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冉家坝院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3楼改造工程采购澄清文件二号
金额
40.85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4/05/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qyy2024022
预算金额40.85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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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冉家坝院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3楼改造工程澄清文件二号.rar
各潜在投标人:
我院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冉家坝院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3楼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号:KQYY2024022)竞争性比选文件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图纸及工作量清单以本次补遗文件附件为准。
二是竞争性比选文件中第三篇“项目商务要求”中“二、报价及结算”内容做如下调整:
原内容:
2.1.报价要求
本采购工程最高限价408527.07元,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地方行业规范标准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人必须到现场踏勘,各投标人根据现场查勘的情况进行自主报价(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现场,均视为投标人已了解踏勘现场),响应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废标处理。响应报价应包括完成磋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
2.1.1.投标人所报价格如总价与分项报价不一致时,以低价为准。
(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它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材料价格不调整。
(2)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成交供应商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同时须报采购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3) 本工程材料、设备、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运输距离、仓储、保管、库损、二次及多次转运等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综合考虑到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4) 使用缺陷材料引起的返工、报废、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1.2.建筑及附属安装工程费中包含的外运及处置费用包含在响应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2.1.3.税金按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2.1.4.下浮比例=(1-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00%,(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2结算原则
(1)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1-下浮比例)+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处罚金(如果有)。
特别说明:
(2)基价(人工、材料、机械)参与下浮。
(3)价差(人工、机械价差)、核质核价材料、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价格不参与下浮。
(4)合同范围内的结算总价款不得高于供应商投标价。
2.2.1.根据采购人确认的竣工图及收方签证,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2018年《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2018年《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2018年《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2018年《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 2018)、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等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编制和计价。
2.2.2. 人工单价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当期(或近期)项目所在地区域的人工信息价进行计取,若有区间值的按算术平均值结算。
2.2.3.材料单价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当期(或近期)项目所在地区域的材料价格(不含税价),若有区间值的按算术平均值结算。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按实核质核价,核定价格不含税,结算时不参与下浮。
2.2.4.管理费和利润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等文件计算。
2.2.5.组织措施费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等文件计算。
2.2.6.技术措施费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等文件计算。
2.2.7.安全文明施工费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管〔2024〕38 号)等文件计算。
2.2.8.规费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等文件计算。
2.2.9.税金参照《渝建〔2019〕143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新建标[2019]4号)及其配套文件计算。
2.2.10.在工程实施中,成交供应商因工程实际需要发生机械多次进出场、采取特殊工程措施的情况,其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11.本项目结算总价中已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因市场波动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2.2.12.专项验收费用结算
单项验收包含但不限于:环保、消防、绿化、防雷、规划、档案验收及综合验收,由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所产生的的专项验收费用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等供应商原因导致相应的专项验收不合格,产生的多次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2.13.变更说明
(1)若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需进行变更的,增量、减量变更均须向采购人提出申请,采购人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项目的结算价参照条款2.2结算原则执行,增减的费用在投标价内进行结算,超出投标价的部分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若采购人因故需进行主动变更,变更项目的结算价参照条款2.2结算原则执行。
2.2.14.工程结算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工程结算审计。采购方收到供应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工程结算的审计(不含双方争议时间和乙方耽误的时间),若审减率超过5%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a.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5%而小于10%(含10%),按核减额的3%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b.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10%而小于15%(含15%),按核减额的5%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c.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在15%-20%之间的(含20%),按核减额的8%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d.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20%的,按核减额的12%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调整后:
2.1.报价要求
本采购工程最高限价408527.07元,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地方行业规范标准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人必须到现场踏勘,各投标人根据现场查勘的情况进行自主报价(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现场,均视为投标人已了解踏勘现场),响应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废标处理。响应报价应包括完成磋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
2.1.1.投标人所报价格如总价与分项报价不一致时,以低价为准。
(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它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材料价格不调整。
(2)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成交供应商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同时须报采购人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3) 本工程材料、设备、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运输距离、仓储、保管、库损、二次及多次转运等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综合考虑到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4) 使用缺陷材料引起的返工、报废、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1.2.建筑及附属安装工程费中包含的外运及处置费用包含在响应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2.1.3.税金按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2.2.结算原则
2.2.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处罚金(如果有),最终结算总价不得大于最高限价,若超过则按最高限价结算。
2.2.2.工程结算价款: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
(2)结算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ZGZ-2013)等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3)措施项目费:
组织措施项目费:结算时,按照投标报价费率计算,但不得超过相关文件费率,超过按照相关文件费率执行。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及业主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合格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特别说明:各单项技术措施费包干计取。
(4)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管〔2024〕38 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6)规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费率计取。
(7)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法的费用标准,费率按有关文件执行;环境保护税结算时按实计算。
(8)其它。人工、材料调差;不调整。
(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含报价文件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①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则按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子项的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执行。
②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参照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结算时类似项目只调整综合单价组成中发生变化的主要材料价格,其余人工、机械费用、管理费、利润不变。
③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ZGZ-2013)、《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重新组价。管理费、利润采取报价文件报价相同分部的费率。报价文件中已有的人工、材料价格按报价文件中的价格执行。新增人工、材料价格按照实施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认质认价,并共同签章确认。无定额可套用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结合市场行情核定为准。本部分内容进行下浮,下浮比例=(1-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00%,(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基价(人工、材料、机械)均要参与下浮,执行信息价的材料市场价参与下浮(执行信息价的材料基价不再参与下浮),其余价差(人工、材料、机械价差)、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价格不参与下浮。
2.2.3.在工程实施中,成交供应商因工程实际需要发生机械多次进出场、采取特殊工程措施的情况,其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4.专项验收费用结算
单项验收包含但不限于:环保、消防、绿化、防雷、规划、档案验收及综合验收,由成交供应商全面完成。所产生的的专项验收费用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因工程质量不合格等供应商原因导致相应的专项验收不合格,产生的多次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2.5.工程结算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第三方审计机构承担工程结算审计。采购方收到供应商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工程结算的审计(不含双方争议时间和乙方耽误的时间),若审减率超过5%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a.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5%而小于10%(含10%),按核减额的3%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b.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10%而小于15%(含15%),按核减额的5%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c.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在15%-20%之间的(含20%),按核减额的8%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d.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大于20%的,按核减额的12%向施工单位核减工程结算款。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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