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2023年路面大修及危旧桥改造工程监理服务(YZLWZ2023-C3-022-GXQT)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4/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zlwz2023-c3-022-gxqt
预算金额3.86万元
招标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招标联系人欧龙
招标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黄泳瑜0774-3859935
中标公司广西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2023年路面大修及危旧桥改造工程监理服务(YZLWZ2
023-C3-022-GXQT)成交结果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2023年路面大修及 危旧桥改造工程监理服务(YZLWZ2023-C3-022-GXQT)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WZ2023-C3-022-GXQT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2023年路面大修及危旧桥改造工程监
理服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平乐大道37号南宁华润佳成五象
中心二区办公楼三十九层3923-3926室
成交折扣率:壹拾贰万壹仟元整(¥121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2023年路面大修及危旧桥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服务范围: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以及对施 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采购人交、竣 工验收和配合采购人竣工验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 |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附件2 服务时间:详见附件2 服务标准:详见附件2 |
五、评审专家名单:全国华(组长)、冯红珊、何如来(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固定采购代理收费叁仟元整。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云之龙咨询集团有
限公司。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湄江街湄江北路38号
联系方式:欧龙 0774-62891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神冠豪都B栋1单元1008号房
联系方式:黄泳瑜、覃文思 0774-38599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泳瑜、覃文思
电 话:0774-3859935
十、附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
2.主要标的信息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0日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2023 年路面 大修及危旧桥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YZLWZ2023-C3-022-GXQT
采 购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6 第三章 采购需求 ....................................................... 25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29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39 第六章 合同文本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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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2023年路面大修及危旧桥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 在供应商应在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LWZ2023-C3-022-GXQT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2023 年路面大修及危旧桥改造工程监理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15.9358 万元
采购需求:
序 号 | 标的的 名称 | 数量及 单位 | 工程名称 | 单项最高限价(万元) | 简要技术需求或者服务要求 |
1 | 广西壮 族自治 区蒙山 公路养 护中心 2023 年 路面大 修及危 旧桥改 造工程 监理服 务 | 1 项 | G241 线蒙山三门 路段 K3056+423~K3057+000 路面大 修工程 | 3.8604 |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包含 G241 线蒙山三门 路段 K3056+423~K3057+000 路面 大修工程计划总投资金额为 150 万 元;G321 线 K457+365 古凿小桥危 旧桥改造工程计划总投资金额为 55.7634 万元;G321 线木茅小桥危 旧桥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为 181.9982 万元;G321 线石龙冲小桥 危旧桥梁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为 179.9385 万元。 二、建设地点 |
G321 线 K457+365 古凿小桥危旧桥 改造工程 | 1.3011 | ||||
G321 线木茅小桥 危旧桥改造工程 | 5.3321 | ||||
G321 线石龙冲小 桥危旧桥梁改造 工程 | 5.4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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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梧州市蒙山县境内。 三、采购需求 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 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 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 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 的监理,以及配合采购人交、竣工 验收和配合采购人竣工验收前的结 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如需进一步 了解详细内容,具体详见竞争性磋 商文件。 |
合同履行期限:施工工期及监理服务期
监理 合同段 | 施工 合同段 | 施工工期 (日历天) | 施工准备阶段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 施工阶段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 段监理服务期(包括交工后 2 个月资料归档期) (日历天) |
№1 | G241 线蒙山三门路 段 K3056+423~K3057+000 路面大 修工程 | 55 | 5 | 60 | 365 |
G321 线 K457+365 古凿小桥危旧桥改 造工程 | 40 | 5 | 45 | 365 | |
G321 线木茅小桥危 旧桥改造工程 | 55 | 5 | 60 | 365 | |
G321 线石龙冲小桥 危旧桥梁改造工程 | 55 | 5 | 60 | 365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单位为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包括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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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人 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供应商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 全一致。
3.2 供应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3 年 4 月 4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每天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5:0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 售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每本 300 元,售后不退。如需购买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 供应商,必须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截止前将竞争性磋商文件价款及邮费汇到采购代理机 构指定账户,并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方式及邮箱号等相关信息发送 到指定邮箱(wuzhouyunlong@163.com),未按本公告要求办理的,因此造成供应商无法按时获取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索取发票时,请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银行账号:8113001014500158361
注: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 年 4 月 18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
五、响应文件开启
截止时间:2023 年 4 月 18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4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湄江街湄江北路 38 号
联系方式:欧龙 0774-62891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
联系方式:黄泳瑜、覃文思 0774-38599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泳瑜、覃文思
电 话: 0774-3859935
联系邮箱: wuzhouyunlong@163.com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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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 容 |
3 | 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2.2 对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
5.1 |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5.2 |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无 |
6.2 | ☑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 分包内容: 。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 。 |
12.1.1 |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 2.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内连续 3 个月的依 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 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 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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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 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 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 处理) 4. 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2 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 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 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必须提供,否则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 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供应商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监理资质证 书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附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于 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3 月内连续 3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 按无效响应处理) 9.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规定 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
12.1.2 |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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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除 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 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技术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自拟); (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格式自拟);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
12.2 | □本项目不需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 ☑本项目须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具体规定如下: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 word 文档格式 1 份和已签字盖章的响应文件正本 的扫描件(PDF 格式)1 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 U 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 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
15.2 |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即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包括 竞标服务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如有)、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等所有费用。(采 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16.2 |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 |
17.1 |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磋商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 0 元;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 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 账户并且到账(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 行南宁东葛支行,银行账号:8113001013700074625);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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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等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户并 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 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 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 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必须在响 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 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 执,并妥善保管。 3.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 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 者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 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
