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YGHAZ【2022】184: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密封防震车间技术服务试验样品船舶古迹现场查勘飞机专业工程工程试车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土地成本控制地下管道材料试验仓储施工用水工程监理鸟瞰图安全监督广播电视工程进度报表竣工试验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基础资料临时设施设备监造屋面防水分包工程中间验收备品备件供水成品堆放性能测试投料试车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给排水管道临时用地表检测试验输电线路供热人工材料设备检验试验场外交通设施动力设备设计文件货物保险竣工后试验单位工程联络地下管线通信地下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消防架线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地质勘察资料安全管理缺陷责任与保修未能修复揭开重新检查工程复核测量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度控制技术培训总价项目永久工程施工试验污水处理联动试车设备安装现场办公甩项工作现场工艺试验施工许可证办理加工车间河道工程设计金属结构设备现场劳动用工工程量的确认输变电工程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临时占地水路运输隐蔽部位场内道路事故处理工伤保险环境保护方案器具修建工程设备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施工道路施工堵塞管道工程照管电气管线电力工程施工材料与设备施工条件试运行农民工工资船闸外墙面场地清理持续保险临时道路航空运输给排水设施隐蔽检查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钻孔探测隐蔽工程检查单车试验地表还原机场检测仪器设备图纸的修改和补充修建临时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迎检码头设计交底装修测量放线暂列金额试验与检验交通工具修补缺陷工程保险交通运输变更控制维修工程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养护构筑物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投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水准点安全负责试验检验航线临时工程的设计缺陷修复卫生间临时性公用设施文物测量基准点取样装置缺陷修补现场隐蔽质量保修永久设备安全文明施工费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钱币通讯设备机电设备甩项竣工基准线规划验收地基基础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施工控制网堤防缺陷调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指示暂停施工文档管理古树名木工艺包加工场地材料复核试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检查合同管理供电道路和桥梁损坏修复测量成果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试验和检验安装工具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排水机械紧急情况处理替代材料房间防渗竣工验收通讯线路第三方责任险基础设施半成品保护治安保卫施工用电化石调配人员工程接收临时性工程整改修复邻近建筑物供气永久占地查验计日工超重件试验报告桥梁生活施工期运行预算书场内交通设施工程分包质量保证金原材料
金额
92.31万元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ghaz【2022】184
预算金额94.68万元
招标公司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招标联系人叶勇13608808646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玉龙0871-68691110
中标公司安宁市鸿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2.3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2022-07-29 来源: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显示公告正文】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 ||
采购单位 | 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 ||
行政区域 | 昆明市 | 公告时间 | 2022-07-29 |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 2022-07-04 | 成交日期 | 2022-07-27 |
成交供应商 | 安宁市鸿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总成交金额 | ¥92.313086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杨玉龙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608808646 | ||
采购单位 | 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4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叶勇/13211691899 | ||
代理机构名称 | 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宁市金屯路金色港湾小区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871-68691110 |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GHAZ【2022】184
二、项目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供应商名称:安宁市鸿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路1幢
成交金额(万元):92.31308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标段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
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
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一次性验收合格; |
项目经理:周德才 |
执业证书信息:二级注册建造师/滇20207090190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云建安B(2005)0024355-02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胡斌、李华、张丽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下浮20%计取。
金额:0.7384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4号
联系方式:叶勇/132116918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宁市金屯路金色港湾小区
联系方式:0871-686911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玉龙
电 话:13608808646
文件类别 | 文件名称 | 上传时间 | 操作 | |
---|---|---|---|---|
采购文件 | 招标文件20220726205124.doc | 2022-07-28 | 下载下载 | |
其他文件 | 中标结果公示.pdf | 2022-07-28 | 下载下载 |
竞争性磋商文件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YunnanGuohaoConstructionEngineeringConsultingCo.,Ltd.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2年7月代理机构: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项目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项目编号:YGHAZ【2022】184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二、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0一、项目基本情况0第一章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0目录
投标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3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3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六、其他补充事宜1五、公告期限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附件B:否决投标文件条款条件28二、评审办法25一、评标办法前附表2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
六、合同文件构成31五、项目经理3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0三、质量标准30二、合同工期30一、工程概况30
十三、合同份数32十二、合同生效32十一、补充协议32十、签订地点32九、签订时间31七、承诺31
5.工程质量474.监理人453.承包人422.发包人401.一般约定3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4
11.价格调整6310.变更599.试验与检验588.材料与设备557.工期和进度51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9
17.不可抗力7816.违约7615.缺陷责任与保修7314.竣工结算7213.验收和工程试车69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5
第2条发包人86第1条一般约定8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420.争议解决8219.索赔8018.保险79
第8条工期和进度93第7条施工92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91第5条设计91第4条承包人88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87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8第13条变更与调整96第12条竣工后试验96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96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95第9条竣工试验95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06第20条争议解决103第18条保险103第17条不可抗力102第16条合同解除102第15条违约101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241、投标供应商一般情况表121第一部分资格审查部分121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20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16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14
第二部分投标函及商务部分1307、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129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28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27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26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25
第一章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三部分技术部分1343、投标质量保证书1322.投标函1311、投标报价一览表130
项目概况: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07月27日09时00分前递交投标文件。 |
采购需求: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要求最高限价:946898.00元(大写:玖拾肆万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预算金额:946898.00元(大写:玖拾肆万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项目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项目编号:YGHAZ【2022】184、政府采购计划编号:4530000JH202209228一、项目基本情况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年(2019年-2021年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时间不足1年或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一次性验收合格
