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食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97.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1/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1090101042
预算金额97.7万元
招标联系人杨珍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食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11月08日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10901010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州市中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项目食安设备一批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901010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流动注射分析仪 其他分析仪器 详见附件 1 977000
2 定量采样机器人 其他分析仪器 详见附件 1 178000
3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其他分析仪器 详见附件 2 28000
 合计金额小写: 1183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叁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品名:流动注射分析仪;制造商名称:Skalar AnalyticalB.V.型号规格:SAN++数量:1台总价:977000.00元2、品名:定量采样机器人制造商名称:青岛路博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LB-Q600数量:1台总价:178000.00元3、品名: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制造商名称:青岛路博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型号规格:LB-KHW6数量:2台总价:28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20日历日内货到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20日历日内货到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2)交货地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3)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89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65%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4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合同额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1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付款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白云路支行(广州市中联进出口有限公司:360200441920079537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设备相关配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均从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软件免费使用、维护升级。

(3)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

(1)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项目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提供设备为进口设备的,项目验收前需提供海关报关单至甲方处归档。

验收标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相关标准、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采购单位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进行验收。

(2)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3)我司将货物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备品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招标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5号之一1704房
法定代理人: 杨人贵 法定代理人: 陈石
委托代理人: 杨珍 委托代理人: 关君瑜
电话: 0731-84684238 电话: 020-83717716
传真: 0731-84717501 传真: 020-83706037
采购计划明细

如有附件请点击http://www.ccgp-hunan.gov.cn/page/notice/notice_city.jsp?noticeId=1000807560&area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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