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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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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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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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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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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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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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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201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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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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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买方)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乙方:(卖方)昆明华超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本合同项下产品买卖 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材料费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型号 |
详细参数 |
单价(RMB) |
数量 |
单位 |
合计金额 |
(RMB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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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筒型网络摄像机 |
海康威视 |
DS-2CD2T45MZXA-I5FJ |
具有400万像素 CMOS传感器; |
1135.00 |
1 |
台 |
1135.00 |
2 |
筒型网络摄像机 |
海康威视 |
DS-2CD2T45MZXA-I5FS |
具有400万像素 CMOS传感器; |
1380.00 |
1 |
台 |
1380.00 |
3 |
半球型网络摄像机 |
海康威视 |
DS-2CD2345MZXA-IFJ |
具有400万像素 CMOS传感器。 |
1135.00 |
2 |
台 |
2270.00 |
4 |
半球型网络摄像机 |
海康威视 |
DS-2CD2345MZXA-IFS |
具有400万像素 CMOS传感器。 |
1380.00 |
1 |
台 |
1380.00 |
5 |
摄像机专用支架 |
国产 |
1212 |
海康专用支架 |
66.00 |
1 |
只 |
66.00 |
6 |
电源适配器 |
小耳朵 |
12V12.5A |
专用监控电源 |
320.00 |
1 |
个 |
320.00 |
7 |
2盘位8路网络硬盘录像机 |
海康威视 |
NVR- 7808N-K2 |
可接驳符合 ONVIF、PSIA、RTSP 标准及众多主流厂商(ACTI、ARECONT、 AXIS、 Bosch、 Brickcom、 Canon、 Panasonic、 PELCO、SAMSUNG、SANYO、SONY、Vivotek、ZAVIO)的网络摄像机; |
1200.00 |
1 |
台 |
1200.00 |
8 |
22寸液晶显示器 |
三星 |
S22D300NY |
分辨率:1920*1080(全高清) |
1580.00 |
1 |
台 |
1580.00 |
9 |
交换机 |
TP |
TL-SG1008M |
8口千兆交换机 |
422.00 |
1 |
台 |
422.00 |
10 |
拾音器 |
烽火 |
DC-600 |
|
650.00 |
2 |
个 |
1300.00 |
11 |
音箱 |
漫步者 |
101 |
|
250.00 |
1 |
套 |
250.00 |
12 |
录像存储器 |
希捷 |
SV 3000G |
SATA 3000G监控专用硬盘 |
1580.00 |
2 |
块 |
3160.00 |
13 |
监控专用网线 |
江苏时代 |
国标HSYV-5e 4*2*0.50 |
超五类 |
950.00 |
1 |
箱 |
950.00 |
14 |
监控专用电源线 |
江苏时代 |
RVV2*1.0 |
RVV2*1.0 |
3.80 |
100 |
米 |
380.00 |
15 |
网络机柜 |
精致 |
1米 |
600*800*1000 |
2000.00 |
1 |
个 |
2000.00 |
1617 |
无线门铃 |
|
|
|
240.00 |
1 |
个 |
240.00 |
设备合计 |
18033.00 |
(一)合同金额为¥18033元(大写:壹万捌仟零叁拾叁元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质量要求按电子产品检验标准及国家3C认证标准,并提供相应检验报告及认证标识。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由买方按卖方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
第四条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20日内交货。
第五条 交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接货人):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设备所有权自货物送至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时起转移至买方。
第七条 设备风险承担:
合同设备的风险自设备交付移交后转移。属于代办托运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残损、变质等情况,由买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卖方协助时,卖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买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买方可向承运部门拒绝接收,同时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答复。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乙方负担
第九条 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乙方负担
第十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包装费用承担: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20日内送至买卖双方约定地点。
2、验收手段:现场开封对照清单进行验收。
3、验收标准:买方按签订合同所确定的数量、质量、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一)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3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二)如买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所有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三)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四)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卖方于合同签订完成后向买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四条 买方付款方式
买方在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完成运行正常后,一次性付清设备款。
第十五条 卖方对于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间为:自产品交付买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在质保期间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在买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后10日内免费予以处理,因质量问题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若在签订后或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4份,甲方3份,乙方1份。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作出的所有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昆明华超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南屏支行 帐号:2502 0110 3902 3332 970 电话:0871-65144003 13708411439 地址:昆明市龙泉路7号金太阳电脑城4-7号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