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保局,各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确保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人工关节集采”)中选结果平稳落地,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发〔202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中选品种(详见附件)。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与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
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每年签订采购协议。在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人工关节产品价格。中选人工关节系统集采价格区分“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按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非专用的动力工具、相关工具的清洗消毒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费用中。
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区分产品系统类别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如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
(二)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次月底,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
在保证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结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求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
(三)保障供应配送。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产品质量的行为。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生产企业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需求,并按照合同进行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保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保障供应问题造成采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行为。
(四)加强监测考核。在保证中选产品用量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采购并使用其他价格适宜的医用耗材,但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定期监测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等情况,监测、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推动政策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将执行中选结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至上级部门。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压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结果平稳落地。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2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x附件: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