1.6.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竞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竞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竞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包含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若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详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时间:2022年07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0.00元/份方式:网上获取地点: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它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需要按照电子认证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此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唯一途径。时间:2022年07月04日至2022年07月11日
2.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1.投标供应商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地点:网上递交(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
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为做好开评标期间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到现场进行二次报价或现场演示的投标供应商须携带填写完整、签章齐全的《疫情期间工作证明》及《开评标活动健康承诺书》入场。4.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开标规定:项目实行智能开标方式,请供应商仔细阅读《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智能开标系统培训教材(适用投标人和供应商)》,熟悉相关开标流程以保证开标顺利进行,若供应商没有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相应操作,则视为自愿撤回其投标文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杨玉龙/13608808646地址:安宁市金屯路金色港湾2幢1楼1单元名称: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叶勇/13211691899地址: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4号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电话:13608808646项目联系人:杨玉龙3.项目联系方式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采购人 | 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地: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4号联系方式:叶勇/13211691899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宁市金屯路金色港湾2幢1楼1单元联系方式:杨玉龙/13608808646 |
1.1.4 | 项目名称 |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
1.1.5 | 项目地点 |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本次采购规模 | 946898.00元(大写:玖拾肆万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首次报价不得等于或者高于预算控制价,否则其报价无效;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可等于)首次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注: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故首次报价不予公开唱价。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采购需求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并满足采购人需求。 |
1.4.1 | 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一年(2019年-2021年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时间不足1年或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若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包含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竞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1.6.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竞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竞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详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投标供应商自行到现场踏勘。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 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 |
1.10.3 | 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 | 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澄清,由采购人以补遗书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供应商发布,且投标供应商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澄清内容。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允许,即正偏离,无偏离,本项目不允许负偏离 |
2.2.1 | 投标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2.2.3 | 投标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投标供应商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
2.3.2 | 投标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供应商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3.2.3 | 采购控制价 | □不设采购控制价☑设采购控制价,采购控制价为:946898.00元(大写:玖拾肆万陆仟捌佰玖拾捌元整),投标总价不得超过此预算价,否则将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保证金的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投标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一)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投标供应商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投标供应商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 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实际到达专用账号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视为未提交;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有效的投标保函。三、投标保证金的办理程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项目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户名: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大屯新区支行,保证金提交账号:24213801040006342,保证金金额:10000.00元。办理程序:潜在投标供应商转账到保证金专项银行账户后,潜在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在投标保证金模块找到对应项目进行确认并打印确认回执;若保证金出现未绑定导致无法确认的请及时联系0871—68631576。注:1、保证金必须从投标方的法人基本账户划出;2、保证金转账方式仅限电汇、网银方式,其他转账方式视为无效;3、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账的保证金无效;4、拒绝私人账户汇款及银行存现;5、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请潜在投标供应商在跨行转账时考虑以下因素:1、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跨行转账在工作日下午4点半前办理手续,可以保证实时跨行到账;2、跨行转账尽量采用电汇方式。 |
3.5.1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1年,2019年-2021年任意一年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5.3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质量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质量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企业、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注: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 |
3.6.4 | 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 | 网上递交网址为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
3.6.5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 |
3.6.6 | 投标文件光盘刻录要求 | / |
4.1.2 | 密封袋上写明 | 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标段投标文件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详见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时间安排]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网上递交: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网上递交: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 |
5.2 | 开标程序 | 按照开标系统从网站读取的顺序当众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人数:三人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注:特殊情况专家名单经审批后确定。 |
6.3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人。 |
7.3.1 | 履约担保及质量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现金或支票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应当向采购人提交 5 %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书时,双方协商确定。注: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质量保证金 |
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8.1 | 相同或类似项目界定 | 于本项目类似的施工业绩。 |
8.2 | “暗标”评审 | ☑不采用□采用,投标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暗标)质量要求”编制和装订技术方案暗标的质量要求1.字体:全篇文字仿宋四号字;2.颜色:全篇文字黑色3.段落:全篇文字单倍行距4.内容:全篇文字不得出现投标供应商的名称和可识别投标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
8.3 | 评标结果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日。 |
8.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8.5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采购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
8.6 | 其他 | 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查询,采购人等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信息。 |
8.7 | 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 投标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 |
