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SRYCZFCG-2024-004#]广信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车辆清拖、停车保管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141.4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9/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ryczfcg-2024-004#
预算金额70.7万元
招标联系人祝耀荣
招标代理机构上饶市裕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水仙13517930668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人):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成交供应商)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仙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县 311 高速公路出口) 联系电话:13517930668 签订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 签订地点: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2024 年 9 月 11 日上 饶市裕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关于广信区交警 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车辆清拖、停车保管服务项目 的评标结果和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RYCZFCG-2024-004#)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服务 和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标的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 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评审及磋商文件、会议纪要、协议、承诺函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1.乙方服务内容 上饶市广信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扣留车 辆拖移及其它影响道路交通的车辆拖移、清障;协助交警 做好交通警保卫道路保障、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及秩序维护 等服务。(详见磋商文件) 1 2.规范要求 2.1 提供相关服务的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 和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应文件的服务要求偏离 表(如果被采购人接受的话)相一致。 2.2 若规范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 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 范为准。 3.专利权 3.1 乙方应保护采购人在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 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 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4.1 服务期限 服务期贰年。从 2024 年 9 月 20 日至 2026 年 9 月 19 日 4.2 服务地点 上饶市广信区行政区域内 5.合同价和付款方式 5.1 合同价 本合同以成交金额为准,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人民 币:柒拾万柒仟元整,¥:707000.00 元/年,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肆仟元整,¥:1414000.00 元,服务承包金额实 行包干制,包干内容包括员工工资,员工“五项保险(养老保 险、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防暑降温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加班补贴,劳保费,工具费,车辆油耗及车辆折旧费,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管理费和税费等与之相关联产生的一切 费用。 5.2 付款方式 2 采购人按照成交总价的月均价格,每满 3 个月支付一次 服务费,每个阶段收到成交供应商正规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 支付。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延迟的,不 视为采购人违约。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不能通过税务认 证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或发现问题后退回,成交供应商应及 时更换并承担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5.3 成交供应商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名: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账号: 14360901040008701 5.4 采购人办理完成款项支付的申请手续即视为完成 付款义务,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延迟的, 不视为采购人违约,且成交供应商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 务,确保采购人的权益。 6.服务要求 6.1 服务范围:广信区行政区域内; 6.2 服务内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扣留车辆拖移及其 它影响道路交通的车辆拖移、清障;协助交警做好交通警 保卫道路保障、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及秩序维护等服务。 6.3 清障作业车辆要求: 6.3.1 本项目必须配备至少 9 辆清障作业车(其中:具 备牵引重型货车的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拖拽能力为 20-60 吨)1 辆、平板清障作业车不少于 6 辆、叉车不少于 2 辆),所有车辆必须服务本项目,不得挪作他用。车辆应喷涂“清 障车”字样,并配齐清拖工作所需相应设备和物品。上述 车辆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年检期内。供应商目前 不具备作业车的,须承诺成交后合同签订前配备齐全并投 入使用,签订合同前须提供车辆照片、车辆购置发票、车 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租赁车辆另需提供租赁发票 3 及本项目服务期内有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 章,原件查验,前述证件、资料的复印机应交由采购方存 档一份。如有提供虚假资料或提供不全视为不实性响应采 购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取消成交资格。另供应商还 需具备吊车服务能力,吊车服务的收费按上饶市市场价格 与事故车辆当事人协商。 6.3.2 所有清障作业车必须参加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赔 额不得少于 100 万元。(签订合同前提供参保单原件查验) 6.3.3 提供的清障作业车必须安装 GPS 定位器,车辆实 时动态运行状况接入采购人电脑。 6.4 服务人员要求: 6.4.1 每部车辆(叉车)必须配备不少于 1 名符合法定 要求的驾驶资格人员,还应配备多个机动人员,能满足同 时发生 5 起交通违法事故情况下有条不紊地开展清拖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 6.4.2 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6 人。其中管理员 1 人,白班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夜班工作人员不少于 2 人。 6.4.3 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签 订用工劳务或劳动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将其与工作人员的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复印件交由采购方存档一份。如人 员有变动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成交供应商应 加强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成交供应商应为员 工办理五项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保单应复印 一份给采购人备案。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工人办 理五项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险,按照违约处理。采购人将 在支付给成交供应商费用中扣除未给工人办理五项保险或 人身意外险所需费用。 6.4.4 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 问题,保证作业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所有工作人 4 员在服务期间产生的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6.4.5 成交供应商提供清拖服务时,所有事故车辆必须 通过清拖返回,清拖人员不得私自驾驶事故车辆返回。若 清拖人员私自驾驶事故车返回,出现任何事故或意外,由 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5 停车保管场地要求: 6.5.1 成交供应商在广信区主干道附近具有专用停车 场,停车场总面积不少于 10000 平方米且配备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的雨棚或室内停车位(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 3 天内 必须提供城管部门认可可作为社会停车场使用的证明文件 或材料、场地租赁证明(租赁期限必须满足本项目的使用 期限)、第三方权威测量机构出具的场地测量证明,供应商 拟投入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最多不超过两块场地,采购人审 核无误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 6.5.2 停车场应满足能停放 300 辆(含)以上的大小 车辆且大型车辆能自由出入。 6.5.3 场地必须符合消防规范,场地内应划分若干停 车区域,区域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防火距离。并配备不少 于 6 个推车式消防器材,不少于 20 个 4kg 手提式灭火器。 6.5.4 为满足车主在事故(或违法)事项处理结束后 取车方便,车主能在乘车 40 分钟内从广信区交警大队到达 拿车地点取回车辆。 6.6 清拖服务要求: 6.6.1 必须提供 7*24 小时服务,每天 24 小时安排至 少 3 名以上专职人员服从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的安排指挥调 度。 