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ct8-snky202201
预算金额736.53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昕云0571-85064356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JCT8-SNKY202201

二、项目名称:仪器设备更新与添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3幢1101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05室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2幢1楼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洙泗路261号
       


四、基本情况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仪器设备更新与添置项目【ZJCT8-SNKY2022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损害其权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我公司2022年9月14日向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本项目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所投的20个产品40余条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技术要求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涉嫌虚假应标。前述20个产品根本是完全不同类型的产品,涉嫌以假冒真。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评审小组评审的依据是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被质疑单位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对《采购需求》中均作了响应描述及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为“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评审小组根据响应内容对技术部分评分。”
试问:如果被质疑单位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响应描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真的,那么产品厂家官网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描述及盖章的产品证明材料就是假的,这符合常理吗?如果本身拟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应标内容就是虚假的,还要以拟中标人投标文件为依据,那能复核出真实的内容吗?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回复模糊笼统,有敷衍应付质疑人之嫌。
事实依据1:(略,具体见附件)
投诉人认为: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招标参数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2:按我公司所经过公证的材料及提供的制造商证明来看,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不满足项早已超过招标评分要求里的“如有30条及以上指标项未响应或不满足,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已达到无效标处理的条件。
根据公示的《技术评分明细表》(附件3略)来看,在3.1、3.2和4技术部分,托利电子的得分是30分、10分、5分,完全能说明托利电子在投标文件里虚假应标。
法律依据:(略,具体见附件)
投诉事项2:关于我公司质疑此项目招标文件中便携式光合仪检测报告,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中并未公示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产品检测报告,也并未要求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原件进行对比,也未致电投标文件中的第三方检测中心比对核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投诉人仍然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序号40设备:便携式光合仪;品牌:益康农;投标型号:ECA-PB040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带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严重怀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对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人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同时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所投的便携式光合仪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附件质疑函中具体已写明)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要求部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里明确写明:“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均视为该指标负偏离,附于技术偏离表后;每项技术要求不满足且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计一项负偏离,不重复扣分。”而从网上公示专家对其打分情况,共计40分的“产品技术指标的符合性评分”和5分的“产品技术指标的比较优势部分”全部得满分,那么推断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应该提供了所有要求的证明材料,专家才会据此给投标供应商打满分。但我公司和北京益康农联系过,北京益康农公司明确表示便携式光合仪和根系分析没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如果杭州托利投标文件里提供了此检测报告,即为杭州托利造假而成,完全可以证明其采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再假设杭州托利投标文件里提供了厂家自己出具的检测报告,北京益康农公司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怎么会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故仍然要被认定为采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图略)
在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请求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让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开标日期前其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对比核实并比对结果进行佐证。如果是真实的,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完全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遗憾的是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提出要求也未将第三方检测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也未对我公司给予实质回复。
事实依据2:关于参数不一致性的事实依据,序号40便携式光合仪投标品牌:益康农;投标型号:ECA-PB0402。据北京益康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http://www.ecoa.cn/pd.jsp?id=29官网查询,ECA-PB0402型配置7寸高清电容屏,不满足招标参数中“第1条大于等于10英寸彩色触摸液晶显示屏”的要求。
法律依据:(略,具体见附件)
投诉事项3:关于此项目招标文件中根系分析仪检测报告,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中并未公示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产品检测报告,也并未要求托利电子提供原件证明,也并未致电投标文件中的第三方检测中心比对核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投诉人仍然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59设备:根系分析仪;投标品牌:益康农;投标型号:EAC-GX01”提供的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要求部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里明确写明: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技术要求均视为该指标负偏离,附于技术偏离表后;每项技术要求不满足且证明材料未提供的计一项负偏离,不重复扣分。而从网上公示专家对其打分情况,共计40分的“产品技术指标的符合性评分”和5分的“产品技术指标的比较优势部分”全部得满分,那么推断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应该提供了所有要求的证明材料,专家才会据此给投标供应商打满分。但我公司和北京益康农联系过,北京益康农公司明确表示便携式光合仪和根系分析没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如果杭州托利投标文件里提供了此检测报告,那么他的检测报告从何而来?完全可以证明其采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再假设杭州托利投标文件里提供了厂家自己出具的检测报告,北京益康农公司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怎么会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故仍然要被认定为采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我公司质疑函中明确请求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让拟中标人提供开标日期前其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对比核实并比对结果进行佐证。如果是真实的,拟中标人完全可以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遗憾的是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拟中标人提出要求也未将第三方检测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也未对我公司给予实质回复。
法律依据:(略,具体见附件)
投诉事项5: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不具有履行该项目合同的能力。
事实依据: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连名称都不一致,要求国产产品投成进口产品,投诉人有理由质疑其履行项目合同的专业度和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二)投诉请求
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所投的多个产品不符合招要求虚假应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部分投标产品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完全与招标要求不同类型的产品,把招投标如此严肃的过程当成儿戏。试想,如果每个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供应商都以虚假应标得到其想要的结果,用不符合的产品来投标,会对用户单位及其不负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浪费、会对招投标公正的环境造成污染、会对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待遇,这类公司的这种行径是对法制社会严重的亵渎。据此,我公司请求:
1、强烈请求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对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参数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可要求拟中标人提供可以证明以上质疑的内容满足招标要求的制造商盖公章的证明。若无法拿出合法证明其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证明文件则取消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2、强烈请求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对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给予实质性回复。可要求拟中标人先行提供“便携式光合仪”和“根系分析仪”合法并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开标日期前的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原件。根据开标日期前的检测报告原件与招标参数相比对是否满足,若两项任何一项有差异均应取消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并按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3、请求对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非进口产品投成进口产品,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认定为无效标。
4、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5、请求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理,将不正当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恳请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调查取证、秉公执法,给所有的投标人公正公平的结果,不胜感激!