18.2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20.1 | 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3 年 4 月 18 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 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24.1 | 磋商小组的人数:3 人。 |
26.2 | 商务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
磋商的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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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通知磋商时,若某供应商不在通知现场时(该供应 商排序到最后磋商),按照签到的顺序由其下一位供应商先参与磋商。 □随机排序。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 件,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 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商。 | |
28.1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 等非现金方式。 采用银行转帐、电汇方式的,自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从成交人的基 本帐户转帐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用帐户: 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 银行账号:20336101040000995 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担保的,成交人自发出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 银行保函方式。 如:由成交供应商向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 收书》(详见桂财采〔2015〕22 号),保证金收取单位在收到合格材料后 4 个工作 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备注: 1.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 方案的通知》(桂财采〔2020〕49 号)规定及桂财采〔2022〕3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 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 的 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资信等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不足额缴纳的,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额度不足的或者保函有 效期低于合同履行期限(即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至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之日 止)的,不予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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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按规定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视为有效履约保 证金。 | |
29.1 |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 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 明材料。 |
31.2 |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联系电话:0774-3859935,通讯地址:梧州市新兴三路 30 号神冠豪都 B 栋 1 单元 1008 号房 业务时间:上午8时00分到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到6时00分,业务时间以外、双休 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
32.1 |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采购人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固定采购代理收费叁仟元整。 3. 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开户帐号:811300101450015836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
33.1 | 解释: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 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供 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 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 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 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 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33.2 |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 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 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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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等证照 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且应具备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应当为年满 18 岁以上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 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 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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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 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内 容的文件。
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 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 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 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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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第二款及桂 财采〔2022〕3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的 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 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加评审。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非 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但分 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6.3 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 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且不得再次分包。
7.特别说明
7.1 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 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 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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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 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 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 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 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 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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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竞标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 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提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 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 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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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 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
15.1 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 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竞标报价要求
15.3.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 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3.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 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 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 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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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内 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 承担。
18.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 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的 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由 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 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中 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 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签字(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件格 式规定为准),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5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 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及公章一致,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身份证 姓名及签名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 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独 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以 示密封(密封要求达到不泄露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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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响应 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 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 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 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按照本须知正文第 19 条的规定密封。
22. 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 者委托代理人签字领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以到付的方式寄回至原地址),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 据本须知正文 17.4 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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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 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首次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6.1 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6.2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 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 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 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媒体上 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 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 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 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7.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 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4.3 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7.4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 20
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 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有变动的,请以 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9.签订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具体 内容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而放弃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 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须进行合同公告。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 业秘密。
31.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 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 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 21