8.8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评分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供应商,在投标报价评分时给予投标报价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投标报价评分。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参与投标报价评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注: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采购响应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采购响应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评分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其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4.节能环保是否适用于本项目:■适用□不适用。4.1.若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产品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环保产品,并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资料,在评审中,对于有效的环保产品在综合评分相等的情况下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4.2.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货物, 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非公示版) 中的产品。4.3.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原环保总局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非公示版)中的货物。4.4.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在“节能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单页复印件一份。或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单页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及型号。4.5.当期“节能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查阅、下载。5.按照工信部牵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界定依据,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码:4851—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 |
8.9 | 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公证费:招标公证费由中标人按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既云价收费【2017】160号文件附件第八项规定每小时10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的标准全额交纳。2.招标代理费:按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向中标人全额收取,供应商自行计入投标报价中进行综合报价,中标后采购人不予补偿。3.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为做好开评标期间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到现场进行二次报价或现场演示的投标供应商须携带填写完整、签章齐全的《疫情期间工作证明》及《开评标活动健康承诺书》入场。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与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不符的,均以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为准。6.开标完成后,投标人还须到开标现场进行第二次报价,地点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安宁市大屯新区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3楼),报价时间以开标时系统通知时间为准,若未到现场进行二次报价的以响应文件首次报价价格为准。7.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故首次报价不予公开唱价。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9、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在评标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
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项目概况1.总则投标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1.3采购范围、规模、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1.2.2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项目地点: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3.4质量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采购规模: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1采购范围: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保密1.5.4中标人若不履行1.5.1到1.5.3条款的规定则视为放弃中标。1.5.3其他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收取。1.5.2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规定计取,采购代理单位向(□采购人;☑中标人)收取。1.5.1投标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
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2投标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1采购人不集中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供应商若有疑问,需要采购人予以答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提出。1.10投标预备会1.9.3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采购人不集中组织投标现场踏勘,投标供应商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2.竞争性磋商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分包1.10.3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1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为*.ZCZBJ,包含竞争性磋商公告、投标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2.3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投标供应商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同1.10.2的时间要求。投标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2.3采购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投标供应商自行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2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1.3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在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时,粘贴图片使用JPG格式的文件,并且每张图片的分辩率应小于100dpi,最终的每份标书文件所占用的磁盘空间必须小于50M。3.1.2对技术标部分的要求3.1.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由资格审查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组成。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1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投标有效期3.2.2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3.2.1投标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定的采购清单的要求进行相应报价。3.2投标报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2投标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1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投标保证金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6投标文件的编制3.5.2“财务状况”应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证明材料、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3.5资格审查资料(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投标3.6.5投标文件的提交及份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的签署: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3投标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2如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3.7.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3.6.1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电子标书必须使用《云南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制作(格式为*.ZCTBJ)。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项目实行智能开标方式,请供应商仔细阅读《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智能开标系统培训教材(适用投标人和供应商)》,熟悉相关开标流程以保证开标顺利进行,若供应商没有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相应操作,则视为自愿撤回其投标文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2投标文件的递交网上递交,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加密4.1投标文件的加密
5.2开标程序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4.3.2投标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时间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供应商的顺序当众开标,依次导入有效投标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为:*.ZCTBJ)。同时,由投标供应商对网上递交已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并记录在案。因投标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4)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不符合4.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的;(1)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网上上传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5.3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7)开标结束。(6)投标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6.1评标委员会6.评标(3)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3.7.1项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的。
6.2评标原则6.1.3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曾因在采购、评标以及其他与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采购人或投标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4签订合同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3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供应商。7.2中标通知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供应商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8.1重新采购8.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采购后投标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8.2不再采购注: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进行评审)。(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供应商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5.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不予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律责任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5.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25.5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成交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25.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5.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恶意串通的;25.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的;25.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的
