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2023年小型工程材料及市政维护材料采购项目(人行道板类)合同公告
金额
26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6/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0412002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豪擎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年小型工程材料及市政维护材料采购项目(人行道板类)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0412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①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服务期内因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合同将自动解除)。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①交货时间:零星货物接到通知后当天交货;批量货物3日内交货或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内交货。 ②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③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免费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④付款人: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⑤付款方式:按季度按实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按实结算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按实结算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按实结算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按实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凤支行(湖南豪擎实业有限公司:81000037448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中标人按费用包干的形式,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本项目供货及相应服务。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5.2.2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社保、医疗、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1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 5.2.3当采购人需要进行货物采购时,采购人将所需清单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采购人指定人员签字确认。 5.2.4在供货时,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①对所供应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发现有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将该部分货物更换成符合要求的货物。如中标人拒绝更换有问题的货物,则采购人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如因供应相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中标人负全责,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采购人检查和清点。中标人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货物不损坏,如因中标人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③接受采购人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④中标人严格按照采购人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供货,不得变更品种。 ⑤因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在产品交付前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对未达到要求的产品,一律拒收,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3.2中标人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相关货物的品种、规格等情况,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相关货物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办理签收手续;不合格的,由中标人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办理签收手续。 5.3.3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本项目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4采购人验收时因客观因素无法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而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中标人负责免费更换成合格货物。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拒收货物且要求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各项质量及要求进行整改,直至产品合格,再予以签收,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②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③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②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③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按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条款规定严格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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