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蜀鱼米之乡泸县东部示范区改造提升生产便道工程项目项目巴蜀鱼米之乡泸县东部示范区改造提升生产便道工程项目项目(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泸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泸县发改行审【2022】315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泸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
2.2 建设地点:泸县百和镇军大丘村、东岳村
2.3 项目规模:白加黑改造6.408km,其中军大丘村至蚕茧站3.089km、乌龟石至沙坪上0.95km、万林至东岳庙1.191km、 观测台连接路0.449km、民宅入户路0.8km
2.4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12月
2.5 项目总投资:77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全部为镇级自筹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770.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公路桥梁类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80%(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1、项目负责人1名,应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资格;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个人业绩须是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业绩,并为公路桥梁类;2、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应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印章资格;至少一人具有登记于本单位的【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专业】证书(附证书培训合格公示及证书网页查询截图)及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和行政主管部门职称任职资格文件扫描件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截图),(注:以上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件的有效证明材料、毕业证(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单位连续缴纳的最近十二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询截图等有效证明),以上人员须符合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资格需满两年及以上(以取得从业证或印章(印章编号)发证时间计算,并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
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2、提供比选公告发布之日止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的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且诚信分值为100分;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别提示: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核阶段,比选人应将该申请文件作不通过资格审核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比选人或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2022年10月31日17时00分至2022年11月0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申请人自2022年10月31日17时00分至2022年11月0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泸县百和镇人民政府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廖先生
电 话:17721992352
传 真:
2022年10月31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