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az0005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洪武剑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83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第八中学教育集团运河新城校区供电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4BFFAZ00058
原公告日期:2024-01-11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第八中学教育集团运河新城校区供电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2024BFFAZ00058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
1、
 
本项目为施工类型,正常税率为9%。3.2 合同价款的支付中13%增值税是否错误?
回复:经复核无误;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开具发票。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评分标准-“日常保障”5分项有如下描述:投标人须承诺:为保障日常施工、抢修,投标人具有一定数量的轻型货车、皮卡、轻型厢式货车、中型货车,且能为本项目日常施工、抢修随时调用的。每有一辆车得1分满分5分。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2)行驶证扫描件,行驶证上所有人须为投标人且在年检有效期内;  
(3)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供招标人核查,若中标人虚假响应 造假或未按要求提供的,招标人有权上报合 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依据我国汽车分类的国家标准:轻型货车的技术参数为: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我单位车辆满足轻型货车技术参数要求,其同款车辆在2020年行驶证中车辆类型登记为“轻型厢式货车”,但在2022年行驶证中车辆类型登记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这种车本身属于轻型货车性质(详见下列行驶证扫描件),请问:该车是否满足评审要求?
(1)2020年行驶证中车辆类型登记为“轻型厢式货车”
(2)2022年行驶证中车辆类型登记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
 
 
回复:满足。
第二部分
1、 配电房低压出线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配电房低压柜出线(含母线槽)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2、 配电房内的配套工程,包含不限于电缆沟、设备基础、电缆沟支架、电缆沟盖板、地坪漆、基础槽钢、照明系统、通风系统、内墙批白等满足供电验收所需的配电房配套安装或土建工作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电缆沟、设备基础、电缆沟支架、电缆沟盖板、地坪漆、基础槽钢、照明系统、通风系统、内墙批白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其余图纸上配电房内高压联络电缆,低压柜联络母线、配电房视频监控、环境监控系统等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 清单内桥架是否为配电房内的桥架?
回复:是。
4、 项目内室外工井排管、地库或楼栋内桥架等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配电房内桥架在本次招标范围,其余桥架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5、 招标补疑中提到除湿机不在招标范围内,但招标清单中计取了配电房除湿机,请明确配电房除湿机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在。
 
第三部分
1、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报价文件初步评审标准2.1.3“响应性评审”中投标报价中增加“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绝对值累计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3%(含)以上者,投标无效”要求。
 2、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调整为:“
 
 
对本项目的熟悉程度
 
 
4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及其现场实际的了解熟悉程度进行综合描述。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分,详细的得 3≤ F≤4 分;良的得 2≤F<3 分;一般的得 1≤F<2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自行提供相关材料。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洪武剑  
电 话:0551-62621361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831、66223930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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