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路扩能提升工程一级服务站工程(使节驿、光影驿、尚艺驿)
施工招标文件补遗书(02号)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作出如下调整:
1、合同部分12.4.3 (4)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办理提供竣工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结算和审计。 修改为:12.4.3 (4)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办理提供竣工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结算和审核。
2、合同部分14.4.3本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执行政府有关规定,以经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的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清。修改为:14.4.3本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执行有关规定,以经发包人二次复核的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清。
3、合同部分15.3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的3%,本工程陷责任期满后方可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剩余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未完成发包人最终审计,暂以本项目结算复审审定金额为基数的3%退还质保金,在发包人上级相关审计机构完成最终审计后按最终审计结果结清余款,多退少补,修改为:15.3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的3%,本工程陷责任期满后方可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剩余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届满时未完成二次复核,暂以本项目结算复核审定金额为基数的3%退还质保金,在发包人完成二次复核后按最终二次复核结果结清余款,多退少补
4、合同部分16.2.2.3 其他违约责任(29)承包人未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结算资料、竣工资料,因承包人原因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 1 万元/天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在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因承包人提交资料不齐或不配合造成发包人(或审计单位)对该部分工程项目的不认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修改为:16.2.2.3 其他违约责任(29)承包人未按时报送审核所需的结算资料、竣工资料,因承包人原因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 1 万元/天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在审核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因承包人提交资料不齐或不配合造成发包人(或审核单位)对该部分工程项目的不认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5、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人:成都市路桥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朋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