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玉潭中心小学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采购
合同金额:玖拾捌万元整人民币(980000.00元)
签订合同及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规划条件调整方案;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条件调整论证初审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批复,甲方书面确认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条件调整公示送审成果;公示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甲方书面确认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条件调整阶段全部报批终审成果.
1、乙方应当具备有效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管理部门设计要点,并依照宁乡市城市规划的有关法规和规范,以及宁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按双方拟定的工期进度表,按时、保质、保量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并对所出具的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有关资料、成果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对规划设计成果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意见作不超出甲方原定委托范围和内容的必要调整和补充。3、负责向甲方对本规划设计项目范围内的相关技术交底。4、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交付的所有资料信息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5、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引起的所有纠纷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以下设计成果:
(1)《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内容1)已批准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有关情况2)用地现状调查及分析3)申请调整的必要性4)结论5)附件
(2)主要图纸:1)区位图;2)土地利用现状图;3)调整前图则;4)调整后图则;5)地块模拟方案等。
(3)规划成果的份数:文本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件一式两张光盘。超出份数的规划成果制作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支付。
(4)规划成果要求: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及附件,成果编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规程要求完成,满足湖南省、长沙市及宁乡市行政及专家评审要求。其中文本编制应做到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分析透彻、针对性强,具有实际操作性、指导性等;图件编制应符合制图规范,要素清晰、直观明了;附件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最终成果经采购人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1.1宁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甲方进行规划条件调整论证工作的复函复印件;
1.2 有关的用地、建设批文复印件;
1.3 提供比例尺为1/500或1/2000的实测地形图两份及电子地形图一份用于规划设计;
1.4 规划设计委托书;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1.6 已做规划方案电子文件及相关资料;
1.7 项目建议书电子文件;
1.8 宁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点批文复印件及有关的建设批文复印件;
1.9 周边及规划区内已建成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坐标标高资料;含各类市政管网设施的现状埋设、分布[包括给水、雨水、排污、煤气、电力、电讯、河涌、水闸等的标高、管径、埋深、路由、接线 (管) 方式等];
1.10 其他相关资料。
2、配合乙方对本项目的调研等工作。
3、对乙方的设计回访工作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
5、保护乙方设计的所有文件资料、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等,未经乙方同意,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范围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如有需要,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成果的评审会议和承担相关的评审费用,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7、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信息以及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成果文件、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当具备有效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管理部门设计要点,并依照宁乡市城市规划的有关法规和规范,以及宁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按双方拟定的工期进度表,按时、保质、保量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并对所出具的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有关资料 、成果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对规划设计成果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意见作不超出甲方原定委托范围和内容的必要调整和补充。 3、负责向甲方对本规划设计项目范围内的相关技术交底。 4、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交付的所有资料信息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5、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引起的所有纠纷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以下设计成果:
(1)《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内容1)已批准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有关情况 2)用地现状调查及分析 3)申请调整的必要性 4)结论 5)附件
(2)主要图纸: 1)区位图; 2)土地利用现状图; 3)调整前图则; 4)调整后图则; 5)地块模拟方案等。
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支付费用。
3、因甲方责任造成规划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做设计,双方另行协商增加设计费用。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
5、乙方对规划设计图纸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乙方失误或出具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等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要求乙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的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20%的违约金。
6、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2%。延迟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且乙方还需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图纸和文件份数,或需增加新规划设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增加支付费用,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8、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停止或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并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具备符合招投标文件及项目要求的资质的,或相关资质失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
1、规划调整对交通有重要影响的,或交通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补充交通影响论证资料,需道路交通专业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论证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2、规划调整对市政管线有重要影响或要求的,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补充市政设施影响论证资料,需市政专业部门进行市政影响论证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3、规划调整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环评报告,环评费用由甲方负责。
4、规划调整需调整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调整,费用由甲方负责。
5、规划调整需进行周边地区城市设计、三维空间、景观视线分析,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相关影响论证资料,费用由甲方负责。
6、如欲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均需以书面提前30日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终止。
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约,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终止合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8、如甲方需要提前完成规划设计工作,甲方需另付赶工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9、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应及时通知甲方接收。
10、任何一方如需对本合同另做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定出书面补充协议,一切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规划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尾部提供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
知或文件)。
1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职责后,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1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