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燃气直燃机及冷却塔改造中标公告
金额
397.95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9/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ftc-bj01-2207049
预算金额450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理工大学
招标联系人陈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振豪010-56226976
中标公司北京东方辉能科技有限公司397.9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燃气直燃机及冷却塔改造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CFTC-BJ01-2207049(招标文件编号:CFTC-BJ01-2207049)
二、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燃气直燃机及冷却塔改造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东方辉能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3号楼12层1213
中标(成交)金额:397.951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北京东方辉能科技有限公司 |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冷(温)水循环泵;冷却塔等 | LG;南方;元亨等 | LDF-085N2ST;TD150-33/4;YHW-1801LY×2等 | 2台;2台;2台等 | 798000元;30150元;126700元等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田湜、何杰、王金涛、彭实、马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商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4.777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联系方式:陈老师010-689123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联系方式:杨振豪、张金鑫、孙涛、王鑫、王珊珊、张含勇010-562269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振豪、张金鑫、孙涛、王鑫、王珊珊、张含勇
电 话: 010-56226976
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燃气直燃机及冷却塔改造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CFTC-BJ01-2207049
采购人:北京理工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08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9
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20
第五章评审内容--------------------------------------------------24
第六章合同条款--------------------------------------------------30
第七章附件------------------------------------------------------40
第一章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燃气直燃机及冷却塔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
月06日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燃气直燃机及冷却塔改造
项目编号:CFTC-BJ01-2207049
预算金额:人民币450万元
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简要技术参数或要求描述 |
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燃气直燃机及冷却塔改造 | 图书馆燃气直燃机、冷却塔及配套设备更新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得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
人,不得参加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2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
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现场获取或网上获取(如网上获取,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在获取招标
文件时间内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gjzbyxgs@126.com)。
拟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携带以下资料:
(1-1)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须体现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和(1-2)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
并登记备案的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费用无论何种原因或中标与否均不予退
还。电子版招标文件与纸质版招标文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作标书费:500元/本(现场获取须现金支付;网上获取须电汇支付,公对公转账,
收款账户:公司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号:170149276;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
劲松支行;行号:011607324)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2年9月6日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9月6日09:30(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之后
进口产品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
119号)的规定,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或服务参加投标。
评分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进口产品管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联系方式:陈老师010-6891238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联系人:杨振豪、张金鑫、孙涛、王鑫、王珊珊、张含勇
电话:010-56226976
电子邮箱:gjzbyxgs@126.com
计划财务部
2022年8月15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
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 | 说明 |
1 | 采购人名称:北京理工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
2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50万元; |
3 |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日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5日前。 |
4 | 投标语言:中文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投标报价和货币 |
5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投标书的编制和递交 |
6 | |
6 | 形式等,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采用电汇或网上银行支付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 |
7 | 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公司名称:国金招标有限公司账号:20000034139900038022284开户行:北京银行九龙山支行营业部行号:313100000232 |
8 | 代理服务费为:收费标准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商支付。 |
9 | 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日。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80000元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
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10 | 投标文件份数及递交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投标保证金或其凭证(一份)、投标人资格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商务技术册(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版(一份)分别密封提交。 |
11 |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以及可编辑版word文档,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存储载体为U盘。(为了方便区分各投标人,请在U盘表面粘贴单位标识,如:项目编号后三位+投标人三个字简称) |
12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开标室 |
13 |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9月6日09:30(北京时间) |
14 | 开标时间:2022年9月6日09: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开标室 |
15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章评审内容)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
16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中小企业选取标准:中小企业选取标准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及《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进行划分,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附件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没有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不被认定为中小型企业。 |
17 | 集中踏勘仅此一次,自愿参加,过时不候,请各投标人合理安排时间,准时出席。请踏勘单位派遣人员自行携带必要的测量工具。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并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届时每家单位最多安排1人出席,近14日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必须在2022年8月23日11:30(北京时间)前,将参加人员的信息:包括人员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手机号,开车的需要报车牌号,以文本形式;健康承诺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后附件一,本人签字)+北京健康宝绿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如7日内出过京,请按北京市规定额外提供返京后24小时后、72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且为阴性的证明)+行程卡绿码,以 |
图片形式;一起发送到邮箱:gjzbyxgs@126.com未按要求发送信息造成不能入校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入校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响应方单位公章的介绍信(证明函)、认证为未见异常状态的健康宝,体温不超过37.2摄氏度,并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否则不能入校。踏勘集合时间:2022年8月24日10:00(北京时间)踏勘集合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北京理工大学东门踏勘联系人:王鑫010-56226976 |
附件一
进校承诺书
本人姓名: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申请进校时间:2022
年8月2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本人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相关要求。
本人承诺:
1.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员近14天内未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重点
关注地区以及疫情关联地区旅居史(含途径)和人员密切接触史,未
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过接触史,未有发烧、发热、咳嗽等症状。本人
目前身体状况良好。
2.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员近14天内□是□否有除国内中高风
险地区、重点关注地区以及疫情关联地区之外京外其他疫情发生地区
所在市旅居史(含途径)和人员密切接触史,如选择是,进校前48
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3.本人及共同居住人员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动告知招标采购
中心,立即停止进校:(一)在申请进校时间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
重点关注地区、疫情关联地区以及京外其他疫情发生地区所在市旅居
史(含途径)和人员密切接触史;(二)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三)
发烧、发热、咳嗽。
4.本人配合学校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人员信息登记。
5.根据国家、地方和前往场所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听
从学校工作人员的引导。
承诺人(签字):
2022年××月××日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为:
北京理工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指受采购人委托,在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具体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
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为: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1.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满足以下条
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投标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2.2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1.4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记录:
1.4.1使用规则: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1.4.2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1.4.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经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
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评标记录一并保存。
2.资金来源
2.1投标邀请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
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附件15-2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环境标志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1.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未提交。
2.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
为无效。
3.如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6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
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
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
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
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 |
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 |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附件17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以下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
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
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
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
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
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
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
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
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
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
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
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
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
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
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
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
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
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
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
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
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
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
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
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
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
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
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
(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
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
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
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2019年度或2020年度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
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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