26.3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26.2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协议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妥当。若投标供应商认为其参谈未获公平评审或投标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26.1投标供应商对招标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26.投标供应商有权就招标程序的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二质疑25.7投标供应商有25.1至25.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二、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评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打分内容,独立打分,并署名确认。若出现最后得分相等时,应以投标报价、技术方案顺序的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若还并列,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多者排序在前。一、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4质疑投标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审查87号令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1 | 资格审查87号令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近一年(2019年-2021年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时间不足1年或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 | ||
2.1.1 | 资格审查87号令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 | ||
2.1.1 | 资格审查87号令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若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 | ||
2.1.1 | 资格审查87号令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包含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
2.1.1 | 资格审查87号令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竞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2)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竞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竞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已缴纳投标保证金。 | ||
2.1.1 | 资格审查87号令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承装(修、试)五级及以上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3项要求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合同履行期限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 | ||
2.1.2 | 形式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2.2.1 | 分值构成 | 投标报价:30分技术部分:70分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
2.2.1(1) | 投标报价评分(30分) | 投标报价 | 30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注:1.所有高于采购预算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其投标将不能进入下一评审环节。2.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3.最低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 | |
2.2.1(2) | 技术部评分(70分) | 施工技术方案审查 | 10 | ①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较具体、全面、合理的得(8-10分);②有施工技术方案但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较差、不全面、不合理的得(5-7分);③有施工技术方案且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基本全面但有明显错误的得(1-4分);④没有施工技术方案的不得分。 | |
2.2.1(2) | 技术部评分(70分) |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 10 | ①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阐述合理可行的得(8-10分);②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要求但存在一些问题的得(5-7分);③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违约责任承诺但较差的得(1-4分);④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有违约责任承诺但不具体的不得分。 | |
2.2.1(2) | 技术部评分(70分) |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 10 | ①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得(8-10分);②投标书中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的得(5-7分);③投标书中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但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较差的得(1-4分);④没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该项评审不得分。 | |
2.2.1(2) | 技术部评分(70分) | 工期承诺及保障措施 | 10 | ①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有合理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且能保证工期的得(8-10分);②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奖罚条件和有施工进度计划,但有错误(如:与投标工期有矛盾等)的得(5-7分);③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奖罚条件和有施工进度计划,但工期、违约责任承诺及施工进度计划较差的得(1-4分);④无施工进度计划的不得分。 | |
2.2.1(2) | 技术部评分(70分) | 施工主要工序 | 10 | ①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合理得当且有针对性的得(8-10分);②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安排基本合理,有主要工种施工方法的得(5-7分);③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安排及主要工种施工方法较差的得(1-4分);④施工主要工序无阐述、安排和主要工种施工方法的不得分。 | |
2.2.1(2) | 技术部评分(70分) | 施工机械审查 | 10 | ①投入的施工机械能完全满足施工要求,且搭配适当的得(8-10分);②投入的施工机械基本能满足施工要求,但搭配较差的得(5-7分);③投入的施工机械基本能满足施工要求,但搭配不得当的得(1-4分);④投入的施工主要机械不能满足工程要求的不得分。 | |
2.2.1(2) | 技术部评分(70分)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 | 10 | ①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完善,针对性强,有科学严谨的管理程序,人员安排的专业,配置合理齐全,有管理人员不更换承诺及具体违约责任的得8-10分;②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完善,有针对性,有管理程序,主要人员安排的专业配置基本合理的得5-7分;③项目组织机构体系不完善,管理程序不清晰,主要人员安排的专业配置有疏漏的得1-4分; |
2、评审程序1.4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供应商进行技术质疑、询问,投标供应商在要求的时限内给予澄清或答疑。1.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不得透露评审的相关信息。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评标委员会将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供应商。1.2评审原则:依照“公平、公正、科学、合法、保密”原则;1.1本次采购项目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
2.6评标委员会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打分。2.5质疑与澄清: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请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予以澄清明确或作出承诺。澄清明确或作出的承诺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4评标委员会组织通过资格审查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述标、澄清及二次报价等。2.3评标委员会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2.2评审会开始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2.1评审会将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采购人的代表出席。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活动,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投标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和比较。3、评审办法2.7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由高致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审查,并记录评审结果。凡不满足响应性评审条件中任何一款规定的均不得进入综合评分。(三)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并记录评审结果,凡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中任何一款规定的均不得进入响应性评审。(二)资格审查(一)评标程序: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供应商述标、澄清、二次报价→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投标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2)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人投标的;(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上签名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上的签名相同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确认以下情况的,将否决相关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将相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处理:对上述情况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意见,对不合格的内容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六)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供应商就有关需要澄清的问题一一进行评审、澄清,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最后报价。投标供应商应事先准备述标材料。书面的澄清或说明即最后报价应有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签名,并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五)评审、述标和最后报价(7)其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围标、串标情况的。(6)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总得分相同的,按二次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如出现得分相同的,总报价较低的排在前,总报价也相同的,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中提出的“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产品”要求的精神,评标委员会将优先推荐本地企业。如遇上述以外情况的由评标委员会举手表决推荐,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推荐。(八)推荐(2)统分原则:各评委的算术平均分值为投标供应商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投标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分。(七)统分原则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1)项目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4、编制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保密。(九)评审过程的保密