6.6.2 清障作业车及设备必须停放在广信区周边的固 定场地,能做到随叫随到(接到清拖通知后,城区内白天 10 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夜间 15 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周 5 边乡镇白天 15 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夜间 20 分钟内到达 指定现场;边远乡镇 60 分钟内到达指定现场)。跟班专职 人员应服从现场民警的指挥。现场清拖时绝对杜绝发生事 故现场车辆、人员的二次事故。 6.6.3 每辆清障作业车上至少配备 2 名驾驶员,一名具 备 C1 驾驶资质,一名具备 B 驾驶资质(根据现场发生情况 需要更高驾驶资格的驾驶员的须配备更高驾驶资格的驾驶 员),着装统一醒目,统一穿戴反光背心。 6.6.4 清障作业车到达清拖地点后须配合交警及医护 人员快速清理现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6.6.5 清障作业车应快速反应,及时将民警认为需要扣 留的车辆运至指定地点。 6.6.6 对事故车辆痕迹、物品物证等相关证据、物品应 妥善保管好,绝不允许证据的人为灭失。对事故车辆上运 输的物品应妥善保管好,注意防止拖移过程中遗失、损坏、现场 货物无法及时运离的应协助车主看管好。对有伤亡的 事故现场, 跟班专职人员应协助民警 清理伤亡人员及相 关财物。现场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伤亡人员进行搜身, 查 找可证明身份的证件,财、物应协助民警当场清理登记。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在清拖过程中失误造 成的一切损 失及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6.7 当事故车辆发生断轴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需要 拖车 吊具辅助,收费标准按上饶市市场价格,成交供应商 自行与事故车辆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若事故现场影响交 通等特殊情况,成交供应商须服从现场交警工作人员指挥,必须将事故车辆紧急撤离,无偿提供拖车吊具服务。 6.6.8 如果成交供应商存在违规乱收费或收费后不按 规定不出具票据情形,采购人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后果严 重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 方承担违约金壹拾万元(¥:100000.00)。 6 6.7 停车、保管服务要求: 6.7.1 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原违法、事故未处理完 毕的车辆。 6.7.2 必须在场地内将车辆规范、分类、防火、防盗进 行保管。场地内(独立院墙)防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防盗措施应有监控(设备安装到位)。 6.7.3 停车场内必须设值班室,配有工作人员,值班室 配电脑,工作人员确保 24 小时在岗,不得脱岗。 6.7.4 场地内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要求视频监控 全面覆盖整个停车场(视频存储三个月以上)。 6.7.5 成交供应商需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应的 规章制度,对采购人扣留、拖移至停车场内的车辆及物品 按照涉案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登记管理,若 在保管中出现车辆和物品损坏、遗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 责赔偿。 6.7.6 成交供应商应依法依规清拖及保管车辆,在停车 场法定保管期间,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经交警大队办 案人员告知当事人前来处理并发出通知单 48 小时内,当事 人逾期仍未处理的,成交供应商应以上饶市市场化收费标 准向事故当事人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必须在停车场醒目 位置进行公示),如发现违规收费情况,采购人将追究其相 关责任,后果严重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7.成交供应商承包期限内,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 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延期提供服务 由于服务中存在服务内容变更的可能性,因此应允许 采购人对服务范围等方面的适度调整,成交供应商应该充 7 分估计和接受因上述调整给自身带来的计划变更及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9.履约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退还方式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总金额的 5%,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 订前应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柒万零柒佰元整(¥:70700.00),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交纳不 足的作弃标处理,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限结束后 7 天内无 息退还(在履约期限内,如成交供应商无完全能力履行合 同或是服务不到位已被提示三次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 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支付迟延履约金,迟延履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延迟一日,按银行同期利息 计算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10.检查与考核 成交供应商应制订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及质量保证和 相关服务承诺并接受服务单位的检查与考核。如因服务质 量未达到服务承诺的要求、违反本《服务需求及商务条款》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或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成交供 应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扣除履约保证金或 终止合同)。 11.违约赔偿 11.1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明确 约定提供服务的时间)提供服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或施 以不利于采购人利益(行为)的亦或出现其他不利于本合同 履行、不利于采购人利益的情形,采购人可从合同款中扣除 违约金,违约金应按每延迟一次,按合同总价的 1%计收,但 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30%。如果成交供应商 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采购人可有 权终止或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间以成交供应商 收到采购人发送的终止或解除通知之日生效。 8 12.不可抗力 12.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政府政策、政府文件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 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 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 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 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 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 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 13.税费 13.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 13.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成交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 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14.争议 14.1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 能协商解决的提交采购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 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成交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 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基本、主要或全部服务; 2)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15 天内,或经 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采购人可向 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或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提出的索赔。终止合同或解除 合同时间以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送的终止或解除通知之 日生效。 9 15.2 采购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终止了合 同履行,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完成 的服务,成交供应商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成交供应商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6.2 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两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16.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 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6.4 成交供应商确认的收件地址为: 江西省上饶经济 开发区(县 311 高速公路出口)收件人: 陈水仙 ,联系电 话: 13517930668。该收件地址适用于成交供应商接收因本 合同而发生的相关文书、司法文书等。如有变更,应在变更 后的三日内书面告知采购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16.5 为提高本合同的履行效率和双方的工作效率,合同 双方分别指派本合同项目联系人为:供应商联系人:电 话 : 13517930668 ,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祝 耀 荣 , 电 话 13907930429.如双方联系人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书面 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地址: 电话: 传真: 2024年9月19 日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地址: 电话: 传真: 2024年9月19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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