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 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 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 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纪 检部门。
31.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财务(审计)部门提起投诉(投 诉书格式后附)。
32.其他内容
32.1 代理服务收取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 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32.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金额
1.5% 1.0% 1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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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 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 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 万元~1 亿元 | 0.25% | 0.1% | 0.2% |
1~5 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 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 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 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 亿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服务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者暂定价为 150 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l.5 %= 1.5 万元
( 150 - 100 )万元 ×0.8%= 0.4 万元
合计收费= 1.5 + 0.4= 1.9 万元
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 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3 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 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 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采购活动中视 同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 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 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 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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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 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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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说明:
1. 为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2.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 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磋商文件,如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还应当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对于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 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形式为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4.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序 号 | 标的的 名称 | 数量 及单 位 | 所属 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广 西壮族 自治区 蒙山公 路养护 中心 2023 年 路面大 修及危 旧桥改 | 1 项 | 其他 未列 明服 务业 |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包含 G241 线蒙山三门路段 K3056+423~K3057+000 路面 大修工程计划总投资金额为 150 万元;G321 线 K457+365 古凿小桥 危旧桥改造工程计划总投资金额为 55.7634 万元;G321 线木茅小桥 危旧桥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为 181.9982 万元;G321 线石龙冲小桥 危旧桥梁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为 179.9385 万元。 二、建设地点 位于梧州市蒙山县境内。 三、采购需求 №1 标段所有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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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工程 监理服 务 | 段的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 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采购人交、竣工验收和配合采购人竣工验 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 ||||||||||||
▲一、商务要求 | |||||||||||||
合同履行期限 | 施 | 工 | 工期 | 及 | 监理服务 | 期: | |||||||
监 合 段 | 理 同 | 施工 合同段 | 施工工期 (日历 天) | 施工准备 阶段 监理服务 期 (日历天 | 备 务 ) | 施工阶段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 任期阶段监理服务 期(包括交工后 2 个月资料归档期) (日历天) | ||||||
G24 三 K30~ K30 路 程 | 1线蒙山 门路段 56+423 57+000 面大修工 | 55 | 5 | 60 | 365 | ||||||||
№ | 1 | G K4 古 旧 | G 321 线 K4 57+365 凿小桥危 桥改造工 程 | 40 | 5 | 45 | 365 | ||||||
G32 小 改 | 1线木茅 桥危旧桥 改造工程 | 55 | 5 | 60 | 365 | ||||||||
G32 危 | 1线石龙 冲小桥 旧桥梁改 造工程 | 55 | 5 | 60 | 365 | ||||||||
最高限价 | 工程名称 | 单项最高限价(万元) | |||||||||||
G241 线蒙山三门路段 K3056+423~K3057+000 路面大修工程 | 3.8604 | ||||||||||||
G321 线 K457+365 古凿小桥危旧桥改造工程 | 1.3011 |
26
G321 线木茅小桥危旧桥改造工程 | 5.3321 | |||||||
G321 线石龙冲小桥 危旧桥梁改造工程 | 5.4422 | |||||||
报价要求 | 1.竞标报价应考虑该项目最终投资造价不论增减,监理服务费都不再进行调整,并按时完全该项目全部监理服务内容。 2.竞标报价应考虑合理的加时和加班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情况造成施工 工期延长都不增加监理费,同时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工程承包人或委托人索取、要 求增加监理报酬。 3.采购人不组织现场勘踏,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前往现场踏勘,费用自理,整个 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自担。 | |||||||
合同价款 | 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合同价款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3)在本项目全过程监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全部税费。 | |||||||
付款条件 | 合同金额支付按以下条件支付: (1)本工程监理费预付款为:无。 (2)在监理合同已签订,监理人员进场并正常开展监理业务后,采购人在 每月 25 日前,向成交供应商按月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施工阶段每月监理酬金:每月按施工承包人工程进度额计算监理费的 80%比 例支付。 (3)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 9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签约合 同价的 97%。项目责任缺陷期完成支付到合同金额的 100%。 | |||||||
▲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 ||||||||
(一)验收标准 | ||||||||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
(二)项目实施人员最低数量要求表 | ||||||||
序号 | 拟任职务 | 人数 | 职称资格 | 在职或聘用 | ||||
1 | 总监理工程 师 | 1 | 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 在职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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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五章“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中的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 表”的附注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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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资格审查
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 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 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 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 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1.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 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5)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 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 29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1.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符合性审查
2.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 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 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 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 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 30
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 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6)商务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 定无效;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5 条情形;
12)技术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13)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4)磋商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 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5)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 的;
16)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响应文件拟分包的;
17)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1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 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 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 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 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 31
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 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2.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 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 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 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
3.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 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 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 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 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 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3.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3.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3.8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库〔2015〕124 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
32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3.9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 不足 3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最后报价
4.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 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 4.3 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 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4.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 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4.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章第 3.8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4.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 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 金。
4.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4.6 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 响应程度的审查。
4.7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规定修正。
4.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 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 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4.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4.10 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 关供应商。
33
4.11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比较与评价
