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95.9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954-20220523-328
预算金额100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招标联系人张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先生0731-89913056
中标公司湖南旭荣制衣有限公司95.97万元
中标联系人尹燕芝0737-4686208
公告正文
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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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6月14日 | |||||||||||||||||||||||||||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06月14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570号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2954-20220523-328 | |||||||||||||||||||||||||||
预算金额:1,000,000.00 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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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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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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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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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纪委《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13500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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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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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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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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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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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0524上网稿).rar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0524上网稿).rar
采购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采购代理编号:ZXGP-2022CS01013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570号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3第一章磋商邀请3目录二O二二年五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学校采购号:YSJC2022-011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4六、询问及质疑4五、公告期限4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4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4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
二、磋商文件12一、说明11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11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6第二章磋商须知6八、其它补充事宜5
八、其他规定25七、政府采购政策23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2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16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三、响应文件12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34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32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32第二节商务要求30第一节技术要求26第三章采购需求26
附件2保证金退还申请书45二、保证金44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0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0一、磋商响应声明41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40
四、项目实施方案52附件3-4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51附件3-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50附件3-2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48附件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40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40
附件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7附件6-1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55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40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54附件4-2售后服务承诺书53附件4-1项目实施方案52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资料及说明63附件7-2分项报价明细表62附件7-1报价一览表(格式)61七、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明细表61附件6-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59附件6-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58
学校采购号:YSJC2022-011项目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2022级定向公费师范生校服采购(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570号,采购代理编号:ZXGP-2022CS01013)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第一章磋商邀请九、最后报价表(磋商现场提供)6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联系电话:0731-89913056项目负责人:李先生采购代理编号:ZXGP-2022CS01013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0570号
包详情:分包: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采购预算:1000000.00元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可选择现金、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购买采购文件,发票当场领取或在开标时领取。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2年05月24日起至2022年05月31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2栋1108室)购买磋商文件。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1、本磋商邀请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2栋1109室)。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2年06月1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6月1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采购项目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六、询问及质疑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磋商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磋商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3.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电话:0731-88228195联系人:张老师2.采购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联系人姓名:李先生电话:0731-89913056
(1)磋商保证金账户信息八、其它补充事宜邮编:410001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T2栋1108室电话:0731-89913056联系人:李林葱、王小娟、龙亮梅
开户名称: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购买磋商文件款、采购代理服务费(请在用途栏中注明“项目”字样)银行帐号:8002365372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湘银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湖南正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财务电话:0731-89913056财务部联系人:丁丹银行账号:190102600920014903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
1.适用范围一、说明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注:1、评分标准中涉及要求提供复印(影印)件的,响应文件中须附相关证书和证明文件的复印(影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评分标准或资格条件中涉及要求递交原件核查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要求提供的原件单独密封包装(外包装上注明投标人名称和证件明细)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未密封的原件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原件与响应文件中的复印(影印)件不一致的,以提供无效证明材料处理。附页1评标因素和标准
2.4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现场勘察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3.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附录1)或竞争性磋商邀请函(附录2)邀请供应商参与磋商。供应商邀请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采购邀请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6.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3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三章合同草案条款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响应文件的组成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6)采购需求的响应(5)首次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4)保证金(3)授权委托书(格式)(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12)最后报价表(1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8)采购需求偏离表(7)合同条款偏离表
(1)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服务的所有费用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10.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0.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所列“采购清单”进行报价。10.报价要求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保证金10.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0.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
(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4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3.2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给大型企业。13.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13.分包12.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2.响应文件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4.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形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4.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章处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在签字处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磋商文件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3.3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5.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7.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6.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代表签字。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5.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5.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2)供应商名称;(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1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
18.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8.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18.磋商小组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17.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4.4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
18.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0.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0.1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0.响应文件审查19.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19.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最后报价、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4条进行。19.磋商程序
22.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2.无效响应21.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1.1磋商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投标无效。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1.实质性响应20.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且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6)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1.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4.磋商23.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澄清(8)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7)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不足响应文件有效期的;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4.2本章第6.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0.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4.1本章第6.3款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2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25.响应文件评审24.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4.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24.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1.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24.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24.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4.4款规定填写和签署,并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25.5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25.4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5.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5.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7.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7.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7.确定成交供应商26.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6.提出成交供应商25.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2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2.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9.磋商终止28.3符合28.1款和28.2款情形的,本章本节相关条款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2家。28.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8.1对于经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在本次磋商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28.磋商的特殊情形
30.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1.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1.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1.保密及串通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33.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3.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3.询问及质疑32.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2.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5.签订合同34.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4.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4.3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4.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4.成交通知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5.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35.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5.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5.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无效。36.1强制采购:36.政府采购政策七、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价格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6.3价格评审优惠:(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价格折扣;36.2优先采购:
36.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2)供应商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36.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3)中小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36.6响应文件符合本章第36.1款、第36.2款、第36.3款规定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8.其他规定37.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并在磋商文件中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37.代理服务费八、其他规定36.8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36.7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
1、2022级新生校服、运动服采购(预算:100万元)品目、数量如下:一、采购内容及数量第一节、技术要求第三章采购需求38.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所含服装及搭配要求如下表:2、数量:930套(男生约430套+女生约500套,以实际招生人数为准)1、衣服配置对象:15-17岁学生(一)项目内容二、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