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市人民医院大楼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原中市人民医院大楼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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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BTLCJ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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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庐阳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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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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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3月7日9:00始至2024年3月2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3月27日9:00至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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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庐阳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部 联系方式:0551-65691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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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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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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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市人民医院大楼 |
5 |
124.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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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油坊巷43号1号楼及含山路中市人民医院恢复楼1-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3059㎡。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受让方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转让标的有房产证,有土地证。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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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转让价款支付: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三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五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运营期限:本项目5年运营期满,由受让方提出,经委托方同意后,双方可续签合同,首次运营期限与续签合同期限之和不超过10年。如续签合同,第六年的运营费用在第五年运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3%,自第七年起,每年运营费用分别在上一年运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3%。 3.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60日(不包含在运营期内)。 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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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用途要求 |
1.标的房屋证载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按照委托方要求本项目拟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展陈空间(整体空间主题需展示合肥科创发展及技术成果,重点突出合肥大科学装置发展成果、合肥产业发展成果以及重点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商业服务。 2.具体要求: (1)受让方将该标的改造成科创酒店,并基于创新创意的理念与各类业态跨界融合,包含但不限于通过艺术、应用、展陈等形式赋予标的新的活力、产生价值赋能。 (2)所有展陈空间的内容、技术、物品、后期的运营等均由受让方提供并支付相关费用,且整体设计与展陈内容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实施。 (3)标的1F用于展陈空间的面积不少于120㎡,标的2F-5F与顶楼露台综合展陈空间面积不少于500㎡,楼顶露台要求受让方与光伏低碳高新技术企业合作,进行光伏低碳环保概念的技术实际应用。要求整体涉及科技多元融合所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得少于总使用空间面积的20%。各楼层要求如下:
(4)科创主题空间的呈现形式要求以科技艺术装置、科技体验装置、科技产品展示、科技成果模型展示等为主;合作企业及单位以合肥及安徽重点高校及高新技术企业。
(5)具体产品应用要求
3.设计与运营原则 (1)总体设计围绕两个方向,第一是大科学装置发展成果展示;第二是产业发展成果以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展示。以大科学装置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特色,在展示内容上丰富全面、重点突出、手段新颖、特色鲜明。在尊重现有标的营运和物理空间合理使用的原则下,力求在展示理念、展示手段、展示形式上达到突破和创新。 (2)展陈空间要充分利用各种声光电展示手段与图文展示融为一体,创造出多维立体展示方式,可根据运营需求,通过多媒体软件更换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展示内容和主题。 (3)设计思路要考虑不同的参观和使用群体,设计科学合理的人流动线。突出展示科普功能的总体印象,展示区域和运营区域之间应过渡自然,各区域布局应满足国家相关安全、环保和消防的要求,设计应充分考虑到人群疏散、灭火设备、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 (4)受让方通过商业运营自负盈亏。 4.其他要求 (1)根据委托方业态规划要求,受让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展陈空间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20%。其他用于商业。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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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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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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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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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期要求 |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房屋。 3.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4.项目改造前,受让方对标的(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展陈空间)的装修改造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运营期内,受让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受让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日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如受让方距提出申请超过30日后交还房屋,则运营费结算至交房之日;如受让方距提出申请之日未满30日即交还房屋,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日内的全部运营费用。如因受让方原因解除合同时,未满一年,则受让方必须向委托方支付两个月违约金;未满两年,则受让方必须向委托方支付一个月违约金;已满两年的,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则受让方必须向委托方支付半个月运营费用的违约金;合同履行不满六个月,因受让方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取消免运营费装修期,按照首年运营费标准收取原免运营费装修期内的运营费。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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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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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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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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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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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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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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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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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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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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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受让方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受让方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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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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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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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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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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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 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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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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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施工;联系电话:19156008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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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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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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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原中市人民医院大楼经营权转让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坐落于淮河路步行街168号;建筑面积约3059㎡平方米;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途 科技成果转化展陈空间及商业服务。
第二条 :运营资产使用期限
运营资产使用期限为5年,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运营资产交付乙方使用,如乙方无重大违约行为且履约良好,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续约程序后,双方续约合同,续约期限为5年。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运营费装修期:60日(不包含在运营期内)。乙方可根据项目运营要求对标的条件进行适当调改,但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五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在首年的基础上递增5%,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如双方续约,第六年的运营费用在第五年运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3%,自第七年起,每年运营费用分别在上一年运营费用的基础上递增3%。
2、运营费用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转账支付首期运营费用,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合肥庐阳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合肥分行 ,账号:9550880210976700118)。运营费用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动产租赁),9%的税金由甲方承担(如后期税务部分调整税率的,以调整后的税率为准)。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用、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否则此类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资产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将运营资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运营资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运营资产,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相应的免运营费装修期和运营资产使用期限往后顺延。
3、甲方交付运营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产权清晰,且标的无纠纷,《资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运营资产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30日内无条件将运营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运营资产时应保证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运营资产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运营资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运营资产。
第七条:运营资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运营资产使用期间,乙方对运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以及物业相关管理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资产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资产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资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可移动的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资产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网络通讯、燃气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运营资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资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运营资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运营期内,运营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资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资产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资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7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运营资产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灭损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向乙方提供收款票据及发票。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在乙方办理相关业态经营证照时,甲方需积极配合。
3、甲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资产的产权,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且甲方需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延续,如果无法保证合同延续,导致合同解除的,则甲方须向乙方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参照第十条第二款。
5、甲方应保证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按照乙方事实损失,由乙方提供相关证据信息为依据。)
6、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7、在乙方确认该处标的设计方案后,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相关证照的变更或办理以及设计方案中调改部分的改造施工(包括不限于原电梯移位、标的水量电量增容、外立面升级改造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其他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资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单与资产运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相关单位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运营资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运营资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运营资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运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运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如因运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资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运营资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9、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资产所有权,需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且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甲方无法保证本合同正常延续,导致解除合同的,则甲方须向乙方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参照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同等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以及赔偿乙方开发标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相关设计费、施工改造费、人工费用等,具体金额依据乙方相关合同或收据凭证为标准),运营损失(按照项目1个月的营业额赔偿,参照前一自然年平均月营业额为标准,不满一年按照解除合同前1个月的月平均营业额为标准)费用(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情形除外)。
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运营资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运营资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运营资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运营资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且经乙方确认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政府部门等对于运营资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交付运营资产,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运营资产危及人身安全且无法整改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运营资产,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3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该资产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资产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资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行为的,乙方在运营业态时,其客户所产生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物品的行为与乙方无关,不适用本条;
5、逾期3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运营资产,每延迟一天应按3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运营资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本合同内已作特殊约定的条款外),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甲方须向乙方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参照第十条第二款。。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前三个月运营费用) 元(¥ 万元)5、甲方违约情况下,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担保费等)。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前三个月运营费用) 元(¥ 万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运营资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资产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3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运营资产的,除须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3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7、乙方违约的,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担保费等)。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资产对应的运营权,甲方在运营期满9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30日内将运营资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运营资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运营,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续约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科技成果转化展陈空间(整体空间主题需展示合肥科创发展及技术成果,重点突出合肥大科学装置发展成果、合肥产业发展成果以及重点高新科技成果转化)。
2、展陈空间面积不得低于主体面积的20%。展陈空间的界定为科技装置,体验,应用,产品等多元融合的空间。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