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205070032-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玉潭中心小学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20507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 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玉潭中心小学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采购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60
 合计金额小写: 9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宁乡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玉潭中心小学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采购

合同金额:玖拾捌万元整人民币(980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6-02 —— 2023-06-02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中心城区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签订合同及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规划条件调整方案;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条件调整论证初审报告;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批复,甲方书面确认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条件调整公示送审成果;公示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甲方书面确认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条件调整阶段全部报批终审成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1、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费用根据《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湘规学字〔2013〕08号)文件第十八点、第二十三点计费标准取费,在收费基价上进行折扣计价。2、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费用的最终结算:根据所签单总合同,单个地块调规项目按实进行结算,费用根据上述标准收费计价,并按乙方中标时承诺的60%的折扣率进行折算,即实际结算金额按标准收费的6折收取。本项目的最终折扣及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本条第1项约定的“合同金额”系乙方年度累计付款上限值: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价高于“合同金额”,则以“合同金额”作为累计最终结算价;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价低于“合同金额”,则以累计最终结算审计为最终结算价。3、成果公示、规划条件、蓝线图、红线图、平面规划图等服务由甲乙双方协商价格按实每半年结算一次。4、甲方按进度支付乙方的设计费用,交付初步成果后一个月内支付60%的设计费,设计工作完成提交经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成果后,且乙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三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至乙方如下账户。甲方在付款前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但未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乙方收款账号如下:收款单位: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开户银行: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康支行银行账号:82010300000071185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合同费用的,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支行(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10542010400027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具备有效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管理部门设计要点,并依照宁乡市城市规划的有关法规和规范,以及宁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按双方拟定的工期进度表,按时、保质、保量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并对所出具的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有关资料、成果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对规划设计成果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意见作不超出甲方原定委托范围和内容的必要调整和补充。3、负责向甲方对本规划设计项目范围内的相关技术交底。4、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交付的所有资料信息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5、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引起的所有纠纷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以下设计成果:

(1)《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内容1)已批准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有关情况2)用地现状调查及分析3)申请调整的必要性4)结论5)附件

(2)主要图纸:1)区位图;2)土地利用现状图;3)调整前图则;4)调整后图则;5)地块模拟方案等。

(3)规划成果的份数:文本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件一式两张光盘。超出份数的规划成果制作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支付。

(4)规划成果要求: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及附件,成果编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规程要求完成,满足湖南省、长沙市及宁乡市行政及专家评审要求。其中文本编制应做到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分析透彻、针对性强,具有实际操作性、指导性等;图件编制应符合制图规范,要素清晰、直观明了;附件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最终成果经采购人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1.1宁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甲方进行规划条件调整论证工作的复函复印件;

1.2 有关的用地、建设批文复印件;

1.3 提供比例尺为1/500或1/2000的实测地形图两份及电子地形图一份用于规划设计;

1.4 规划设计委托书;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1.6 已做规划方案电子文件及相关资料;

1.7 项目建议书电子文件;

1.8 宁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点批文复印件及有关的建设批文复印件;

1.9 周边及规划区内已建成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坐标标高资料;含各类市政管网设施的现状埋设、分布[包括给水、雨水、排污、煤气、电力、电讯、河涌、水闸等的标高、管径、埋深、路由、接线 (管) 方式等];

1.10 其他相关资料。

2、配合乙方对本项目的调研等工作。

3、对乙方的设计回访工作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

5、保护乙方设计的所有文件资料、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等,未经乙方同意,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范围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如有需要,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成果的评审会议和承担相关的评审费用,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7、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信息以及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成果文件、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当具备有效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管理部门设计要点,并依照宁乡市城市规划的有关法规和规范,以及宁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按双方拟定的工期进度表,按时、保质、保量提供合格的规划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并对所出具的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负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有关资料 、成果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对规划设计成果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意见作不超出甲方原定委托范围和内容的必要调整和补充。 3、负责向甲方对本规划设计项目范围内的相关技术交底。 4、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交付的所有资料信息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甲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5、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引起的所有纠纷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造成甲方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以下设计成果:

(1)《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内容1)已批准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有关情况 2)用地现状调查及分析 3)申请调整的必要性 4)结论 5)附件

(2)主要图纸: 1)区位图; 2)土地利用现状图; 3)调整前图则; 4)调整后图则; 5)地块模拟方案等。

(3)规划成果的份数:文本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件一式两张光盘。超出份数的规划成果制作费用应由甲方另行支付。

(4)规划成果要求: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及附件,成果编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规程要求完成,满足湖南省、长沙市及宁乡市行政及专家评审要求。其中文本编制应做到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分析透彻、针对性强,具有实际操作性、指导性等;图件编制应符合制图规范,要素清晰、直观明了;附件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支付费用。

3、因甲方责任造成规划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做设计,双方另行协商增加设计费用。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

5、乙方对规划设计图纸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乙方失误或出具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等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要求乙方退还所有已支付的费用,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并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费用20%的违约金。

6、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2%。延迟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且乙方还需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图纸和文件份数,或需增加新规划设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增加支付费用,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8、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停止或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并按合同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具备符合招投标文件及项目要求的资质的,或相关资质失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2022年6月15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规划调整对交通有重要影响的,或交通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补充交通影响论证资料,需道路交通专业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论证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2、规划调整对市政管线有重要影响或要求的,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补充市政设施影响论证资料,需市政专业部门进行市政影响论证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3、规划调整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环评报告,环评费用由甲方负责。

4、规划调整需调整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调整,费用由甲方负责。

5、规划调整需进行周边地区城市设计、三维空间、景观视线分析,应按规划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相关影响论证资料,费用由甲方负责。

6、如欲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均需以书面提前30日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终止。

7、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约,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终止合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8、如甲方需要提前完成规划设计工作,甲方需另付赶工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9、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应及时通知甲方接收。

10、任何一方如需对本合同另做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定出书面补充协议,一切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规划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合同尾部提供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

知或文件)。

1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职责后,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1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宁乡大道168号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
法定代理人: 胡携春 法定代理人: 张楠
委托代理人: 周国强 委托代理人: 姜莉
电话: 0731-87899817 电话: 0731-82231551
传真: 0731-87899817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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