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GZJH2023-DY-C008]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大余县池江镇防洪工程监理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3/11/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项目名称: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大余县池江镇防洪工程监理项目
合同编号:GZJH2023-DY-C008
委托人:大余县水利局
监理人:江西省建洪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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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大余县水利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大余县
池江镇防洪工程监理项目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江西省建洪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
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
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
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服务费总金额暂定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00(大写:人民币捌拾伍万肆仟元)整,(监理费最终结算以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4%×本项目的施工 结算审核价计算);其中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元,招标控制价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元;控制费率为1.04%。
4、总监理工程师:殷束平。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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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2023年11月16日,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720 天,施工工期延长,监理服务期 限相应延长,直至工程完工。)。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拾份,合同双方各执伍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大余县水利局 监理人:江西省建洪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 单位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 1038 号
西华路 12 号
邮政编码: 341500 邮政编码: 330029
电 话: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 话: 0791-88323224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0791-8832322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青山湖 京东支行
帐 号: 帐 号: 14-316501040001147
签订地点:大余县水利局
签订时间: 202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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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
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
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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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
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
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
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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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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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 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 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 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 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 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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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
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 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 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 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 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
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 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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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 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 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 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 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 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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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 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 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 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 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 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 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 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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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
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 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 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 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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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 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 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 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 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
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
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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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
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 13
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 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 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 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 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 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 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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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
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
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
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
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
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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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 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 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
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 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 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
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 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 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 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 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
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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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
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
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
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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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 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 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
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 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 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
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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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
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 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 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 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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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
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
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
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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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同的条款或是增加的新条 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 中未补充或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1 | 施工招标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 合同终止时 | 保密 |
2 |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 合同终止时 | 保密 |
3 | 施工合同及协议书 | 1 | 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 合同终止时 | 保密 |
4 | 施工图纸 | 2 | 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 合同终止时 |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
1.7 联络
1.7.2 委托人指定王良能为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2 委托人义务
2.2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的工作、生活提供方便,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 中,由监理单位自负。
3 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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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
文件 7 天;紧急事项 3 天;变更文件 14 天。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零元。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4 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
下列工作除外: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
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
(4)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
急预案。
(5)签发施工图纸。
(6)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7)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8)签发变更、索赔和违约有关文件。
(9)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10)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
员。
(11)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12)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监理人应视工程施工阶段的不同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确保工程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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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本项目涵盖技施图及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的所有内容。
5.1.3 阶段范围: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5.1.4 工作范围:对受监项目工程进行资金、进度、质量、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和合同
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协调工作,实现工程建设总目标。
5.1.4.1 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业主反映,重大问题向业主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业主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业主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业主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
5.1.4.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2)其他相关业务。
5.1.4.3 施工方面
(1)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业主批准;
(2)督促业主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
准备工作;
(3)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
成果等;
(5)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
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
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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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
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
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7)资金控制。协助业主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 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
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8)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 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9)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0)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业主检查承 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
监理工作报告;
(11)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 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业主;
(12)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 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3)按照业主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业主 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6)其他相关工作。
5.3 监理内容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基础开挖、混凝土填筑、土方填筑及其他隐蔽工程部
位等。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混凝土浇筑、砌筑工程、其它隐蔽工序等。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2 监理周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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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工期的提前或延后而减少或增加最终监理报酬。
6.3 完成监理
6.3.5 纸质文件的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应满足有关规范及业主要求。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解决。
8.2 合理化建议
8.2.2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委托人视实得效益情况 给予适当的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项目最终监理报酬采用费率计算,监理费中标价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00(大写:人民 币捌拾伍万肆仟元整),(监理费最终结算以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4%×本项目的施工结算审核价计算)。不因工期的提前或延后而减少或增加最终监理报酬。
9.2 预付款
9.2.1 本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为零元。
9.3 中期支付
9.3.2 支付时间为:按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同步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后累计支付监理费 不超过合同价的 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中标合同价的 80%。
9.4 费用结算
9.4.2 支付时间为:在结算审计完成后一次性结清剩余监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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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酬金已包含在合同总
价内,不另外支付。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未按投标书承诺派驻监理人员
(6)监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
(7)监理人因其它原因丧失监理资质
(8)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各类好处,贪污受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工作不认真
负责,严重失职
(9)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1)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中,由于过失行为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赔偿
委托人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2)监理人未按规定进驻现场或者未按要求旁站监理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贰仟元违
约金。
(3)监理人未按规定向委托人报告工作或者提供不实报告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贰仟
元违约金。
(4)监理人指派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壹万
元;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撤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5)监理人在工作中超越合同规定权限审批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负
有直接责任的监理人员应当被撤换,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 26
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
(6)监理人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未按实际计量及把关不严的,每次向 委托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
赔偿全部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人员应当被撤换。
(7)监理人明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
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
(8)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贰万元违 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
(9)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荐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每次向委托人支付贰万元违约金,监理人及其介绍的分包队伍将被清除出场。但介绍
或者推荐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10)监理人转包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分包监理业务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
(11)因监理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工期延误的,每逾期 1 日向委托人支付壹仟元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或者与有关责任人连带赔偿全部损失。(12)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执行委托人制定的请销假制度,每次支付贰仟元违约 金。
(13)监理人有第(2)至第(4)项、第(12)项情形累计超过 2 次,委托人除采取上述措 施外,将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
(14)监理人的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 究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原因致全面停工达三个月以上,且与监理人协商未果的;(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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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监理人的损失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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