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市主城区保障住房项目常态化监督管理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4日
序号
分项名称
具体服务内容
总价(元)
备注
1
第一年服务费
(一)建库标准制定和历史数据清理。 (二)保障住房建设常态化监管。 (三)保障住房建设实地核查。
739300.00
建库标准制定和历史数据清理工作第一年完成。
2
第二年服务费
(一)保障住房建设常态化监管。
(二)保障住房建设实地核查。
639500.00
3
第三年服务费
合计(元)
2018300.00
项目完成后,按成果要求的形式送至甲方。具体提交以下项目成果内容:
(1)文档成果
①《长沙市主城区保障住房数据标准》;
②《长沙市主城区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季度报告》。
(2)数据成果
①长沙市主城区存量未安置人员信息库;
②保障住房建设项目数据库;
③最终数据成果入库到长沙自然资源和规划智慧平台,通过智慧平台〔一张图〕模块查看、浏览以及其他系统数据调用。
④数据成果实现与长沙市房地联动开发动态监测管理系统的信息关联,实现常态化监管。
(1)建库标准制定和历史数据清理
根据监管数据库标准,对全市主城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湘江新区)范围内2008年以来的在建、已建、待建的保障住房项目数据进行全面收集与标准化处理,形成在建、已建、待建的保障住房项目库,并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信息进行梳理与挂接关联,形成一人一册的人员信息库,并基于信息化手段支撑数据可查、可统计。
(2)保障住房建设常态化监管
① 通过数据动态更新和数据分析服务对在建、已建、待建保障住房建设情况、安置人口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化、动态化监管。一是按月动态更新数据,对新增的在建、已建、待建的保障住房项目信息和项目范围矢量数据收集与标准化处理与入库,实现保障住房项目一本账、在建保障住房专题图、已建保障住房专题图和待建保障住房专题图常态化更新。二是通过数据分析服务实时动态监控在建、已建、待建保障住房建设、安置人口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按需生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按季度编制全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保障住房建设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情况报告。三是建立全市主城区范围内存量未安置人员信息数据库,并与安置保障项目关联,实现按人、按年份、按小区、按方式精细化管理,为加快解决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已拆待安存量安置任务提供技术支撑。
② 协助甲方开展保障性住房安置引起的信访问题等相关研究工作。
(3)保障住房建设实地核查
定期前往全市主城区保障住房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保障安置房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分房安置进度以及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执行标准: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或地方)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规范的名词、术语。
(3)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4)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5)是否邀请专家:是
(6)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7)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8)履约验收次数:一次性验收
(9)履约验收时间:项目完成后,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由甲方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如出现三次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2)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以及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4)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5)甲方变更工作范围、内容深度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协商明确相关事项。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乙方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成果,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审查及报批工作。
(5)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服务。如研究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7)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8)乙方需配备1名具有测绘或信息化相关专业的人员进行驻点服务。
(9)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10)乙方应对项目成果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技术规定、政策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4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7.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按法定、约定事由单方终止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管护服务费总额的违约金。
7.6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还应按本合同第7.4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返工三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7.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7.8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9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赔偿损失。
7.10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7.11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须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若发生侵权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2)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