。
(2)其他费用:元。
暂定含税费用总计:¥元(大写:人民币 ),税率 %,其中税金¥元(大写:人民币 ),不含税合同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
2.结算费用
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本合同中单价为固定单价)及经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的总建筑面积作为依据结算费用。
第六条 测绘费用支付方式和日期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
乙方完成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且甲方取得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核实意见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费用的30%。
2.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面积测绘预测工作并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预测)”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费用的20%;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面积测绘实测工作并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实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费用的20%。
3.地籍测绘
乙方完成地籍测绘且甲方取得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核实意见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费用的10%。
4.所有测绘工作全部完成,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证书等资料,本合同结算办理完成,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如遇项目分期、分批、分栋提交的情况,按客观真实的原则,以提交通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为依据,乙方可分期、分批、分栋申请结算上述款项。
其他未作变更。
四川发展川渝合作产业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8日
四川发展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孵化区建设项目测绘、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综合分析)服务
变更(补遗)公告
致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四川发展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创新基地产业孵化区建设项目测绘、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综合分析)服务比选文件,测绘合同内容变更如下:
一、原合同相关条款
第五条 测绘费用
1.概算费用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 整改测绘费用(非乙方原因重新测绘的)
117451.28 平方米×元/平方米=元(其中规划竣工测绘费用占比40%即 元/平方米,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费用占比 50%即 元/平方米,地籍测绘费用占比 10%即 元/平方米)。
其他费用: 元。
暂定含税费用总计:¥元(大写: 人民币 ),税率 %,其中税金¥元(大写: 人民币),不含税合同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
2.结算费用
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本合同中单价为固定单价)及经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的工作量作为依据结算费用。
第六条 测绘费用支付方式和日期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乙方完成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且甲方取得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核实意见且乙方提供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费用。
2.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面积测绘预测工作并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预测)”且乙方提供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及本合同约定的测绘单价的 50%结算预测报告中测绘总面积的预测费用;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面积测绘实测工作并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实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且乙方提供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测绘单价结算项目款至应付价款的 100%。结算方式为,实测报告各类面积总和*房屋面积测绘约定单价-房屋面积测绘已付款项=房屋面积测绘结算应付款项。
3.地籍测绘
乙方完成地籍测绘且甲方取得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核实意见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地籍测绘款项。
如遇项目分期、分批、分栋提交的情况,按客观真实的原则,以提交通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为依据,乙方可分期、分批、分栋申请结算上述款项。
二、合同相关条款更正为
第五条 测绘费用
1.概算费用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地籍测绘、整改测绘费用(非乙方原因重新测绘的)
117451.28平方米×元/平方米=元。
(2)其他费用:元。
暂定含税费用总计:¥元(大写:人民币 ),税率 %,其中税金¥元(大写:人民币 ),不含税合同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
2.结算费用
以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本合同中单价为固定单价)及经测绘成果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的总建筑面积作为依据结算费用。
第六条 测绘费用支付方式和日期
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
乙方完成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且甲方取得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核实意见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费用的30%。
2.房屋面积及房产测绘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面积测绘预测工作并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预测)”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费用的20%;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房屋面积测绘实测工作并提交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实测)”、“产权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实测)”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费用的20%。
3.地籍测绘
乙方完成地籍测绘且甲方取得主管部门下发规划核实意见且乙方提供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含税费用的10%。
4.所有测绘工作全部完成,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证书等资料,本合同结算办理完成,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如遇项目分期、分批、分栋提交的情况,按客观真实的原则,以提交通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为依据,乙方可分期、分批、分栋申请结算上述款项。
其他未作变更。
四川发展川渝合作产业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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