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互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8/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bj1000458
预算金额40万元
招标公司中互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经理010-66295614
中标公司联洋国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互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项目名称 | 中互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458 | |
---|---|---|---|---|
转让底价 | 4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06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14 | 部门负责人:郭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中互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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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南里1号楼3层(03)301室74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田丰 | 成立日期 | 2021-09-27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76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MA04FN9J86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数字广告制作;数字广告发布;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20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联洋国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90 | |||
中互智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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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88.68 | -623.87 | -623.7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69.85 | 244.66 | 25.19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39.72 | -106.18 | -109.1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13.2 | 497.18 | -83.99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76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其他股东出资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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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互智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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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10层1016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王亚宁 | 成立日期 | 2022-02-11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14MA7FP60R7Y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互联网协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互联网协会 | |||
批准日期 | 2024-05-2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中互智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中互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互数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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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于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工作日内,交纳12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基础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2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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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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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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