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师大附属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电梯及安装工程电梯设备电梯安装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曳引机组安全钳电梯马达修缮原资料燃料解决方案运行测试通过验收项目安装调试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保修保养防野蛮装卸五地通话装置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电气装置电源柜开关进线端混凝土基础建造底坑基础建造三相五线进线电缆引质保期内维保技术服务装卸车土建配合安装部件库房看护保管设备堆放场地爬梯机房井道底坑照明吊运脚手架搭建主辅材料机房护栏设备安装楼宇自控弱电通讯施工安全责任和措施内陆运输运行维护质量保险安全部件电机修复或更换零部件电子元器件备品备件易损件检测土建布置图部件安装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布置图元器件代号说明装箱清单底坑布置图大楼设计限速器缓冲器维修保养图册建筑材料运输现场搬运服务器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娄经财采计[2022]00142
预算金额138.01万元
招标联系人龙满初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龙满初1397382996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师大附属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2年07月22日
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湖师大附属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政府采购编号:娄经财采计[2022]00142,委托代理编号:19349-20220722-16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湖师大附属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娄经财采计[2022]00142
采购项目编号:19349-20220722-16
项目负责人:龙满初
联系电话:13875410908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1,380,190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包名 | 品目分类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 | 代理服务费限价(元) |
1 | A02051228-电梯 | 电梯 | 1 | 项 | 1,380,190 | 1370190 | 19070 |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无
是否支持联合体投标: 否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
(4)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5)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2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1、提供制造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或以上)资质扫描件,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
2、制造商须同时具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B级(或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
3、如为代理商投标的,供应商须具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B级(或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从2022年07月22日 起至2022年08月01日止,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
磋商文件售价:0元/份
获取招标文件的材料要求: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法人委托授权书(委托购买)、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网上下载
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19,07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8月02日 15:30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08月02日 15:30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详见电子显示屏)
五、质疑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采购人: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人:聂小辉
电话:13973829967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龙泰熙城3栋502室
联系人:龙满初
邮编:417000
电 话:13875410908
传真:07386773809
财政监管部门名称: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电 话:13907383818
本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师大附中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7.22).zip师大附中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7.22).zip
委托代理编号:HNHX-2022-009政府采购编号:娄经财采计[2022]00142采购人: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名称:湖师大附中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公告目录2022年7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省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三、响应文件二、磋商文件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
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七、其他规定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项目名称:湖师大附中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2、委托代理编号:HNHX-2022-0091、政府采购编号:娄经财采计[2022]00142一、项目基本情况湖师大附中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8月2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8、资格审查方式:开标后资格审查。7、交货及安装期限:10天(8月31日前完成交货并安装合格)。6、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本项目为湖师大附中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采购内容为:食堂/体艺楼电梯一台,宿舍楼电梯二台,中、小学教学楼电梯各一台,综合楼电梯二台,共七台(参数详见清单及设计图纸)电梯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5、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370190.00元,超过本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4)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接受或拒绝)进口产品。(3)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1)强制采购:/。二、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3如为代理商投标的,供应商须具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B级(或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2.2制造商须同时具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安装B级(或以上)资质,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2.1提供制造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B级(或以上)资质扫描件,或新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资质,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方式:用湖南CA证书登录后下载2、地点: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1、时间:即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止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上查询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注意事项说明: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金润投标人工具箱v6.6.0)和操作说明书请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3、解密时间: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2022年8月2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如供应商未在解密截止时间之前完成解密的,则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22年8月2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详见电子显示屏)。1、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投标: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者,请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登录到投标人的界面,点击投标管理,操作进入之后,有一个“递交文件”。进入之后对文件进行递交,上传已经最终版固化、加盖了电子签章并进行了加密的投标文件。下载招标资料(电子招标文件为gef格式)、项目投标的壳文件和加密程序,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五、电子标的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解密开始时间)、投标(开标)地点4、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七、公告期限根据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免收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娄财购函[2022]20号】文件要求,此项目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六、投标保证金(3)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询。(1)请各投标人一定要提前熟悉系统操作和软件操作,电子投标文件为gef格式。