(7)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6)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5)经评审的投标供应商排序;(4)废标情况说明;(3)评审情况;(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B:否决投标文件条款条件5.3在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5.2在评审过程中,经评审,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报价都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所有报价被否决后,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或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5.1采购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5、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评审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标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B1.2、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的;B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被否决:B1.否决投标文件条款条件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文件条款条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文件条款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其他地方的否决条款无效,评标委员会不得根据“否决投标文件条款条件”之外的条款否决投标。B0.总则
B1.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B1.7、没有投标报价的,或者投标供应商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者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B1.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1.5、投标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或盖公章的;B1.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B1.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2.若不进行二次报价的,其报价以一次报价为准。备注:1.此表不需装入响应文件中,请补充完成此表报价后,请自备2-3份签字、盖章后带到谈判现场备用。二次报价及承诺B1.12、在资格审查、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供应商不符合评审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1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投标保证金的;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补充承诺内容: |
二次报价(大写): 小写(元): |
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甲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评标委员会签字: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供应商名称: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格式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
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三、质量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
(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
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签订。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
发包人: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
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
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
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导入要求: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备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导入的《专用合同条款》须与上列填写内容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上列填写内容为准。质量保证金:(应说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以及退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工期:履约担保:(应说明履约担保的提交金额、提交形式以及退还方式)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工程所含的全部内容,具体工程内容以图纸(如有)及工程量清单为准。1.1.3工程和设备1.1.1.10其他合同文件:《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质量保修书》、《合同谈判记录》等。1.1.1合同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
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2语言文字1.1.3.11临时占地包括:/。1.1.3.10永久占地包括:/。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及加工场地。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适用于本工程内容国家、省、市、地方现行标准规范。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工程所在地发布的以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涉及工程文件整理规范、驻地环境卫生、消防、应急处置、社会稳定、检验检疫等,紧急事态处置,文明城市创建的规范性文件等。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文件期限:双方协商决定;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5条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根据发包人要求;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为完成本工程办理行政审批、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规划验收、施工许可证办理等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以及本工程结算,审计所需要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等;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文件数量和形式:双方协商决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文件名称:全套施工图纸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
1.7联络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其余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1.6.4文件的照管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5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审核通过后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如需申请有权部门审核的遵其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发包人要求;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1.10知识产权承包人的送达地址:双方协商决定。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双方协商决定。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双方协商决定。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双方协商决定。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1保密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为实施本工程目的,可以进行复制或使用。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根据情况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2条发包人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双方协商决定。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或相关资料双方协商决定。1.13责任限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照通用条款2.4.2(1)(2)(3)条执行。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双方协商决定。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电,电管线应接至施工现场,使用过程中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无。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无。2.5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双方协商决定。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发包人人员姓名:;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方案等工作。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文档管理,沟通与协调发包人、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等监理职责;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进度、质量、工程量的确认;④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⑤办理、签认由设计变更或参建各方共同确定的变更签证;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工程师权限:。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3.3.1工程师名称:;3.3工程师发包人人员职责:。发包人人员职务:;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双方协商决定。3.7会议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双方协商决定。3.6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按照《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文件执行。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安排专人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作,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双方协商决定。
联系电话:;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双方协商约定。
