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市属高校分类发展——增材制造教学实践中心建设(配套)比选公告
金额
89.8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05/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jgx2023-014
预算金额89.8万元
招标联系人马老师15652518899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06/21
公告正文
为规范我校财政性资金执行过程,实行阳光采购,适应北京市财政预算管理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拟对“市属高校分类发展-增材制造教学实践中心建设(配套)”项目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望具备条件的服务供应商积极报名参与。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JGX2023-014
项目名称:市属高校分类发展-增材制造教学实践中心建设(配套)
预算金额:人民币89.8万元
采购目标:市属高校分类发展-增材制造教学实践中心建设(配套)项目主要内容为FDM成型实训室建设,采用数字建模与FDM增材制造技术,与实践中心其他实训室配套形成相对完整的增材制造工艺流程,展现增材制造技术的先进性,适应现代制造业面向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为培养技能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坚实保障。
二、比选范围
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合法经营、符合比选要求的供应商。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4)*近三年供应商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5)*参加本次比选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类似关系的声明。
6)*信用记录
7)*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8)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注:以上文件中*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没有对此做出响应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四、比选实施步骤
1、报名方式和时间:
有意愿的供应商可以通过邮件的方式进行报名,并将公司的资格证明文件扫描(需加盖公章)后发送到邮箱:101284@bpi.edu.cn。
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6月2日下午16:00
2、资格确认: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比选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格确认,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将会在2023年6月3日20:00前收到邮件确认和比选文件。
学校将于2023年6月5日13:30一14:30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自愿报名参加。报名方式:请于2022年6月4日16:00之前,发送“本公司报名参加现场踏勘”至邮箱101284@bpi.edu.cn。
3、递交文件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3年6月9日上午10:00
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 9 号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要求:
2响应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01284@bpi.edu.cn。
②响应文件纸质版五份(一份正本、四份副本,需标明“市属高校分类发展-增材制造教学实践中心建设(配套)”比选响应文件)
③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装订后密封,并在封面处标注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4、评审及公告
2023年6月9-10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比选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确定供应商,成交结果将在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官方网站上公布。
联系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9号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15652518899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23年5月30日
附件: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5)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7)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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