投标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联系金润技术客服:客服电话:4008199995,客服QQ:2159511823,如因不会操作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九、其它补充事宜2、供应商认为邀请通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本邀请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如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有质疑,请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网上质疑概不受理。八、疑问及质疑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1、本次1、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dggzy.hnloudi.gov.cn)上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软件及系统指导:金润投标人工具箱v6.6.0、IE浏览器。4.澄清说明:专家在评标室对需要进行澄清说明的单位进行提问,投标单位收到短信后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进行澄清说明(快捷导航-澄清说明-选择进行澄清说明的项目),查看问题并上传附件(澄清说明附件以PDF格式上传至交易系统)。3.磋商程序补充及说明:本项目采取线上报价的方式。投标人开标解密完成之后将进入到开标大厅,点击右下角“二次报价”,等待专家设置报价时间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二次报价》及《二次报价PDF文件》。(在未提交二次报价文件之前请项目负责人员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联系告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进行二次报价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供应商负责,如有虚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为有效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本项目为线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不允许进入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请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联系。开评标现场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不超过37.3°C,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系统查询为绿码,外市人员还需持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娄后24小时内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同时近14天内没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没有封控管控区旅居史、没有与阳性检测者轨迹交叉或者有共同暴露史,通行行程卡不带*号,否则将不能进入交易场所。如遇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延期开标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另行通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电话:13973829967联系人:聂先生地址: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名称: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采购人信息
监管部门: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3.监管部门信息电话:13875410908联系人:龙先生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龙泰熙城3栋502室名称:湖南省恒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联系电话:13907383818联系人:熊主任地址: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符合性评审附页2注:1.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统计证。资格审查附页1
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综合评分表:评审因素和标准附页3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娄底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2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形式。6.联合体形式
二、磋商文件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现场勘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磋商公告8.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及在磋商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8.磋商文件的组成
9.3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9.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须知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9.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须知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须知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须知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须知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9.偏离8.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2各供应商自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磋商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概不负责。10.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9.4本章第9.3项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12.3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2.2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本章第10.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5日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各供应商自行下载或查阅磋商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概不负责。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4.响应文件的组成13.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3.4响应文件应采用电子标形式,其他等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3.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3.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5)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3)货物说明(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1)磋商响应声明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4.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4.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8)最后报价(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5.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5.报价
19.响应文件的制作要求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8.响应文件有效期17.保证金(不要求提供)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0.串通行为19.4根据娄底市交易中心疫情防控要求,磋商二次报价不再要求供应商参与现场报价,改为网上不见面报价,投标供应商不允许参加现场开标会。19.3投标文件的指定盖章处应采用电子平台认可的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19.2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19.1投标人应当使用娄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可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金润投标人工具箱v6.6.0)”制作投标文件,并进行固化、加密;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1.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四、响应文件的递交(7)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24.磋商小组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3.2按本章第12条规定,招标文件发生实质性修改后,投标人须撤回原电子投标文件,根据最新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并再次上传。23.1投标人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登录到投标人的界面,点击投标管理,操作进入之后,有一个“递交文件”。进入之后对文件进行递交,上传已经最终版固化、加盖了电子签章并进行了加密的投标文件。下载招标资料(电子招标文件为gef格式)、项目投标的壳文件和加密程序,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6.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25.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25.1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25.供应商资格审查24.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资格进行核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对报价、商务、技术等因素进行评价以及推荐成交供应商。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4)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2)不满足第二章磋商须知第9.1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1)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26.2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
27.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26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在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仍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进行最后报价。27.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进行磋商。27.1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7.磋商
