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浦东新区外高桥新市镇G03-06地块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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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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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浦东新区外高桥新市镇G03-06地块
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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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浦东新区 | |
地块公告号 | 201714501 | |
合同编号 | 沪浦规土(2017)出让合同第29号 | |
地块名称 | 浦东新区外高桥新市镇G03-06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张杨北路西侧防护绿地、G03-17地块西边界,南至:思学路、G03-16地块北边界,西至:高杰路、G03-16地块东边界,北至:德爱路(地块四至范围应以附图红线为准) | |
土地用途 | 动迁安置房 |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56072.5 | |
容积率 | 动迁安置房 2.2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123359.5 | |
竞得人/中标人信息 | ||
竞得人/中标人 | 上海达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达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 | |
竞得人/中标人法定代表人 | 秦荣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17-12-12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1451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地下空间要求 |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25%%,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开展2015年装配式建筑年度落实情况自查及编制2016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的通知》【沪建建材联(2016)24号】。 | |
全装修要求 |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公共服务设施:该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0.59 %(计731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老年活动室不小于339平方米,文化活动室不小于120平方米,居委会不小于212平方米,公厕不小于60平方米。 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高行镇政府,由政府负责管理运营。 2、该地块内应设置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0.53 %(计300平方米)的健身点,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高行镇政府,由政府负责管理运营。 3、公共通道: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满足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通道建议布局于G03-06地块中间,东西向联系张杨北路和高杰路,其位置、线型可结合方案调整。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高行镇政府,由政府负责管理运营。公共通道两端不得设置围墙,24小时向公众开放。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不小于35%,绿化面积不小于19625.38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该地块按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建成后,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对于业主共有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属按规定办理认定手续。业主共有房地产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属按管理权限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具体操作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
物业持有要求 | / | |
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按照《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中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房地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6)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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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5)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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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1、本合同项下地块作为动迁安置房建设地块,建成后的动迁安置房由区政府指定部门整体回购,动迁安置房的配套商业物业整体移交给区政府指定部门,且不得再次分割转让。 2、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70068.38平方米(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3、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沪浦规土规(2016)352号文及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4、地上建筑面积123359.50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731平方米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相关附件:
- 合同编号:沪浦规土(2017)出让合同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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