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设备维修和油漆翻新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356.8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30804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大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环卫作业车辆、设备维修和油漆翻新服务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804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投标报价表
分项报价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8-15 —— 2024-08-14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项目技术要求 3,3.1.1乙方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3.3.1.2乙方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3.3.1.3乙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3,3.1.4乙方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3.3.1.5乙方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3.3.1.6乙方为采购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3.3.1.7乙方为甲方更换的配件,除易损件外(机油滤芯、空气滤茶、空调滤芯、汽油滤芯、灯泡、轮胎、火花寒、刹车片、离合器片、柴油滤芯、蓄电池、保险(熔断器)、密封条),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3.1.8中标人负责维修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污染,废气、废油、废渣的处理净化和无害化归类处理。 3.3.1.9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由中标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3,3,1.10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3,3.1.11甲方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3.1.12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接到各所管理人员电话指今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3.3.1.13乙方人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中标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中标方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并赔偿采购人损失。 3.3.1.14乙方应自觉接受采购人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3.3.1.15中标人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岗位责任责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旧件回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档案制度、人员培训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客户意见处理制度等,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3,3.1.16乙方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3.3.1.17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3.3.1.18油漆的技术要求;车线条骨位平直,有棱有角,板平顺无凹痕、无起泡,全车油漆应该似原厂车那样,具有高光泽,不应有起纹、走珠和砂粒等现象。车底喷沥青防锈,排气管和波箱及散热器等部件不能有沥青。车辆钢圈和轮胎应翻新和清洁干净;还需对车辆内部清洁,洗尘,清洗表板,门皮等,全车配件如:玻璃,灯,电线不得有油法。 3.3.1.19油漆质量要求;漆工应仔细验收钣金以达到喷漆条件,彻底表面除锈,挖补处刷防锈漆。全车漆色一致、无色差,漆膜厚度均匀,表面光洁,车身线条、缝隙、弧度应对称;面漆无流痕,无气孔起泡、车内整洁、干净、内外装饰无飞漆;车身底盘及钢圈喷漆符合要求。油漆质量保修一年。 3.3.2服务规程 3.3.2.1接修乙方应对送修设备、车辆的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3.3.2.2初检乙方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采购人确认。只有在采购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中标人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3.3.2.3检修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采购人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采购人报送。 3.3.2.4修竣设备、车辆交接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办理交接手续。采购人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采购人应在维修结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采购人以书形式向中标人提出,并要求中标人改正,至检验合格。 3.3.2.5维修档案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3.3.2.6遇恶劣天气影响,冰雹较大时,乙方应组织相当技术人员24小时提供保障服务。 3.3.3考核管理甲方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乙方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2)、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5)、其他违反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6)、无理由或技术力量不足延误维修进度的。 3.3.4其他要求 3.3.4.1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准行城区道路;能满足采购需求的足量维修人员(高级技工3人以上、二级技工3人以上)及维修设施(至少包括2条大车维修作业地沟、大型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等)及维修设备(至少包括发动机检测仪、车辆检测仪(电脑)、四轮定位仪、举升设备、修复液压顶、空调检测仪设备、车辆制动系统检测设备、380伏焊接设备)。 3.3.4.2本项目乙方须承诺中标后对服务期间所维修车辆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行统一保管,由中标人提供保管场地并详细列明维修。更换清单:配合甲方进行资产处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结算方式:本项目按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等)其中工时费、材料管理费不得超过乙方投标承诺的优惠率,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审定的价格以月为单位进行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东风路支行(长沙大展汽车维修有限公司:58985734994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应当做到做到“四忧”: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供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5.2.2经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质保期内,凡应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讲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2.3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市场监整管理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干服务类项目,费用每月按实结算,采用一般程验收;每年度第一次付款前组织一次专家验收,方有权对方维修服务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进行审核;所有工时价、材料管理费的价格不得超过乙方承诺的优惠率。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 6.2甲方及时按合同验收及结算方式付款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对甲方送修车辆维修不及时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车辆维修,甲方可扣除当次维修工时费及材料管理费: 7.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品牌提供配件、材料或以次充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配件质量原因产生安全问题由乙方担负全部责任: 7.6如乙方在维修生产中未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污染,废气、废油、废渣进行处理净化和无害化归类出理,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7如乙方在旧件回收过程中违反约定私自处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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