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连城县旅游事业局厦门北站LED屏广告宣传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36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8/11/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825]f[dy]2018003
预算金额36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石成国13936570
公告正文
连城县旅游事业局厦门北站LED屏广告宣传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城县旅游事业局

乙方厦门圣视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5]F[DY]2018003连城县旅游事业局厦门北站LED屏广告宣传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 1 块/年 国内 360000 360000 / 19.8m*2.88m
合计: 36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元整元(¥3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北站

4.3交付条件: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50 按合同约定支付
2 30 按合同约定支付
3 20 按合同约定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按成交金额的3%缴交履约保证金; 2、缴交银行及帐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开户名: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帐 号:171030100100100399 (注:本账号不接受投标保证金汇款)3、凭采购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或顺利履约)的证明材料原件,送达或快递至采购代理机构无息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备注:1、商务条件均为重要要求,任一项响应负偏离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项目实施未满足商务条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3、未胶装的纸质投标文件均视为活页装订。4、质疑人递交质疑函时还应出具质疑人已在龙岩市政府采购网上已对本项目进行报名的证明文件(体现报名时间),否则将不被认定为潜在投标人,其质疑将不予受理.5、供应商的CA证书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连同密封的纸质响应文件一起递交,否则协商将被拒绝。6、投标人提供的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核对的,应按格式列出详细清单,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将不予接收),原件清单和原件无须粘贴、装订、密封。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连城县旅游事业局 乙方: 厦门圣视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 连城县北大西路1号 住所: 厦门市海沧区坪山南里64号融信中心写字楼1005-1006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章宦冲
委托代理人:
江丽娟
委托代理人:
石成国
联系方法: 13375081803 联系方法: 1393657030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
账号: 账号: 129480100100143549


签订地点:连城县旅游事业局

签订日期: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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