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①全面组织调配人员、机械、设备进行施工;②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负责;③现场隐蔽、变更签证;④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⑤协调各参建方在施工现场的关系并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宜。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承包人项目经理若有客观原因需要短时间离开工作现场的,需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离开;在工作期间无故缺勤或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个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质询及换人。若承包人没有及时做出相应调整,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派驻到项目上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天,以后每超出1天,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元/人/天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及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派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个月的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2天,而且项目经理不得在本工程合同履行期内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否则,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应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更换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并能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无法提供并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时间。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拒绝更换罚款元/次,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确有更换项目经理的需要,需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在同等资历条件下,上报资料至发包人备案后方可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元/次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元/次的违约金;在工作期间无故缺勤超过个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质询及换人。若承包人没有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未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每延期改正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元/次的违约金;有客观原因需要短时间离开工作现场的,需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离开;在工作期间无故缺勤超过2个日历天,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质询及换人。若承包人没有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未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每延期改正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元/次的违约金。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每次发出书面更换指令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将向发包人支付元/人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需提前七天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做好替换人员安排,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元/次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4.2关键人员更换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相关规定执行。4.5.2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关键性工作禁止转包及违法分包(包含多层级)。4.5.1一般约定4.5分包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4.6联合体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5.2承包人文件审查第5条设计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4.8不可预见的困难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履行投标文件内容。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纸质竣工文件不少于套,电子版一套符合相关国家标准。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6.2材料和工程设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参照投标文件。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根据发包人要求。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3隐蔽工程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2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据发包方要求。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现场封闭围挡为界。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行修建和配备并承担费用。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5现场劳动用工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符合国家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符合国家规范。
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7.10现场安保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7.9临时性公用设施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下达开工令后天内。8.2竣工日期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公共卫生事件,如病毒等传播病传播,政府指令停工等原因导致道路不通无法施工,发生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等。8.1.1开始准备工作:合同签订后5日内。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投标事项进行。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投标事项进行。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合同签订后5日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5日内。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5日内。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8.4.3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壹份,5日内。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8.7.3行政审批迟延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8.5进度报告
(3)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2)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有关规定执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8工期提前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10.3工程的接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5竣工退场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14天内。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4个月。11.2缺陷责任期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
11.7保修责任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3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3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2小时。11.3.4修复通知11.3缺陷调查
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期限执行。
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13.3变更程序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3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3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相关条例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3.合同中没有的材料价按施工合同签订当期《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导》中安宁价格执行,没有安宁地区价格,按照昆明价格执行;价格指导中没有的材料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为准;以上指导价及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2、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工程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工程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方可使用。13.5暂列金额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材料价按施工合同签订当期《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导》中安宁价格执行,没有安宁地区价格,按照昆明价格执行;价格指导中没有的材料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为准;以上指导价及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材料基准价按施工合同签订当期《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导》中安宁价格执行,没有安宁地区价格,按照昆明价格执行;价格指导中没有的材料按《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为准。以上指导价及价格信息中均没有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
14.2预付款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合格工程予以计量,不合格工程不予以计量。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本项目各类工程计价标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有关配套文件执行。最终合同总价=签约工程造价+变更增减费用×(1-建安工程费结算优惠率(下浮)﹪)。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综合单价合同。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14.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预付款支付期限:无。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无。14.2.1预付款支付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同时满足发包人要求。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专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实际完成进度支付。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担保形式:/。
