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机械(设备)、渣土运输的所有权、出租权
乙方应拥有出租机械(设备)、渣土运输车辆的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出租权,因机械(设备)、渣土运输的所有权、出租权争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机械(设备)、渣土运输的约定条件
①机械(设备)租赁
A、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时,自行将机械(设备)运输到甲方指定工作地点,且机械设备到达甲方指定现场之日起计租,租期至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退场时止,乙方因任何原因而未按通知规定时限退场的,将不再计算租赁费。
B、机械(设备)运行:机械(设备)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需保证机械(设备)配、构件齐全,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质量技术标准,确保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如在甲方正常使用期间,所出租机械(设备)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或无法正常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更换机械(设备)或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C、数量增减:基于施工现场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减少租赁物供应量。甲方要求增减租赁物供应量的,应提前通知乙方,给乙方必要的准备和处理时间。
②渣土运输:
A、以甲方发出的书面进场通知单为准。甲方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告知运输地点、渣土量及相应的工作内容,乙方安排运输车辆在规定日期、时间进场运输。
B、甲方委派人员负责对每台运输车辆尾厢容积量进行检查,于装载完毕后向乙方发放一式两联的渣土运输凭证。乙方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好渣土运输凭证(本合同执行期内渣土运输,不区分土方、石方、杂物、杂质等情况)。
③保险及证照:
乙方须办理于机械(设备)、渣土运输相关的保险与证照,确保乙方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操作证件并为乙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如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经营资格有特定要求的,乙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④燃油供应:
乙方机械(设备)施工和渣土运输车辆所需燃油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金结算方式
①机械(设备)工作时间以甲方现场签订为准,按实际工作时间或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的单价计算,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以每一季度付款周期进行支付。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支付。
②机械设备(铣刨机、摊铺机、压路机)工作半天(及不足半天)按0.5个台班计,工作超过半天不足壹天的按壹个台班计。如因乙方设备故障导致误工,工作不达8小时则按半个台班计算或者不计台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误工,乙方不承担误工责任,甲方不以此为由扣除乙方的台班费。
③智能环保运输车(7m3)按合同单价结算,包含渣土运输,施工场内外和沿线道路保洁、文明施工、弃土费、保险、乙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④租金按中标折扣率99%进行结算。
租赁机械(设备)、渣土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和费用
①租赁机械(设备)在租赁期内由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安排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设备故障排除、维修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②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用、运输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计入设备租赁费中,意外损坏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担。
③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操作人员的食宿、工资由乙方负责。
事故问题的处理
①因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性能问题或质量问题造成操作人员、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②因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操作人员失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③因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运行造成事故,乙方除在相关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外,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人身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的义务:
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但甲方的责任范围为保险理赔后的余额。
①甲方不得强迫乙方操作人员违章或者超负荷作业。
②甲方对入场的乙方机械(设备)进行确认。甲方对机械(设备)的入场确认并不影响乙方对出租机械(设备)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所负的保证责任。
乙方的义务:
①为甲方提供性能良好的机械(设备)及渣土运输车辆。如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乙方应予以更换。因乙方租赁设备质量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②设备及运输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乙方操作人员应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③乙方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因乙方操作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④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乙方以任何形式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⑤乙方已了解详细内容并严格遵守《雨花区市政工程管理局机械设备租赁及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甲乙双方的权利:
1.合同的变更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②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的中止
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履行。
3.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③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4.合同转让和分包
①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②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③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除一方依法律或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租赁机械(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拆除部件,不得以租赁机械(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