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y221020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卓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肖文权020-82289229
公告正文


广东卓业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汕头航标处(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于2022年12月5日就汕头航标处航标船艇运行服务外包(项目编号:ZY2210201)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评标,2022年12月5日已发布中标公告。现就本次采购的合同公示如下:

汕头航标处航标船艇运行服务外包

合同















签订地点:汕头市金平区



2022年12月




甲 方: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汕头航标处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23号 邮编:515041

电 话:0754-88520325 传真:0754-88534632

法定代表人:孙涌新



乙 方: 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519号107房 邮编: 510420

电 话: 020-82289229 传真: 020-82289229

法定代表人: 肖文权



就甲方将汕头航标处航标船艇运行服务外包给乙方实施等事宜,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此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合同正文、附件及补充合同。

2.附件及补充合同是构成此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及补充合同内容与合同正文有冲突的,以合同正文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船艇运行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航标船艇的主要任务:按照甲方指令实施辖区航标布设、撤除、吊检、吊换、巡检、恢复等海上航标维护保养作业和水上交通、拉距测试、应急反应等其它工作任务。

1.甲方对航标船艇运行服务的需求内容: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指令,操作航标船艇执行任务,负责航标船艇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操作,以及负责海上航标的日常巡检、保养工作;

(2)乙方须负责航标船艇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航标船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厂修期间的安全值班和修理监督工作。

2.甲方对航标船艇运行服务的管理要求:

(1)乙方应在参考甲方有关航标船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航标作业规程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完成标准等)并报甲方审定,乙方须督促乙方船员严格执行乙方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2)乙方应保证实行24小时船员驻船制。乙方应保证航标船艇通信畅通并处于甲方应急反应规程规定的值守状态,保证在接受到用船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出航。

第三条 服务外包期限

甲方将本合同所列的航标船艇运行服务外包给乙方实施,服务期限六个月,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第四条 服务外包费用

1.经竞争性磋商,甲方航标船艇运行服务外包总费用为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叁仟玖佰叁拾贰元整(¥1543932.00)(含税),服务期六个月,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服务外包总费用的构成以投标分项报价表为准。

另,相关船员的绩效标准按以下约定执行

(1)海巡17018船舶为新造船舶,尚未交船列编,配员时间待交船列编时间明确后另行协商,涉及服务外包费用按实际发生时间及中标价格按实结算。

(2)服务外包人员的奖励绩效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大保养作业津贴、船舶自修奖金等。合同期内服务外包人员的奖励绩效最高额不超过中标价的7%,即不超过¥108075.24元(含税),并按《汕头航标处船舶运行服务外包船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实结算。

(3)安全考核绩效费用为服务外包人员工资总额的10%,即为¥32824.14元(含税),每季度按汕头航标处出台的有关考核办法执行,相关考核办法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由乙方告知在本项目中的船员。在核发时将综合考虑各航标船艇日常的管用养修得分、船员考核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按以下比例支付:考核结果为优秀船员的安全考核绩效按100%发放;良好船员按90%发放;合格船员按80%发放;基本合格船员按70%发放;不合格船员按60%发放;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航标船舶的船员该季度安全考核绩效停发。累计未发放的安全考核绩效额度,纳入管用养修考核的绩效奖金予以发放。

具体每月、每船的航标船艇运行服务外包费用明细如下(不含奖励绩效和安全考核绩效、管用养修考核绩效,上述绩效另行发放)

序号

船名

合计(元/月)(含税)

1

海巡1717(1070GT2000kW)

¥:151935.28

2

海巡17018(139GT746kW)

¥:21015.39

3

海巡17017(21GT808kW)

¥:60888.10

合计(含税)

¥:233838.77

2.船艇运行服务外包总费用为包干费用,除合同条款规定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支出事项。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服务需求,自行选聘和安排船员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应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自行承担并负责发放船员的工资、保险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补贴、伙食费、社会保险费(五险)、公积金(个人月工资收入的 %)、人身意外保险费(保额不低于70万元,相关保险凭证提供甲方备案)、交通费、绩效奖金、高温补贴、体检费、遣送费、误餐费、加班费、节假日值班补贴、水上作业津贴、节假日慰问金、伤病慰问金等。合同期内服务外包人员的奖励绩效按中标价的7%计算。任何因乙方拖欠船员费用引起的劳资纠纷等事件,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甲方为维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保全保函费等。)

4.船员若发生病、伤、残、亡等人身伤害的情形,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因包括甲方在内的第三方原因造成船员被侵权的,乙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该第三方追偿,甲方应予以配合)。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的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甲方需协助配合)。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服务外包费用,甲方按下述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

账 号:441163506018010026895

户 名: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2.乙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按照合同内容将航标船艇的当月运行服务外包费用的发票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发票后15日内将费用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乙方负责发放履行服务船员的所有费用。

服务外包人员的奖励绩效费用每季度根据甲方考核结果及实际绩效费用通知乙方按实结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发票后15日内将费用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由乙方负责发放履行服务船员的所有费用。

乙方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按照合同内容将航标船艇的安全考核绩效费用的发票提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发票后15日内将费用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1.甲方权利、义务及职责

(1)甲方应确保航标船舶经船检机关检验合格并处于适航状态。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参考甲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完成标准等)并报甲方审定,乙方须督促乙方船员严格执行乙方规章制度。

(3)甲方若认为乙方船员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更换船员,乙方应在30日内安排更换适合的船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4)甲方按照船艇相关标准为船员统一提供工作期间的劳动保护用品、急救医药用品和零星办公用品等。

(5)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安排乙方船员参加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学习培训和外出公干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按照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报销。