专项资金到位的前提下,1)承包人在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报送上月已完工程计量报表(一式六份),工程计量报表中计量的工程量需经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必须客观、真实地反应工程实物工程量。2)根据发包人资金情况,本合同工程完工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总额(扣除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70%;待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要求提供竣工资料及质检资料齐全并通过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并且工程竣工决算通过审计单位审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审计后总金额的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于保修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4.3.3付款周期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14.5竣工结算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增值税发票的约定:每次付款前由,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开具正规发票全部的税金。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完整并合格的竣工结算文件后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内部审核并报送审计机构,逾期经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书面提醒后仍未作出回应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纸质版四套,电子版一份。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递交。14.5.1竣工结算申请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4.6质量保证金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收到最终清单申请表后28天内。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不计利息及资金占用费。(3)其他预留方式:/。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颁发最终结清单后7天内。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如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项目工程量增减,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3天内。15.2.2通知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不能按工程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在本合同约定支付条件下不能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及危大、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足额投入的);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的。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7)其他:/。
第16条合同解除4.承包人违约,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发包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等费用。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转包工程或本协议项下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中乱弃施工垃圾、夜间噪音扰民、施工堵塞管道,或因承包人过错导致房屋结构损害或其他物品损毁的,承包人负责整改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赔偿。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若经返工处理仍无法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修复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用功能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如承包人拒绝返工修复或返工修复后仍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处理,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和修复费用。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如因上级文件、政策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取消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得以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18条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H7N9、新冠肺炎病毒(除外)等传染病传播,政府指令停工等原因导致道路不通无法施工,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等。重大活动、行政命令等,要求停工单次超过8小时。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
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办理,且承担保险费用。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条律的规定,承包人应购买的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条律的规定,发包人应购买的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提供发票,据实结算。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保险单的条件:/。18.5.2保险凭证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自付费用为其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18.4其他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办理,且承担保险费用。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第20条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5.4通知义务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机构:/。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2争议的避免
施工中及施工现场因乙方原因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云南省、昆明市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开工前,乙方应按照安宁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监管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帐户名:账号:开户行:),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及乙方审核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乙方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乙方未为本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及未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的,一旦发生农民工上访、闹事、冲击政府机关、静坐、示威等情况的,视为乙方拖欠、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21.2承包人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上访等情况发生时,发包人在取得安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认定结论后可进行垫付,并有权在支付款项时扣除垫付的资金。该笔垫付资金不支付利息及资金占用费。若出现上述垫付情况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同等金额作为违约金以及甲方的工程管理费。21.1审计结果与结算送审金额存在差异时按安政办【2017】12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审计结果与结算送审金额差异率超过5%的,视为资料失实违约行为,对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核减额的10%作为违约金,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21.补充条款(2)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1)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1.8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且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需持有上岗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承担。21.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坚决服从发包人、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造价管理、技术人员在工程组织、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21.6承包人必须严格遵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保工程人、材、机按时进场。若因此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发包方有权按照工期延误条款进行处罚。21.5工程进度过慢:若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在整体工程进度或局部关键工程项目进度不能满足经现场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要求,且在工程师发出书面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且影响最终竣工日期的,发包方有权按照工期延误条款进行处罚。21.4如果乙方施工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中任何部位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确定,质量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修复,修复后需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若经返工处理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或乙方拒绝修复、返工,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复处理达到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修复费用。21.3承包人承诺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一切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含多层级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负责。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项目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含多层级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任一情形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就该情形致甲方被追诉或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付款项、行政罚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费用)。
21.14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做好各种迎检工作。21.13发包人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工程量内容。21.12发包人保留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权利。如承包人借工程量清单重大失误或模糊之机进行不平衡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发包人有权在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作为中标人的最终报价,并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之一;承包人若不接受调整结果,发包人将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若合同签订时未进行调整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竣工结算时,招标人仍有权按照上述办法对承包人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21.11工程因上级文件、政策、规划,导致该项目不实施,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违约责任。21.10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条款及承诺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21.9若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不利于承包方的后果,承包方承诺继续按合同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因此停工、围堵、上访等,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元。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发包人要求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一)工程目的。一、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二)包括的工作(一)概述二、工程范围(四)产能保证指标。(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二)工程规模。
