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0
三明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宁化县民政局
乙方 : 惠安黄山石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424]GXG[GK]2022005 的 宁化县民政局宁化县西山陵园扩建项目墓碑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无 。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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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10030801 加工天然石材、石料 | 加工天然石材、石料 | 惠安黄山石材有限公司 | 1(批) | 4732600.0000 | 4732600 | 国内 | 碑石1:宽1000mm×800mm 碑石2:宽1000mm×800mm 草坪墓:宽800mm×500mm | 无 |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肆佰柒拾叁万贰仟陆佰元整(¥4732600.0000) 。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根据现场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在1年内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分批供货,每批次货物(不低于货物总数的25%)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5内完成供货并组织人员安装。 ;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西山陵园 ;
4.3 交付条件: 货物安装完毕可供使用 。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①、墓型主碑采用山西黑花岗岩,主碑光度要求达到100#,不含杂质、气孔、扫花、裂线、石胆等缺陷。其他部件(包含石狮子)均采用长泰产(654#)天然花岗岩石,光度要求高达90#以上,细粒不含杂质、气孔、扫花、裂线、石胆等缺陷。 ②、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使用原料、规格等进行加工,成品表面平整,不能出现其他杂色、隙缝、裂纹或崩角等缺陷。各切割边不得存在切割缺口或修补现象,夹缝≤2毫米。成品雕花工艺要求精细、深浅有度。见光部位及凹凸条平直、圆滑抛光。 ③、乙方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包括生产、运输、验收等所有环节,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④、货物保管:所有的成品货物在验收前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承诺要求: ①、质量保修期限:本项目的质保期为5年,乙方所提供的石材墓具产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如有尺寸规格、材质、制作工艺等相关质量问题,应无条件进行更换。 ②、质保期内甲方若有售后服务需求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呴应,并在8小时内委派人员到达现场负责修复。 ③、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出现的任何由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需一切费用。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发现已接收的采购货物存在缺陷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④、乙方提供的货物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在接到甲方投诉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将所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低,乙方有义务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以确保同样的问题不会再次出现。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①、墓碑安装涉及的所有配套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运送至墓园现场指定位置自行卸货存放。每批石材进场前需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样品交采购人业务部门留存,每一石材必须通采购人业务部门验收才算合格。如在实际供货中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石材出现货不对板情况,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服务资格并追偿相关损失。 ②、采购人不提供墓碑制作场地。供应商自行解决墓碑制作场地,制作完成后再将墓碑运去现场安装。每一建成墓型必须通过采购人业务部门验收才算合格。 ③、供应商应按采购单位要求完成制作安装,确保施工安全。 ④、按采购人规格、式样、使用原料、墓碑名 称等要求进行加工,成品不能出现其他杂色、隙缝、裂纹或崩角。 ⑤、建成墓型参考验收标准如下: ⑤.1、墓型、材质等方面达到采购人设计要求及质量标准。 ⑤.2、碑体及所有石材表层无破损,无缺角,无裂缝;承重构件的碑座、柱、墙平直牢固,无倾斜变形、裂缝、松动;非承重构件节点安装牢固,搭接紧密,缝隙不超过2mm,无风化破损,无缺角; ⑤.3、墓台地铺整体面层平整完好,无空鼓、裂缝、起砂、积水:块料面层平整,无碎裂。 。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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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付款方式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按批次支付,每批次货物(不低于货物总数的25%)按采购方规定时间进场,并按需求方要求进行基座和墓套安装,该批次货物基座和墓套全部完成安装后由供应方提出验收申请,经基座安装验收合格及主碑数量清点无误后支付该批次货物合同金额的70%。第二阶段为所有货物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余款30%按每季度支付10%的标准在9个月内付清。 |
8 、履约保证金
无 。
9 、合同有效期
交货方式和时间:根据现场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在1年内全部货物安装完毕,分批供货,每批次货物(不低于货物总数的25%)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完成供货并组织人员安装。 。
10 、违约责任
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对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无 。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①、本项目甲方(宁化县民政局)为采购单位,其下属单位宁化县殡仪馆为货物实际使用单位,因此本项目所有合同款项由宁化县殡仪馆负责支付。 ②、其它具体事宜(包括安装要求、验收等)由宁化县殡仪馆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无 。
甲方: | 宁化县民政局 | 乙方: | 惠安黄山石材有限公司 |
住所: | 宁化县财福源广场6-7楼 | 住所: | 惠安县崇武镇溪底工业区 |
单位负责人: | 吴晖 | 单位负责人: | 王展伟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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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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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8-6835766 | 联系方法: | 0595-8767298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垵分社 | |
账号: | 账号: | 9070316030010000001393 |
签订地点: 三明市宁化县 签订日期:2022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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