2.乙方权利、义务及职责

(1)乙方应按照附件《汕头航标处航标船艇配员标准表》的要求配备健康、适任、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的船员,并经甲方考核后上船,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考核结果。

(2)乙方应加强船员日常跟踪管理、教育,随时派员处理船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航标船舶运行中甲方提出的问题。

(3)甲方如要求更换不合格船员,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后30日内安排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4)乙方因某种原因需要更换任何一名船员,非特殊原因(伤、残、病亡)应提前与甲方沟通有关调配事宜,将拟调配船员的资历及相关证书提交审核,并经由面试,确定是否适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5)合同期内,船员非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离船。船员因私事要求离船,需经甲方、乙方双方同意,且替补船员到岗后方可离船,离船船员和替补船员上下船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每年按照船员体检标准为船员进行体检,取得有效船员健康证书,以保证船员的健康状况符合所从事的工作要求。

(7)乙方船员有责任为甲方安排的随船人员提供伙食、住宿等,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方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增加或减少船员,乙方需配合甲方调整服务项目。

(9)乙方应按国家、汕头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履行服务的船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船员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保额不低于70万元)等。

3.特殊说明

(1)乙方应在参考甲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完成标准等)并报甲方审定,乙方须督促乙方船员严格执行乙方规章制度。

(2)乙方船员代表乙方提供服务,如因乙方船员原因发生责任事故、机损事故等情况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甲方应配合乙方按有关法规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船员管理

1.乙方负责船员的岗位安排、工作管理和日常考核。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进行指挥、调整、监督和考核。

2.船员应严格遵守乙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和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调度工作指令,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3.船员不服从正常工作管理以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乙方应对船员进行岗前培训,以保证其熟悉航标船舶及设备、掌握应急反应和搜救技能。

5.船员休(请)假由乙方负责安排和管理,乙方应保证甲方船艇符合配员标准要求,在船员休假离船前,乙方应将船员的休(请)假提前报请甲方核准,乙方选派替补船员应按照第六条第2款第5项规定执行,替补船员到岗后,休(请)假船员方可离船。

6.乙方船员的任解职、证书更新维护等有关船员管理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有关船员证书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在合同期内,船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合适的船员:

(1)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2)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船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6)船员在航标船舶值守期间酗酒的;

(7)工作消极懈怠,服从意识淡薄,抵触、拒不执行工作任务的;

(8)与其他船员产生矛盾,影响全船工作,不宜在船继续工作的;

(9)擅自离岗、无法联系或不能在要求时限内到达航标船舶执行工作任务的;

(10)被甲方要求乙方通报批评三次或甲方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在船工作的。

第八条 船员的交接

(1)乙方应按附件《汕头航标处航标船艇配员一览表》的要求选配合格船员于2023年1月1日前到船交接(海巡17018船舶尚未交船列编,配员时间待交船列编时间明确后另行协商,),并为船员在海事局办理任、解职手续。

(2)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个月内将所有船员的劳动合同、人身意外保险、适任证书、培训证书、健康证书、服务簿等资料复印一套并加盖乙方公章给甲方备案。

(3)合同期内经双方确认替换的船员,乙方需将替换上岗船员的劳动合同、人身意外险、海船船员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交给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或不实际履行本合同,应支付乙方1个月的船艇运行服务外包总费用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无故终止或不实际履行本合同,应支付甲方1个月的船艇运行服务外包总费用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船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应支付甲方1个月的船艇运行服务外包总费用作为违约金。

4.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1个月的船艇运行服务外包总费用作为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5.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任何条款,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及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第十条 合同的修订

在履行本合同条款的过程中,若对本合同有任何争议或遇其他问题时,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根据需要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满后自动终止;

2.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另一方可选择书面通知对方延迟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乙方不按国家、汕头市有关规定与派出船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疑议和争议,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甲方和乙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疑议和争议仍未解决,则可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和文本

本合同期限为六个月,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补充条款

(1)本合同之“航标船艇”指甲方所属的“海巡1717”、“海巡17018”和“海巡17017”共3艘航标船艇,航标船艇配员表见附件。

(2)本合同之“船员”指乙方选派至甲方航标船艇上任职的履行运行服务外包工作的船员。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船员可根据甲方业务需求进行调配,薪资待遇按岗位实际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六条 附件

汕头航标处航标船艇配员一览表



甲方: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乙方: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汕头航标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汕头航标处航标船艇配员一览表

船 名

汕头航标处航标船艇配员一览表

驾驶部(人)

轮机部(人)

总数(人)

备注

海巡1717船(1070GT

2000kW)

沿海[500-3000)GT船长1

沿海[500-3000)GT大副1

沿海500GT及以上二副1

沿海500GT及以上三副1

沿海500GT及以上值班水手兼航标工4

沿海[750-3000)kW轮机长1

沿海[750-3000)kW大管轮1

沿海750kW及以上值班机工兼航标工2

电机员1

13

因航标作业需要,4名水手中需1人具备吊机操作能力、1人具备船舶电焊资质。

海巡17018船(139GT

746kW)

沿海500GT以下船长1

沿海500GT以下三副1

沿海500GT以下值班水手兼航标工1

沿海750kW以下轮机长1

沿海750kW以下三管轮1

沿海750kW及以下值班机工兼航标工1

6

该船为新造船舶,尚未交船列编,配员时间待交船列编时间明确后另行协商。

海巡17017船(21GT

808kW)

沿海500GT以下二副1

沿海500GT以下三副1


2


合计(人)

13

8

21




廉政合同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汕头航标处(以下称甲方)与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采购项目经济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采购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如乙方为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采购项目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采购项目经济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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