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茶陵经济开发区服装服饰产业园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费用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04日
工  程  名  称:茶陵经济开发区服装服饰产业园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工  程  地  点:         茶陵县                               
合  同  编  号:  GZBS(CL)2022-11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甲级                   
发    包    人:湖南犀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设    计    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湖南犀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件云。
设计人: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
法定代表人:程东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茶陵经济开发区服装服饰产业园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技术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②、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③、委托方有关技术要求。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文件);
3.3发包人招标要求及委托书;
3.4(GF—2015—0209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第四条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
2.工程设计阶段:规划报建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规划报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主要为:项目内各类专业施工图设计、车库以及场地内道路、绿化、广场、给排水、供电、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现场设计服务及缺陷责任期设计服务等全部工作(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施工现场配合等工作)。负责参与项目的中间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地形图电子文件
1
 
 
2
 项目计划立项批复
1
 
3
 规划设计条件书
1
 
4
 设计任务书
1
 
5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
 
6
 市政设计条件
1
 

 
第六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和交付时间: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规划报建资料
8
2022年12月10日前
具体依据主管审批部门的时间节点确定提交成果。
2
初步设计成果
3
规划报建通过后10天内
  3
图审合格的各专业施工图
8
初步设计通过后10天内
具体依据图审系统的运转及图审机构的进度确定。


 
第七条   本合同计费及支付方式:
经公开招标,本项目设计费依据中标成交通知书确认的价格:玖拾陆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9655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5%
241375.00
规划报建审批通过后5日内

 第二次付费
30%
289650.00
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5日内

 第三次付费
40%
386200.00
提交图审合格后的全套施工图后5日内

 第四次付费
5%
48275.00
工程竣工验收后后5日内

 
设计人开具税务发票及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

银行帐号:6621  0078  8015  0000  0149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长沙湘府支行
每次结算,设计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 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8.1.2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8.1.3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8.1.4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5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8.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但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8.1.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8.1.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规划报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8.2.2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提交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8.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采用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省级的现行有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标准等。
8.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统一设计标准》。
    8.2.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8.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取额由双方商定。
8.2.7确定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 李锡祯 。以后如有不可抗力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与发包人协商。
8.2.8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及其他服务。
第九条    保密
9.1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2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对应付而未付金额按万分之四每日的标准计算,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0.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按本协议总金额的万分之四每日的标准计算,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10.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一条  其他
11.1如因项目建设现场有关技术问题需解决或隐蔽工程验收,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或电话通知后12小时之内必须赶到现场无偿提供服务,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株洲 仲裁委员会(茶陵分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8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贰份。
11.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1.10本合同生效后,如果需要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的。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同样适用(GF—2015—0209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之整个仲裁、调解或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所预留的通讯地址如发生变更(未预留通讯地址的,以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为其通讯地址),应自其变更之时起四十八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对方或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如按变更方原预留的通讯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书(包括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函件,无论有无人接收或拒收,均视为变更方收到该文书、函件,且困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发包方:(盖章)
设计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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