6.保修工作范围。5.培训工作范围。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4.施工道路。3.施工排水。2.施工用水。1.施工用电。(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三)工作界区
四、时间要求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六)其他时间要求。(五)缺陷责任期。(四)竣工时间。(三)进度计划。(二)设计完成时间。(一)开始工作时间。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四)质量标准。(三)技术标准和要求。(二)设计标准和规范。(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五、技术要求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六、竣工试验(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六)样品。
(三)风险管理计划。(二)沟通计划。(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九、文件要求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七、竣工验收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一)质量。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六)其他承包人文件。(五)操作和维修手册。(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十一、其他要求(六)变更。(五)沟通。(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三)支付。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五)设备供应商。(四)分包。(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备注 | |
附件1: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变值部分 | B2 | F02 | ||||||||||
变值部分 | B3 | F03 | ||||||||||
变值部分 | B4 | F04 | ||||||||||
变值部分 | ||||||||||||
变值部分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响应文件(项目名称)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附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本项目所需证件扫描件1、投标供应商一般情况表第一部分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姓名:性别: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供应商:
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日期:年月日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本项目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二)授权委托书
1、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如投标供应商人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有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注: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若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近1年“2019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成立时间不足1年或无审计报告的,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或出具银行发出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其一即可)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竞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为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竞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19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包含本次采购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扫描件附件:本单位承诺所缴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缴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本单位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投标,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1、投标报价一览表第二部分投标函及商务部分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3、投标报价单位为元,小数点后保留两位。2、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项目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本次投标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包括服务价格(含利润)、保险、税收、技术培训、中标服务费、人员工资等所需全部费用。注: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 | 填报内容 | 备注 |
1 | 供应商名称 | ||
2 | 投标报价 | ||
3 | 合同履行期限 | ||
4 | 质量标准及质量承诺 | ||
5 | 项目经理 | ||
6 | 备注 |
1、遵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技术规范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我方以人民币:¥元,大写:()计取,承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的及所有与本项目有关事务、内容。所供货物符合采购人需求。采购人:2.投标函时间: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供应商:(电子签章)3、在正式合同订立之前,本投标文件以及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以及其它文件和附件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2、如果贵方接受我方的投标,我方保证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规定,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
2、所货物务及售后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工作要求;1、所供货物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我方承诺提供以下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保证书作为(投标供应商)对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代理的“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提供标的质量保证的证明。致:安宁市人民检察院3、投标质量保证书
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本保证书自开标日起90天内有效;如我方中标则至合同履行完成和质量保证期满为止有效。3、保证兑现投标文件中所提出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
附表一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参考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投标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可自行把下列图表添加到相应的项目中。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一、施工组织设计第三部分技术部分按已公布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填写
附表二: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一: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临时用地表附表二施工总平面图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二、项目管理机构附表三:临时用地表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备注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原件扫描件,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原件扫描件及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扫描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单位:人(五)劳动力计划表(四)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二次报价承诺书日期:年月日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三、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备注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注:1.最后报价承诺书不需要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投标人(盖章):其他补充说明(或其他优惠条件)(若有):根据你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我方愿按照¥: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按上述标准的要求承担响应文件中所规定的响应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工作。
请投标人自行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116.55.195.71:8001/#/homePage)下载工程量清单未到现场进行第二次报价的投标人,商务部分以一次报价为准。最后二次报价承诺书应单独打印,二次报价承诺书应包含投标总价及工程量综合单价,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交予评标委会员。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中标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YGHAZ【2022】184
采购计划编号:4530000JH202209228
二、项目名称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三、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宁市鸿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路1幢
中标金额:923130.86元(大写:玖拾贰万叁仟壹佰叁拾元捌角陆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
施工范围: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0.4kv改造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要求;
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一次性验收合格;
项目经理:周德才
执业证书信息:
二级注册建造师/滇202070901904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云建安B(2005)0024355-02
五、评审专家名单
胡斌、李华、张丽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由
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人全额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中标结果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及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请各中标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后尽快与云南国皓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联系办理有关事宜,在此,谨对积极参与本项目的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民检
1.采购天信息
同景,
·牛
名称: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安宁市屯新区金晖路4号
20>2.7.28.
联系方式:叶勇/13211691899
228158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云南国的咨询有限贵任公司
地址:安宁市金屯路2二幢楼1单元老湾2二幢
联系方式:杨玉360880864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玉龙
电话:13608808646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