二、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申辩
上述项目的投诉书副本已于2022年10月12日收悉,现根据投诉书内容及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情况回复如下:
1、我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收悉投诉人提交的书面质疑函,受采购人委托处理本项目质疑答复。
由于质疑问题较多,我公司将质疑函内容梳理归纳并于2022年9月18日发函要求被质疑人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质疑申辩陈述》(详见附件1略)及相关证明材料。陈述和证明材料电子版于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回复会议前收悉,并于2022年9月2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内容回复的评审。
因只有被质疑人自己的说明和承诺材料,没有相关设备制造商的佐证材料,所以我公司提醒被质疑人提供具有说服力的举证材料,如制造商出具的能满足招标参数的佐证或承诺证明函,并要求提供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CNAS和CMA标识的检测报告证明材料原件以便核实。被质疑人口头告知因某种原因,其无法取得相关制造商的佐证或承诺材料。
2、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前提供了书面盖章的《质疑回复函》(详见附件2略)以及检测报告原件。答复承诺所供升级设备与投标响应参数一致。我公司对检测报告进行了二维码扫描核实并复印留存(详见附件3略)。
3、本项目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以及质疑回复内容进
行充分讨论,评审小组认为其无权取证,仅凭现有文件和材料无法对质疑回复内容做虚假应标的判定,在评审过程中的依据是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故达成一致意见:“本次评标合法有效,故维持原评审结果”的结论。同时评审小组建议采购人在合同执行中及供货验收环节,针对中标单位的投标响应参数及承诺进行验收(详见附件4略)
4、我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对质疑函内容进行了书面回复(详见附件5略),并于2022年9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对质疑回复内容进行了公示(详见附件6略)
5、综上: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按照质疑处理相关规定要求,在7个工作日的回复期内,已对相关证明材料做核查、及时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质疑回复,并在规定截止时间内答复。并未如投诉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说“敷衍应付质疑人之嫌”;对质疑虚假应标,代理机构并非执法部门,取证手段有限,7个工作日内无法取得完整、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链;且被质疑人质疑回复函中承诺提供升级设备与投标响应参数一致,故无法判定是否存在虚假应标,按照评审小组协助质疑回复意见进行质疑答复。
三、采购人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申辩
我院“仪器设备更新与添置”项目预算金额为736.53万元,于2022年9月8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项目开评标资料、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由招标代理公司提供,代理公司名称: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昕云,联系电话:0571-85064356。
四、相关供应商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申辩
我司投标响应文件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真实、合法、有效,已经代理机构严格审核,专家小组专业论证;反观托普云农的质疑与投诉,仅凭一系列的反问句,没有事实陈述,没有真实凭据。具体分项答复如下:(略,具体见附件)。
五、本机关查明
(二)投诉人于2022年9月14日就本项目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3;设备名称:荧光正置显微镜;品牌:尼康;规格型号:ECLIPSE Ts2R-FL”参数全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2: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7;设备名称:小型离心机;品牌:wiggens;规格型号:Wiggens Minicen20”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质疑事项3: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1;设备名称:质构仪;品牌:美国FTC;规格型号:TMS-PRO”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4: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2;设备名称:核算蛋白检测仪;品牌:Eppendorf;规格型号:biophotometer plus”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5: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4;设备名称:负80度冰箱;品牌:捷盛;规格型号:DW-86L80”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6: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7;设备名称:大容量家用冰箱;品牌:海尔;规格型号:BCD-517WLHSSEDB9”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7: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27;设备名称:高压灭菌锅;品牌:SANYO三洋;规格型号:MLS-3751”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8: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30;设备名称:植物生长箱;品牌:上海一恒;规格型号:MGC-450HP-2”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9: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40;设备名称:便携式光合仪;品牌:益康农;规格型号:ECA-PB0402”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并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0: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42;设备名称:恒温培养箱;品牌:北京六一;规格型号:DYY-6D”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1: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44、设备名称:超低温冰箱、品牌:捷盛、规格型号:DW-86L80”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2: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51;设备名称:叶面积测定仪、品牌:托普云农、规格型号TOP-1300”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3: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52、设备名称: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品牌:上海美普达、规格型号UV-1600”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4: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57;设备名称:傅里叶变换近红外分析仪;品牌:布鲁克;规格型号:MPA