5.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5.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 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5.4 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 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5.5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 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 4.3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 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 荐。
5.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 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 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 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二、评审标准
6.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 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具体内容 | 分值 |
1 | 价格分 (满分 15 分) | (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 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2)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价得分为 15 分。 (3)价格分计算公式: | 15 分 |
34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15 分 | |||
2 | 技术分 | 评审因素 | |
2.1 | 技术方案 | ||
2.1.1 | 服务方案 分 | 工程特点、难点分析及监理对策(10 分) 优(10 分):对工程特点、难点表述清楚,分析深入透彻; 结合本项目特点准确抓住难点,提出的解决措施针对性强、有 具体性,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 良(8 分):对工程特点、难点表述一般,分析一般;抓住 项目难点,提出的解决措施针对性较好、有具体性,方法较科 学、合理、较具有先进性; 中(6 分): 对工程特点、难点表述、分析一般;提出的 解决措施有基本的针对性,有分析但不透彻,方法基本合理, 方法可行但可操作性一般; 差(2 分): 对特点、难点分析不透彻;提出的解决措施无针 对性、无具体性,方法不科学、不合理。 质量控制重点及监理措施(10 分) 优(10 分): 质量控制重点分析到位、明确;质量目标分 解、规划合理,质量控制体系健全,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可靠,控制手段先进完善。 良(8 分): 质量控制重点分析一般;质量目标分解、规 划较合理,质量控制体系较健全,质量控制措施较可靠,控制 手段较完善。 中(6 分): 质量控制重点分析基本到位、明确;质量目 标分解、规划基本合理,质量控制体基本健全,质量控制措施 基本可靠,控制手段基本完善。 差(2 分): 质量控制重点分析不到位、不明确;质量目标分 解、规划不合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有质量控制措施,控制 手段不够完善。 进度控制重点及监理措施(10 分) 优(10 分): 节点或阶段工期明确,进度控制重点明确;工期总进度控制方法、流程、措施科学,有优化,工期控制点 设置合理,控制措施与手段可靠有力。 | 50 分 |
35
良(8 分): 节点或阶段工期较明确,进度控制重点较明 确;工期总进度控制方法、流程、措施科学,有优化,工期控 制点设置较合理,控制措施与手段可靠有力。 中(6 分): 节点或阶段工期基本明确,进度控制重点基 本明确;工期总进度控制方法、流程、措施基本科学,无优化,工期控制点设置基本合理,控制措施与手段基本可靠有力。 差(2 分): 节点或阶段工期不明确,进度控制重点不明确; 工期总进度控制方法、流程、措施科学不全面,无优化,工期控 制点设置不合理,有控制措施与手段。 4. 投资控制重点及监理措施(10 分) 优(10 分): 投资控制重点分析到位明确;风险预测与防 范对策有效可行;能抓住工程费用最易超支的环节,明确投资 控制重点;控制措施与手段健全;能兼顾工期与质量目标,落 实采购人确定的资金流量;能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 程投资。 良(8 分): 投资控制重点分析一般;风险预测与防范对 策可行;能抓住工程费用最易超支的环节,明确投资控制重点;控制措施与手段较健全;能兼顾工期与质量目标,落实采购人 确定的资金流量;有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投资。 中(6 分): 投资控制重点分析到位基本明确;有风险预 测与防范对策;明确投资控制重点;有控制措施与手段;基本 能兼顾工期与质量目标,基本落实采购人确定的资金流量;有 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投资。 差(2 分): 投资控制重点分析不明确;有风险预测与防范对 策;未明确投资控制重点;有控制措施与手段;不能兼顾工期与 质量目标,落实采购人确定的资金流量;有合理化建议,降低工 程投资。 5. 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10 分) 优(10 分): 合同及信息管理制度明确、程序清晰、控制 措施合理全面,满足合同管理结构的需要,方法正确,措施得 力,内容完整。 良(8 分): 合同及信息管理制度较明确、程序较清晰、控制措施合理全面,满足合同管理结构的需要,方法正确,措 施得力,内容基本完整。 |
36
中(6 分): 合同及信息管理制度基本明确、程序基本清 晰、控制措施基本合理全面,基本满足合同管理结构的需要,方法正确,措施得力,内容基本完整。 差(2 分): 合同及信息管理制度不明确、程序不清晰、控制 措施不够合理全面,基本满足合同管理结构的需要,措施基本可 行,内容不完整。 | |||
2.2 | 拟投入人员 | ||
2.2 | 拟投入人 员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满分 9 分) 在 2018 年 3 月 1 日(所担任职务的项目的交工日期在 2018 年 3 月 1 日以后)每成功完成过一个类似公路工程施工(包括新 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得 3 分,满分 9 分。 2.项目拟派驻地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拟派驻地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每新增一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得 2 分;满分 2 分; (2)拟派驻地监理工程师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所担任职务的 项目的交工日期在 2018 年 3 月 1 日以后)每成功完成过一个 类似公路工程施工(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业绩的 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得 3 分,满分 9 分。(若有多 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则只计算其中一名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业 绩) | 20 分 |
3 | 商务分 | 评审因素 | |
3.1 | 信誉分 | 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不良行为记录 中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以对外公布时间为准)存在一项不 良行为记录的扣 1 分(以评标期间核查为准),扣完 6 分为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得 6 分。 | 6 分 |
3.2 | 项目业绩 分 | 2018 年 3 月 1 日以来完成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每项得 3 分,满 分 9 分。 【注:①同类公路工程施工(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项目) | 9 分 |
37
监理业绩;②以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复印件的证明材料 为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
总得分=1+2+3 |
7.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 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 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要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 格折扣)、技术得分、技术要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38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9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
年 月 日
40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响 应 文 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1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2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 格式后附)。
43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 |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
1 | |
2 | |
3 | |
…… |
注:
出资比例 |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 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在“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
年 月 日
44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在“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45
竞标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 供 应 商 名 称 )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 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 帐号:
7.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
46
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注: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并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 签署,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47
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报 价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8
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 格式后附)。
49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 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 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 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 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 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50
竞 标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如有):
供应商名称:
序 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 单位 | 工程名称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 蒙山公路养护中 心 2023 年路面 大修及危旧桥改 造工程监理服务 | 1 项 | G241 线蒙山三门路段 K3056+423~K3057+000 路面大修工程 | |||
G321线K457+365古凿小 桥危旧桥改造工程 | ||||||
G321 线木茅小桥危旧桥 改造工程 | ||||||
G321 线石龙冲小桥危旧 桥梁改造工程 | ||||||
竞标报价:(大写) (小写) |
注:
1.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否 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者盖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52
授权委托书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本 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 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 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指“本人”。
53
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
所竞分标:
项目 |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 供应商的响应 | 偏离说明 |
合同履行期限 | |||
报价要求 | |||
合同价款 | |||
付款条件 | |||
… |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 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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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偏离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技术要求 | 竞标响应 | 偏离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 作出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5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所竞分标: 分标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者 职业资格或者 执业资格证或 者其他证书 | 证书编号 | 参加本单位 工作时间 | 备注 |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本 表格仅供参考。
2.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五章“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中的 “项目实施人员 一览表”的附注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 字 :
供应商名称( 盖 公 章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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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 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交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项目总工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 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供应商应根据评分标准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供应商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 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7
其他文书、文件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 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
日 期: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
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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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 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 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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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60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 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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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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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 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 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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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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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65
