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乐市财政采〔2024〕55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0/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乐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达路6号1层附20号(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侯辉乾
委托代理人:韩洋
被投诉人: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负责人:李建伦
被投诉人: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岷江大道北段46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林
委托代理人:章雁群
投诉人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瞭望)不服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7日就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400012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6月21日,本机关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大成)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一、二、三、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达路6号1层附20号(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侯辉乾
委托代理人:韩洋
被投诉人: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553号。
负责人:李建伦
被投诉人: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岷江大道北段46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林
委托代理人:章雁群
投诉人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瞭望)不服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7日就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101202400012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6月21日,本机关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乐山大成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大成)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四川瞭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一、二、三、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