II”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5: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59;设备名称:根系分析仪;品牌:益康农;规格型号:EAC-GX01”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并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6: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61;设备名称:核酸浓度检测仪;品牌:杭州奥盛;规格型号:NANO-400A”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质疑事项17: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76;设备名称:高智能土壤养分速测仪;品牌:托普;规格型号:TPY-16A”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8: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07、设备名称:台式高速离心机。品牌:奥豪斯。规格型号:FC5916”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9: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08;设备名称:高压灭菌锅。品牌:美国施都凯。规格型号:IMJ-54A”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20:我公司质疑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13;设备名称:制备液相;品牌:岛津;规格型号:LC-20AP”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26日做出了质疑答复。
(三)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称“我公司决定保留投诉《质疑函》中质疑事项5(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4)、质疑事项9(开标一览表中序号40)、质疑事项11(开标一览表中序号44)、质疑事项12(开标一览表中序号51)、质疑事项15(开标一览表中序号59)、质疑事项17(开标一览表中序号76),撤回其他质疑事项及投诉事项”。
(四)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三、产品技术要求 (略,具体见附件)技术要求部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略,具体见附件)
(五)相关供应商“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4.3.2技术要求部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3.2.6、便携式光合仪”中,未提供CMA或CNAS标识检验/检测报告;“4.3.2.9、根系分析仪”中,未提供CMA或CNAS标识检验/检测报告。
(六)相关供应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一、开标一览表”中,序号14、序号44产品品牌为捷盛,根据捷盛品牌官网查询,规格型号DW-86L80的产品有效容积为80L。(略,具体见附件)
(七)相关供应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中序号51产品品牌为托普云农,投标型号TOP-1300,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厂家官网公开资料及厂家说明,显示该型号产品为植物冠层分析仪,非采购文件要求的叶面积测定仪,不满足采购需求;序号76产品品牌为托普云农,型号TPY-16A,投诉人提供的厂家官网公开资料及厂家说明,显示该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部分技术要求。(略,具体见附件)
(八) 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与相关供应商核实确认:未对序号14设备负80度冰箱、序号44设备超低温冰箱的容积技术要求进行响应;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序号40设备便携式光合仪、序号59设备根系分析仪的CMA或CNAS标识检验/检测报告;对序号51设备叶面积测定仪、序号76设备高智能土壤养分速测仪,无证据材料可证明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能符合采购文件需求。
(九)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略,具体见附件)
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对于“产品技术指标的符合性”评审因素,评审委员会成员5位成员相关供应商的评分均为满分40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原评审委员会出具协助投诉处理意见,按照采购文件评审细则,对序号14、序号44、序号51、序号76四项设备未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均应各扣0.5分;对序号40、序号50设备未提供CMA或CNAS标识检验/检测报告,均应各扣1分;以上六个设备共应扣4分。
(十)本项目评审报告载明,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6.9分,总分95.48分,排名第一,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4.04分,总分93.04分,排名第二,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2、3。对便携式光合仪、根系分析仪,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供CMA或CNAS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对负80度冰箱、超低温冰箱,招标文件分别设定了技术条件“内部容积:不小于490L”“有效容积:≥750L”,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捷盛(DW-86L80)的容积为80L,不满足该项技术要求。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确认。对叶面积测定仪、高智能土壤养分速测仪,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投标产品分别为托普云农(TOP-1300)、托普云农(TPY-16A),制造商均为投诉人,投诉人主张其制造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条件,提供了产品官网截图等证明材料,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虽抗辩“托普云农既是投诉人又是设备供应商,其任何说法均不能采信”,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的评分项“产品技术指标的符合性”的评审得分(40分)应予调减,调减分值范围不低于3分,其总评审得分应予以相应调整,原评标委员会在协助投诉处理时对此也予以确认。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总得分为95.48分,排序第一,且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总得分为93.04分,排序第二。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总得分调减3分以上后,不再排序第一,本项目将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改变。另,投诉人主张杭州托利电子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仪器设备更新与添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CT8-SNKY2022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1-8958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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