①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 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 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 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 履 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 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 当 事人。
1.1.3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
66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
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 需 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 施 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 文件 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 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第 6.2 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 的 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7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
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 定的数量向委托人
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或 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 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 供文件造成监 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 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 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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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来 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 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 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 担责 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 投 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 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 地增 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 其 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 至解 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 准 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9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 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 核准 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 予 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 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 和授权 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 表在授权 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 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 后 7 天 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70
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
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 由委 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
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 面确认 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 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
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 约定 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 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 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 格之中。
4.1.3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 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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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 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 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 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 同 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 紧 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 采取 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 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 事先 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 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主要监 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 继任人员的 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 织 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 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72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 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 三者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 修阶 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组织 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73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 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 专题 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 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 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 托人 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 施工 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 关验 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 同争 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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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 需 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 款 中约定。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 监 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 开 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 加的 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 托 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 制 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 修 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 已 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 括文 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
75
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
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 盘 和 U 盘分别贮存。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 行 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有 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 履行 期间保持足额、有效。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 致 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 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 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76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 实施 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 不含 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 条 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 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 付申 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 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 人同意 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 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 理费 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 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 人同意 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77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 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 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 协商 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 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 取 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 当 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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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 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 应当 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 解 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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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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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1 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监 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 1.1.1.5 目不适用。
第 1.1.1.8 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 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7 目至第 1.1.2.9 目: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 程 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 政府部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 包 人)。
1.1.3 工程和监理
第 1.1.3.1 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 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 1.1.3.2 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 工 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81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 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 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 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1 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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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转让和分包
本款细化为: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 权 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 术 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 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 1.10.4 项: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 有 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 济情 报。
本条补充第 1.13 款:
