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中共福安市委组织部
乙方: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81]FJXH[DY]2019003-1的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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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20302 | 数据加工处理服务 | 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采购项目 | 1 | 项 | 国内 | 1445600 | 1445600 | 详见标书 | 详见标书 | 无 | ||||
合计: | 14456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肆万伍仟陆佰元整(¥1445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拥有合同项下之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升级版本(在软件运维期间)的永久许可使用权。 2. 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3. 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技术权益,有义务保护本系统的著作版权,尊重软件知识产权,抵制对软件的非法使用。 4. 甲方根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整理标准(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及《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文件制定),审核验收乙方实施的技术服务成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数据退回乙方重新制作。 5. 甲方负责提供扫描实施必需的办公条件、档案用品、办公用品及耗材。 6. 甲方需安排项目责任人,负责实施现场全流程的检查与调试工作,协调工程作业督导,全程参与本项目。 7. 甲方有义务及时回复或签署乙方提供合同约定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文件。 8. 乙方食宿自理,甲方协助办理乙方所有项目常驻实施人员的就餐卡。 9.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承诺对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拥有完全的版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保证甲方对该系统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包含档案的分类、档案编码、档案查缺、目录录入、档案扫描、原始图像制作、高清图像(优化图像)制作、档案裱糊、打印装订、数据审核、数据备份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确定的各项技术质量标准。 本次项目乙方完成整理查缺工作后将直接开展后续数字化工作,查缺后1个月内补充的材料归乙方进行归档及数字化,查缺1个月后补充的材料和项目实施期间形成的新的档案材料由驻场人员负责维护。3. 乙方严格执行档案制作管理责任制度。甲方负责从库房提取档案交给乙方加工实施,乙方返还时要逐条检查核对,确保无误,双方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完好无损无缺,签订《干部档案移交清单》。 4. 乙方将制作完成的数字资源须统一完整地保存到甲方提供的存储设备中,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备份。 5. 乙方需设定项目工作责任人,该责任人应由甲方认可,负责实施现场整个工作流程管理与协调工作,主动及时同甲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6. 乙方负责提供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工作文件模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与交付 (一) 验收标准 1.原始图像验收标准 1) 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排序要求一致; 2) 图像清晰,亮度适中,分辨率300DPI; 3) 无坏死文件,无黑屏; 4) 图像页码连续,无错页; 5) 图像偏斜每行首尾不超过1°; 6) 无计算机病毒。 2.高清图像(优化图像)验收标准 在原始图像质量基础上: 1) 图像的排列顺序与原始图像排序要求一致; 2) 图像去掉污斑、黑点、黑边,肉眼观看能达到清晰、平直、干净; 3) 图像同原始图像相比不能过浓或过淡,字迹清晰。 3.目录数据库验收标准 1) 目录数据与图像数据一一对应; 2) 无错别字。 4.纸质档案整理工作验收标准 1) 目录与材料一一对应; 2) 不少页、不多页; 3) 档案材料分类、编码准确; 4) 材料名称、材料形成时间、页数和备注等栏目填写准确。 5.系统验收标准 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功能须符合本附件1《费用明细表》所述系统功能,并在安装和调试后正常运行。 以上验收标准须符合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任中管干部数字档案报送标准》(试行)、省委组织部《新任省管干部档案接收标准》、《报送新任省管干部数字档案的通知》、国标GB/T33870-2017《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新任市管干部档案接收标准》、《报送新任市管干部数字档案的通知》等规定。 (二) 验收计划 1.硬件设备验收计划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交付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设备有损坏、短缺情况,甲方应在收货后7个工作日内在收货确认单上注明并传真至乙方,乙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补充。甲方收货后,乙方负责安排设备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提交设备验收申请,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对合同内相关硬件设备进行验收并签署《硬件设备验收单》。《硬件设备验收单》一经确认,视为硬件设备验收合格。无故逾期不验收的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设备合格。 2.软件系统验收计划 由甲方负责依据本合同附件1《费用明细表》所述系统功能对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项目软件服务验收单》。 3.技术服务验收计划 1) 乙方完成10卷干部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工作后提交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即按照此10卷的标准整理及数字化制作剩余档案。 2) 乙方每完成1000卷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工作后,均须提交甲方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验收登记表》,发现错误后要免费并及时整改。待所有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制作工作完毕后,乙方汇总所有阶段性《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验收登记表》并提交甲方进行最终档案总数确认。 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通过。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乙方须及时并免费整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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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40 | 合同签署生效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中标人收款后20天内需将扫描仪、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安排进场并完成档案管理软件安装调试正常运行。 | |
2 | 24.8 | 档案数字化制作过程中,中标人完成1000卷档案数字化全流程制作提交采购人进行阶段性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中标人与验收数量相应的费用,约占合同总金额的24.8%。 | |
3 | 28 | 档案数字化制作过程中,中标人完成剩余卷数(约1300卷,累计约2300卷)档案数字化全流程制作提交采购人进行阶段性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支付中标人与验收数量相应的费用,约占合同总金额的28%。 | |
4 | 7.2 | 中标人完成所有档案数字化全流程制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售后运维完成后,采购人支付售后运维费用104000元,约占合同总金额的7.2%。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截止到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对应款项支付完毕。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 交付违约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 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合同软件价款的0.1%;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2. 上述逾期违约金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4. 逾期交货超过10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如甲方就此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额。甲方应把已安装在现场合同软件介质和技术文件退还给乙方,对已安装的合同软件,甲方负责卸载退还给乙方,相关拆卸、卸载、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退还或销毁所有的基础性文件和原始资料。 5. 如果项目实施进度由于甲方的原因推迟,则本合同履行相应顺延。双方应按顺延后的日期履行本合同,顺延日期按甲方书面通知的为准。 (二) 付款违约 未经乙方同意或有法定理由,甲方逾期付款的,应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 每逾期付款一天,支付应付未付款额的0.1%。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2. 上述逾期违约金累计总值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付款义务的正常履行; 4. 逾期付款超过10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应把已安装在现场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退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拆卸、运输和投保的费用。 (三) 保密违约 1.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保密信息拥有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保密信息拥有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保密信息拥有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乙方造成国家秘密失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 其它条款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10%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3天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本项目的方式实现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承诺对干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拥有完全的版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保证甲方对该系统的使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如果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如对任何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安全保密 1.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2.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工作秘密是指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不能擅自公开的以机关、单位为主体的那一部分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档案资料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不得以任何方式(纸质、硬盘、磁盘、光盘、软盘等载体)将甲方信息资料带离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现场,不得擅自将甲方信息资料的相关数据存在乙方设备上。 4. 甲乙双方需签订附件2《保密协议》,如乙方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秘密,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乙方应当加强对参与该项目的所有乙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项目结束后,应进行离岗安全保密教育,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6. 本合同所述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 (A)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提供方公开发布、展示、出版、宣传或许可第三方公布、被他人泄密等),或者并非由于信息接受方或其关联公司、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B)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信息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C)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且该第三方对这些信息在披露时对信息接受方无任何明确、暗含或暗示的保密义务; (D)按法律要求必需向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媒介公开的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迅速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将受到有关机关的保密待遇 。
甲方: | 中共福安市委组织部 | 乙方: | 北京航星永志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安市城北街道上杭路22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东街59号三山大厦8层816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郝志军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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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36512371 |
联系方法: | 1802088369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050181360000001900 |
签订地点:福建宁德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