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德清县人民法院洛舍人民法庭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规划面积:2992平方米。
项目位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地块西至导流港,南毗农田,东靠洛舍阳光苑,北临洛武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0.078792°,北纬30.636497°。
土地使用权人:德清县洛舍镇人民政府。
规划用途:机关团体用地(0801)。
项目由来:根据《德清县人民法院洛舍人民法庭工程项目地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该地块规划为机关团体用地(0801);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第二条、第七条,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机关团体用地(0801),属敏感用地,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由此,德清县洛舍镇人民政府委托我公司开展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2023年8月10日,我单位工作小组对项目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地势整体较为平坦,主要为农田、荒地和道路,地块内大部分区域已用铁皮围挡与外界隔离,西侧部分种植当季作物大豆,长势良好,东侧和北侧为荒地,长满杂草,土壤颜色、气味无明显异常;地块内东侧铺设有沥青和地砖,沥青道路宽约4~5米,道路下铺设排水管道,地块整体环境观感良好,地面未见垃圾堆放,未闻到特殊刺激性气味。2024年7月3日对地块再次踏勘,现场与2023年相比,未发生明显变化。采样期间,地块未发生变化。原委托第三方单位几核(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对“洛舍镇(2023)025号地块”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该地块名称变更为“德清县人民法院洛舍人民法庭工程项目地块”,名称变更前后均为同一地块,总面积为2992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机关团体用地,拐点坐标、用地面积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一致。
三、采样方案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时间为2023年9月4日~9月18日。
本次在地块内共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块外围南侧,地下水流向的上游且未经过人工扰动区域布设1个对照点。
除特殊情况外,点位S1、S2、S3、DZS按4层土壤样品计算。本次预计送检土壤样品18组(含4个对照点样品和2个平行样(10%))、地下水样品5组(含1个对照点样品和1个平行样),1批设备淋洗样品,1批运输空白样品,1批现场全程序空白样品。
综合上述分析,为确保调查的全面性,确定本次调查土壤及水质的检测指标如下:
本次调查土壤检测因子确定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全部指标(其中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pH、石油烃(C10-C40),合计47项检测指标。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因子确定为:《地下水质量标准》常规35项(除2项微生物指标及2项放射性指标),另增加石油烃(C10-C40)等指标,合计36项检测指标。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经现场采样分析,本次初步调查采样检测结果如下:
(1)现场快速检测结果:
现场采样过程中PID和XRF快速检测结果点位数值无异常。
(2)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检测指标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中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可检出值低于实验室检出限,后续无需针对土壤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3)地块内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检测因子指标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指标值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第一类用地补充指标筛选值。
综上,德清县人民法院洛舍人民法庭工程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机关团体用地(0801)的规划用地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后续无需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可安全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