1.13 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 益,不得参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第 2.7 款至第 2.10 款: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 外 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 导致 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 知 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 人 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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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第 3.3.2 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 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 限,自 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 28 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 为 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 托 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 在收 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 证书后 14 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 相 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 款项 的支付。
4.3 联合体
第 4.3.3 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 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第 4.3.4 项: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第 4.4.1 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 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 师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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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 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 4.5.1 项、第 4.5.2 项细化为: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 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 主要监理 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 委托人提交继 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 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 4.9 款: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 规 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 党组 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 工 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 党务 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第 5.1.3 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 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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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
委托人须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 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 合同 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 援抢 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 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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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 报告 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 指示 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 试验 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 频率的 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 应急救 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 后予以 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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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 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 限处理 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 目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 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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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 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 包人与分 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 限处理的 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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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 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 指示承包 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第 5.4.3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 量监理文件、
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 巡 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 编制要 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第 5.5 款至第 5.7 款: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 组织 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 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90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 权 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 签 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 则应 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 书面批 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第 6.1.1 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 监 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 场日 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 的 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 6.4 款: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 继续 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 加的 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 28 天之后,有权单 方面 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 进行调 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10 条
91
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 56 天 之
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 费用
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 进行调
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 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 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 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 28 天,或根据本 合同第 6.4.1 项(1)目或第 6.4.2 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 6 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 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 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 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 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 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 履约保证金。
6.4.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 和
利益。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第 7.1.2 项、第 7.1.3 项细化为:
7.1.2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措
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 监理
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 任。
7.1.3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 和
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 质量
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 编
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92
本款补充第 7.1.4 项: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 范 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 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 7.3 款: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 保 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 理上 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第 8.1.1 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
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第 9.1.1 项细化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文
93
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 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 务所 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 工工艺的连 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 监理人员的加班费 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 人
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 的监 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 人 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 酬。
9.2 预付款
无。
9.3 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 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94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 支 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 服务 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 人员出 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 服务费报价 ① 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 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 干使 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 本项目 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 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 定从其报价 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 生活设 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 付或按 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 8.2.2 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 费用 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 11.1 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 人的当 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 则从后续监 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 人协 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5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 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 支付申请 7 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 同 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 发 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 人应 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
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 4.2.1 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
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 7 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 监 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 扣回 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 7 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 14 天 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 审 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 应承 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按照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5 项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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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补充第 9.5 款、第 9.6 款: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 或部 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 付 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 成损 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 巡视 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 或设 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 11.1.1 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 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
