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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石燕桥镇中心学校新建教学综合楼地籍测绘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2/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测绘合同
工程名称:隆昌市石燕桥镇中心学校不动产地籍测绘
合同编号: 2022-122
测 绘 合 同
合同编号: 2022-122
发包人(甲方):隆昌市石燕桥镇中心学校
承包人(乙方):四川省古湖测绘有限公司
承包人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不动产地籍测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项目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基准和标准
1.测绘基准
(1)平面坐标系统:1980年西安坐标系
(2)高程基准: 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2.执行的技术标准
第二条 服务费用
1.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肆仟元整
(小写):4000.00元。
第三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þ一次性支付 o分期支付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5 日内,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开展所必需、且来源合法的有关资料。
2.做好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协调配合工作。
3.协调安全、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划定测绘范围,避免乙方在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等涉密区域违法开展影像获取、数据采集、地理信息调查等测绘活动。
4.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5.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成果,未经乙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项目成果。
2.确保所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成果,未经甲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或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保密约定
1.双方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2.双方互相保守商业秘密。
3.双方另有保密协议的,还需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第七条 项目分包
o甲方允许乙方依法分包非关键性环节(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属于关键性环节)的业务。
þ不允许分包。
第八条 成果质量评定
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成果3日内,组织开展成果质量评定,否则,视为完成成果质量评定。
o甲方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质量检验和成果质量评定
工作。
o甲方组织专家评定成果质量。
第九条 项目验收
o以成果质量评定代替项目验收。
o甲方在成果质量评定合格3 日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否则,视为完成项目验收。
o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成果 3日内,组织对项目成果质量进行评定和项目验收,否则,视为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甲方,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成果资料交付
乙方在项目成果质量评定合格/ 日内,向甲方交付下列项目成果:
第十二条 成果汇交
双方按照国家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约定如下:
o甲方汇交。
o甲方委托乙方汇交。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
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5 %的违约金。
2.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百分之5的违约金,项目工期顺延。
3.承担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义务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乙方服务费用,逾期7日以内的,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当期服务费用千分之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15 日之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 日内按照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5 %的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当期服务费用千分之5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 无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5 %的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条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千分之5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质量合格的项目成果,逾期7 日以内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千分之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15 日之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 日内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5 %的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千分之 5 的违约金。
4.乙方转包、擅自分包合同业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 5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 无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否则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
1.向 内江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乙方在甲方付清款项后3日内递交测绘报告及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服务费用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_贰___份,甲方__壹__份,乙方_壹___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人: 地址:隆昌县古湖街道春光路一段
地址: 137号
电话: 电话:3983928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银行帐号:51050168760800000045
合同订立日期:_2023_年_01_月14_日,地点:春光路一段137号
工程名称:隆昌市石燕桥镇中心学校不动产地籍测绘
合同编号: 2022-122
测 绘 合 同
合同编号: 2022-122
发包人(甲方):隆昌市石燕桥镇中心学校
承包人(乙方):四川省古湖测绘有限公司
承包人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不动产地籍测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项目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基准和标准
1.测绘基准
(1)平面坐标系统:1980年西安坐标系
(2)高程基准: 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2.执行的技术标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标准级别 |
1 |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 GB50026-2007 | |
2 | 《城市测量规范》 | CJJ 8-2011 | |
3 |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GB/T 24356-2009 | |
4 |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 CH/T 1016-2008 | |
5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 2005 | |
第二条 服务费用
1.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
序号 | 服务内容 | 工作量 | 单价(元) | 服务费用(元) | 备注 |
1 | 不动产地籍测绘 | / | / | 4000.00 | / |
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肆仟元整
(小写):4000.00元。
第三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þ一次性支付 o分期支付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5 日内,向乙方提供满足项目开展所必需、且来源合法的有关资料。
2.做好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协调配合工作。
3.协调安全、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划定测绘范围,避免乙方在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等涉密区域违法开展影像获取、数据采集、地理信息调查等测绘活动。
4.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5.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成果,未经乙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项目成果。
2.确保所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3.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的成果,未经甲方授权,不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或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保密约定
1.双方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2.双方互相保守商业秘密。
3.双方另有保密协议的,还需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
第七条 项目分包
o甲方允许乙方依法分包非关键性环节(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属于关键性环节)的业务。
þ不允许分包。
第八条 成果质量评定
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成果3日内,组织开展成果质量评定,否则,视为完成成果质量评定。
o甲方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质量检验和成果质量评定
工作。
o甲方组织专家评定成果质量。
第九条 项目验收
o以成果质量评定代替项目验收。
o甲方在成果质量评定合格3 日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否则,视为完成项目验收。
o甲方在乙方提供项目成果 3日内,组织对项目成果质量进行评定和项目验收,否则,视为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项目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甲方,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成果资料交付
乙方在项目成果质量评定合格/ 日内,向甲方交付下列项目成果:
序号 | 成 果 名 称 | 规 格 | 数 量 | 备 注 |
1 | 资料 | 份 | 2 | |
2 | 光盘 | 张 | 1 | |
| | | | |
第十二条 成果汇交
双方按照国家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汇交的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约定如下:
o甲方汇交。
o甲方委托乙方汇交。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
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5 %的违约金。
2.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百分之5的违约金,项目工期顺延。
3.承担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四条义务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乙方服务费用,逾期7日以内的,自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当期服务费用千分之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15 日之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 日内按照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服务费用,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5 %的违约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当期服务费用千分之5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 无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5 %的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条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或项目中断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千分之5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质量合格的项目成果,逾期7 日以内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千分之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15 日之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 日内向甲方返还已收到的服务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5 %的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千分之 5 的违约金。
4.乙方转包、擅自分包合同业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 5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 无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否则承担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
1.向 内江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乙方在甲方付清款项后3日内递交测绘报告及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服务费用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一式_贰___份,甲方__壹__份,乙方_壹___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人: 地址:隆昌县古湖街道春光路一段
地址: 137号
电话: 电话:3983928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行银行帐号:51050168760800000045
合同订立日期:_2023_年_01_月14_日,地点:春光路一段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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