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71.2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06/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71.24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3611576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105200040-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1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1052000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2021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服务采购 其他服务见附件。2756712426
 合计金额小写: 712426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壹万贰仟肆佰贰拾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单价:258.5元/批次,共2756批次,合计金额:712426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6-25 —— 2021-11-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指定方式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242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整个项目服务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港支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820102000000625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if !supportLists](1)[endif]抽样完成后报告提交时间:样品信息录入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在国抽系统平台上接收样品,在接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项目的检测工作并将抽检数据录入到检验检测平台并完全提交。

[if !supportLists](2)[endif]系统录入要求:样品抽检信息、检验结果系统录入要求及时准确,接收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报告提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一批次样品明细表甲方在政府网站公示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完成国抽系统公示。

[if !supportLists](3)[endif]整体资料以及质量分析报告提交时间:2021年11月30日前提交甲方所需本项目的整体资料及质量分析报告。

(4)不合格率不能低于省、市局的不合格率最低要求。

(5)因季节性原因,无法抽取的样品经双方协商后进行适当调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长财釆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 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乙方所整理的资料,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若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釆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3、检测经费拨付按照检测完成数量拨付,检测完成数量以报市场监管局认可后,公布的数据为准。不合格率检出率不得低于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不合格率,否则依据合同按一定比例扣除检测服务提供商相应检测费用。若出现重大事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所有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承担的任务

(一)负责工作任务的下达和资金的及时拨付。

(二)付款方: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三)提供项目抽检工作所需相关文书。

(四)对乙方的抽检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五)对乙方完成任务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确保具备所承担项目任务涉及产品以及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对检验结论进行准确判定,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分包检验任务,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二)具备保证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技术人员等工作条件。

(三)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指定地点的样品釆集及检验工作。

(四)拥有安全有效的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分析汇总人员,保证完成项目抽检数据系统上报工作。

(五)如实上报样品信息、检验结果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和分析抽检工作,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确保所承担的抽样、检验等相关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甲方相关要求报告。

(六)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产品抽检工作各环节的时间进度安排,及时将检验报告和规定的材料及有关情况报送甲方。对于无法按时上报的情况要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情况。

(七)接收甲方对项目抽检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抽检工作有关纪律要求。

(1)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产品生产单位;

(2)不得以承担抽检任务的名义向被抽检产品生产单位和其他单位承揽业务;在承担抽检任务期间,不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及其它与本单位利益相关的工作;

(3)不得接收被抽检企业的馈赠,不发生利用抽检工作车牟取利益的其他行为;

(4)开展抽检工作,不得收取被抽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费用;

(5)不得以各种形式利用抽检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向受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抽检合格证书或牌匾;

(6)遵守保密纪律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抽检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人员以及公众透露任何与检测任务、检 测结果有关的信息。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甲方如出现未提供项目抽检计划或未拨付相关经费等行为,乙方可停止执行甲方提出的抽样检验任务。

(二)乙方如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抽检信息以及数据的行为,甲方将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乙方需退回已拨付费用,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三)乙方如出现出具虚假、错误检测数据和结论的,将扣除相应的承检费用,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甲方提出合理说明的,甲方有权拒付项目余款或要求委托方退还相关经费。

(五)其他违反产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浏阳市劳动中路20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理人: 孙玉樟 法定代理人: 周军民
委托代理人: 罗荣富 委托代理人: 尹海利
电话: 0731-83611576 电话: 0731-83699095
传真: 0731-83658878 传真: 0731-83699095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159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