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 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 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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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 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 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1.1.4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 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 应当 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 以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 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 11.4 款、第 11.5 款: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之内以书面形 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天 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 28 天之内提 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 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11.1 款和第 11.2 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98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 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 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
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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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 合同条 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 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 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 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 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一
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 路工程专 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 文字形式表达)。 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00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 。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 公路工程。 工程地点: ; 起
迄桩号: ;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 ;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
; 工程概况: 。
1.12 委托人要求
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提供数量: ,其 他要求: 。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①
4.2.1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 。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 。
5.1.3 阶段范围包括: 。
5.1.4 工作范围包括: 。
5.3 监理内容
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
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不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办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和
抽检频率: 。
101
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均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办和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相应的检查项目 和
抽检频率: ;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 室
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 。
监理人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否 则,监
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 。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按(组建原则、设立方式)组建,下设 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 。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 于 非 监 理 人 责 任 造 成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延 误 的 , 延 长 监 理 服 务 期 限 的 计 算 方 法: ;
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 。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 ;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
(1)监理人员服务费=增加的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即人月单价¸21.75)
(2)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 将按
照因增加监理服务而导致实际增加的设施数量及监理单位在报价清单中填报的相应价 格进行
支付。
102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 效 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 。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 总价包干。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 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
9.3 中期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监理服务费的 %。
11.违约
第 11.1 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 监 理 人 发 生 违 约 情 况 时 , 委 托 人 有 权 向 监 理 人 课 以 违 约 金 , 具 体 约 定 如下: 。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 托 人 发 生 违 约 情 况 时 , 监 理 人 有 权 向 委 托 人 课 以 违 约 金 , 具 体 约 定 如下: 。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 法院。
10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4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 同 协 议 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 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 标段的规模 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或报价表;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 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 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 105
阶段)监理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 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 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06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 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 保 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 目法人 ( 项 目 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 工监理单位 ( 施 工 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 合同。
1.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 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 规 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监 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 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 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 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7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 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 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 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 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 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 重 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 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 察 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 程施工监理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 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监理人监督单位:
(全称) (盖单位章)
108
①
附件三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109
①
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
110
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 (监 理人名称)(以下称“监
理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 段施工监理的投标。我方愿意
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 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
①
交工验 收证书且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
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 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
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 失
效日期)之日失
111
附件: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以下简称“甲 方”)与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设计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 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 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 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 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妨碍治安的行为。
5.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生产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项目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 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7.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 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3.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设计合同的附件,与设计合同具有同
112
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公路养护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桂林路冷水冲 11 号
日 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日期:
113
主要标的信息
序 号 | 标的的 名称 | 数量 及单 位 | 所属 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广 西壮族 自治区 蒙山公 路养护 中心 2023 年 路面大 修及危 旧桥改 造工程 监理服 务 | 1 项 | 其他 未列 明服 务业 |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包含 G241 线蒙山三门路段 K3056+423~K3057+000 路面 大修工程计划总投资金额为 150 万元;G321 线 K457+365 古凿小桥 危旧桥改造工程计划总投资金额为 55.7634 万元;G321 线木茅小桥 危旧桥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为 181.9982 万元;G321 线石龙冲小桥 危旧桥梁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为 179.9385 万元。 二、建设地点 位于梧州市蒙山县境内。 三、采购需求 №1 标段所有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 段的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 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采购人交、竣工验收和配合采购人竣工验 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
合同履行期限 | 施 | 工工期 | 及监理服务 | 期: | ||||
监理 合同 段 | 施工 合同段 | 施工工期 (日历 天) | 施工准备 阶段 监理服务 期 (日历天) | 施工阶段 监理服务期 (日历天) |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 任期阶段监理服务 期(包括交工后 2 个月资料归档期) (日历天) | |||
G241线蒙山 三门路段 K3056+423 ~ K3057+000 路面大修工 程 | 55 | 5 | 60 | 365 | ||||
№1 | G321 线 K457+365 古凿小桥危 旧桥改造工 程 | 40 | 5 | 45 | 365 | |||
G321线木茅 小桥危旧桥 改造工程 | 55 | 5 | 60 | 365 | ||||
G321线石龙 冲小桥 危旧桥梁改 造工程 | 55 | 5 | 60 | 365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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