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鼎市绿地营林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TY[GK]2020001的霞浦县牙城镇2020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210299 | 其他林业服务 | 其他林业服务 | 1 | 批 | 国内 | 2808800 | 2808800 | 绿地营林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 无 | ||||
合计: | 2808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2808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政府路1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防控任务及时间要求 至2020月3月底完成高速路、铁路、牙赤路以及镇区周边等一重山可视范围内牙城村、前街村、西门村、洪山村、雉溪村、凤门村、渡头村、杨家溪村、茶坑村、凤阳村、凤江村、斗门村、敖岭村、前楼村、龙亭村、凤楼村等16个行政村13105亩松林中的已伐倒的松枯死木、伐桩处理以及场地清理和高速路、铁路、牙赤路以及镇区周边等一重山可视范围外茶坑村、渡头村、凤门村、洪山村、梅花村、一层村、文洋村、后洋村、敖岭村、后山村、罗伍村、枣岭村、前楼、田家心村、东街头、龙亭村、凤楼村等17个行政村11999亩松林的松枯死木采伐除治(包括伐倒、伐桩处理以及场地清理)、702亩松林防治性采伐和伐区除害任务。2020年4-8月对新发现的松枯死木1-2月内组织集中清理一次,做到2020年松材线虫病秋季普查(2020年8月底终验)时无松枯死木(具体伐除范围可咨询霞浦县林业局牙城林业站或查阅霞浦县2020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实施方案)。 (二)防治技术要求 1.择伐除治:对松树枯死木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枯死、濒死)松树进行采伐。. 2.防治性采伐:应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山场上的松枯死木和活立木可一并采伐除害,做到伐除小班无松科植物但应保留非松科植物。 3. 技术要求;伐除的松枯死木(含1cm以上枝桠)要当天烧毁或切片除害处理;所有松树伐桩低于5cm,在伐桩上放置磷化铝1-2粒,用0.8毫米以上厚度的塑料薄膜覆盖,并用土四周压实塑料薄膜(没有松墨天牛蛀入孔和羽化孔的伐桩,剥皮视同已除害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对树干、枝桠以及枯枝可选择采用就地粉碎(旋切或切片)、焚烧等处理方法,做到采伐山场无1cm以上枝桠、枝条和松木树干。 使用粉碎处理的,粉碎物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疫木粉碎(削片)处理应当摄像并存档备查。疫木粉碎(削片)物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用于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料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符合《福建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的通知》(闽林文〔2019〕18号)、《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5/T1451-2014)等相关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0 | 完成任务量50%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付至合格工程款的80% |
2 | 15 | 竣工验收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95% |
3 | 5 | 质保期满后付清尾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
10、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计算十日内付清。 2中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赔偿采购人的一切损失。 (1)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与承诺不相符,或故意伐除或破坏非松科植物的; (2)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服务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 (3)中标人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 (4)逾期未能完工且中标人无法提供采购人同意的延期申请及不可抗力证明的。 3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由仲裁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平、公正、合理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5.5.1中标人承担伐除小班林木采伐的报批手续费用,对防治性采伐小班中的活立木,应通过协商给予适应的补偿 15.5.2中标人在工作中要确保安全,穿戴好安全帽、防护服,防止药品中毒、车辆安全等意外事故发生,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服务过程中,一切人身安全责任中标人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5.5.3中标人在松树伐除及伐区清理实施期间各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等概由中标人负责。 15.5.4中标人在松树伐除及伐区清理期限内,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按照有关规定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的劳动保险,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中标人承担。 。
甲方: | 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鼎市绿地营林有限公司 |
住所: | 牙城镇政府路1号 | 住所: | 福鼎市江桥安置地15幢7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国威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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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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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3-8659101 |
联系方法: | 1537592782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龙分社 | |
账号: | 账号: | 9060323010010000010224 |
签订地点:霞浦县牙城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