27.7磋商小组将磋商轮数公开告之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7.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7.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7.4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一起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根据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9.推荐成交供应商28.3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8.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大、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有出入,以正本为准。按上述原则修正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8.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磋商文件澄清
30.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0.确定成交供应商(2)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1)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29.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成交供应商: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磋商终止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3.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3.保密及串通行为32.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2.重新评审
(1)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出。35.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5.询问及质疑34.1磋商结束后,成交结果信息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指定的媒体名称见磋商前附表。34.成交信息的公布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35.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5.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5.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关的供应商。35.5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6.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5.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6.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6.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6.成交通知35.7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7.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7.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7.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7.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7.签订合同
38.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小组应按磋商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38.政策与法规七、其他规定(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0.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0.其他规定39.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39.采购代理服务费38.3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38.2供应商符合本章第38.1项规定,获得相应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乙方)采购人(全称):(甲方)采购合同编号: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2.合同金额(4)项目负责人:(3)项目内容:(2)采购计划编号:(1)采购项目名称:1.项目信息
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3)合同价格形式:(2)具体标的见附件。大写:(1)合同金额小写:
☑提请娄底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4.付款: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凭税票甲方预付合同金额的30%;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凭开具的发票再付合同价款的50%;办理结算后付至97%,余款3%作为质保金经使用后无安全隐患且达到甲方要求后于一年质保期满时付清。方式:地点:
(4)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协议书(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生效(8)其他合同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一式捌份,采购人执肆份,供应商执叁份,职能部门备案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份数
帐号: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1合同当事人1.定义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标的及金额2.2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合同的适用范围(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6.货物的验收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合同价款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运输和保险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货物包装要求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9.1质量标准9.质量标准和保证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9.2保证
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知识产权保护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权利瑕疵担保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13.合同价款支付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2.保密义务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伴随服务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5.违约责任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7.1合同的中止17.合同中止与终止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合同的变更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17.2合同的终止(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8.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合同转让和分包(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0.解决争议的方法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不可抗力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1.法律适用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0.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24.附则23.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3.合同生效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通知
二、具体采购内容:本项目为湖师大附中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采购内容为:食堂/体艺楼电梯一台,宿舍楼电梯二台,中、小学教学楼电梯各一台,综合楼电梯二台,共七台(参数详见清单及设计图纸)电梯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一、采购项目名称:湖师大附中春元学校电梯及安装工程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序号项目内容备注1载重量载重量(kg):10002速度速度(m/s):1.53层站(具体见参数表)4机房位置无机房5曳引机原厂原品牌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6驱动系统电脑控制交流变频、变压、调速(VVVF)7控制方式原厂原品牌控制柜、全集选控制,32位微机8门机系统原厂原品牌门机、变频变压调速控制9平层方式光电传感自动平层10电源要求动力:380V50HZ误差±7%照明:220V50HZ11运行环境隔音、防震、通风12开门方式中分式13井道尺寸(宽*深)(具体见参数表)14轿厢壁发纹不锈钢15轿厢地面PVC地板16轿厢顶发纹不锈钢、亚克力灯饰17轿厢门发纹不锈钢18轿厢内通风轴流风扇19厢门安全系统密集型红外线光幕门保护20厅门及门套首层发纹不锈钢小门套、其余层喷涂钢板21梯厅指示器方向楼层显示22轿厢操作板面板材质:发纹不锈钢面板显示方式:七段码层楼显示按钮:圆形按钮23楼层显示召唤结构:无底盒外呼面板材质:发纹不锈钢面板显示方式:七段码层楼显示按钮:圆形按钮24厅、轿门地坎硬质铝合金25通讯设施隐藏式对讲装置序号项目内容备注1载重量载重量(kg):10002速度速度(m/s):1.53层站(具体见参数表)4机房位置无机房5曳引机原厂原品牌永磁同步无齿轮曳引机6驱动系统电脑控制交流变频、变压、调速(VVVF)7控制方式原厂原品牌控制柜、全集选控制,32位微机8门机系统原厂原品牌门机、变频变压调速控制9平层方式光电传感自动平层10电源要求动力:380V50HZ误差±7%照明:220V50HZ11运行环境隔音、防震、通风12开门方式中分式13井道尺寸(宽*深)(具体见参数表)14轿厢壁发纹不锈钢15轿厢地面PVC地板16轿厢顶发纹不锈钢、亚克力灯饰17轿厢门发纹不锈钢18轿厢内通风轴流风扇19厢门安全系统密集型红外线光幕门保护20厅门及门套首层发纹不锈钢小门套、其余层喷涂钢板21梯厅指示器方向楼层显示22轿厢操作板面板材质:发纹不锈钢面板显示方式:七段码层楼显示按钮:圆形按钮23楼层显示召唤结构:无底盒外呼面板材质:发纹不锈钢面板显示方式:七段码层楼显示按钮:圆形按钮24厅、轿门地坎硬质铝合金25通讯设施隐藏式对讲装置1、采购设备技术要求三、采购内容、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