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陕西居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JXBJ-DL(2024-1001)
二、项目名称:凤县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居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华东万和城32001室
被投诉人:嘉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广汇大厦A座1801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受理“凤县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BJ-DL(2024-1001)”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参数有指向性是贝朗。投诉事项2:费森尤斯的参数这次招标的参数是达不到的,费森尤斯的设备参数性能和安全监测更完善。投诉事项3:本次招标费森尤斯的设备完全可以满足临床科室对血透设备的需求,并且所投价格最低,比公示中标方的价格少了437900.00元。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评审过程中,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为3家以上,故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向性问题。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陕西居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费森尤斯”品牌血液透析机,其技术参数无论从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还是后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均显示有3项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实质性响应的具体内容应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为准。陕西居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评审,不再参与后续报价评审环节。
综上所述,经评审专家复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凤县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二、项目名称:凤县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居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华东万和城32001室
被投诉人:嘉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广汇大厦A座1801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22日,本机关受理“凤县医院血液透析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BJ-DL(2024-1001)”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参数有指向性是贝朗。投诉事项2:费森尤斯的参数这次招标的参数是达不到的,费森尤斯的设备参数性能和安全监测更完善。投诉事项3:本次招标费森尤斯的设备完全可以满足临床科室对血透设备的需求,并且所投价格最低,比公示中标方的价格少了437900.00元。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评审过程中,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为3家以上,故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向性问题。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陕西居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费森尤斯”品牌血液透析机,其技术参数无论从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还是后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均显示有3项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实质性响应的具体内容应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为准。陕西居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评审,不再参与后续报价评审环节。
综上所述,经评审专家复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凤县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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