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第15批集中采购非招标项目采购公告(包2004、包2005、包2006)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0/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gdg-2024-jz15-cg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唐经理0531-83160660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10/23
公告正文
包号 | 采购人 | 项目名 | 项目地点 称 | 及概况 | 采购范围 | 审计范围 | 备注 |
2004 | 中国绿发 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 中国绿 发投资 集团有 限公司 2024-2 025年 度财务 决算审 计(主 审所) 项目 | 本项目位 于北京市 及各省市 (具体以 各公司所 在地为 准)。 | 主要包含中 国绿发合并、 鲁能集团合 并、天津中绿 电合并、新疆 中绿电、新能 源青海分公 司、内蒙古分 公司、陕西分 公司等绿色 能源单位、海 口公司、山东 商管公司及 中绿汇公司、 中绿中科公 司等85户单 文件)。 | 1.年度决算审计服务 2.国资委财务决算现场审计 3.其他审计事项 位(详见招标 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在其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机构声明、业务核查意见专项报告; | (1)作为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对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并就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审计情况说明等专项报告; (3)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测评, 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 (4)完成公司在年度决算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应于次 年4月30日前出具,各单位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出具。 (1)按《企业会计准则》、国资委决算报表编制手册及久其填报说明文件等相关要求,协助被审计单 位完成国资委年度决算系统(久其)填报,对久其决算报表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数据与 审计报告一致,填报数据符合国资委报送要求,按时完成国资委久其决算报表报送; (2)完成国资委(以各审计年度国资委印发企业财务决算集中会审资料清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报送的各 类报告为准)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及报告; (3)各年度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以被审计单位数量派出会计师协助国资委决算报表(久其)填报及审 核工作,每30户被审计单位应派出一名会计师协助相关工作开展,不足30户按照30户考虑。 (1)上市公司内控审计。依据上市公司内控审计要求,出具上市公司天津中绿电公司内控审计报告, 此报告由上市公司年度决算审计事务所出具; (2)上市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天津中绿电公司2024年承诺期届满,需出具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资产“鲁能新能源”模拟合并审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盈利补偿期限届满减值测试情况说明的 专项审核报告,此报告由上市公司年度决算审计事务所出具; (3)债券募集说明书审计机构声明。服务期内被审计单位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的,由年度决算审计中 (4)提供财务管理事项、会计处理事项咨询服务,提供新准则应用培训、财税最新动态培训服务等。 | 中国绿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2024-2025年 度财务决算审 计主审所(包 2004)、参审 所1(包 2005)、参审 所2(包2006) 三个项目兼投 不兼中,同一 应答人最多可 中1个标包 |
包号 | 采购人 | 项目名 | 项目地点 称 及概况 | 采购范围 | 审计范围 | 备注 | |
2005 | 中国绿发 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 中国绿 发投资 集团有 限公司 2024-2 025年 度财务 决算审 计(参 审所1) 项目 | 本项目位 于北京市 及各省市 (具体以 各公司所 在地为 准)。 | 主要包含都 城伟业合并、 济南公司、上 海公司、苏州 公司、文昌公 司、广州公 司、大连公司 及部分幸福 产业等53户 单位(详见招 标文件)。 | 1.年度决算审计服务 (1)作为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对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并就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审计情况说明等专项报告; (3)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测评, 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 (4)完成公司在年度决算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应于次 年4月30日前出具,各单位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出具。 2.国资委财务决算现场审计 (1)按《企业会计准则》、国资委决算报表编制手册及久其填报说明文件等相关要求,协助被审计单 位完成国资委年度决算系统(久其)填报,对久其决算报表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数据与 审计报告一致,填报数据符合国资委报送要求,按时完成国资委久其决算报表报送; (2)完成国资委(以各审计年度国资委印发企业财务决算集中会审资料清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报送的各 类报告为准)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及报告; (3)各年度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以被审计单位数量派出会计师协助国资委决算报表(久其)填报及审 核工作,每30户被审计单位应派出一名会计师协助相关工作开展,不足30户按照30户考虑。 3.其他审计事项 (1)债券募集说明书审计机构声明。服务期内被审计单位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的,由年度决算审计中 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在其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机构声明、业务核查意见专项报告: (2)提供财务管理事项、会计处理事项咨询服务,提供新准则应用培训、财税最新动态培训服务等。 | 中国绿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2024-2025年 度财务决算审 计主审所(包 2004)、参审 所1(包 2005)、参审 所2(包2006) 三个项目兼投 不兼中,同 一 应答人最多可 中1个标包 |
包号 | 采购人 | 项目名 称 | 项目地点 及概况 | 采购范围 | 审计范围 | 备注 | |
2006 | 中国绿发 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 中国绿 发投资 集团有 限公司 2024-2 025年 度财务 决算审 计(参 审所2) 项目 | 本项目位 于北京市 及各省市 (具体以 各公司所 在地为 准)。 | 主要包含北 京公司、天津 公司、重庆公 司、成都公 司、宜宾公 司、南京公司 等30户单位 (详见招标 文件)。 | 1.年度决算审计服务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年4月30日前出具,各单位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出具。 2.国资委财务决算现场审计 审计报告一致,填报数据符合国资委报送要求,按时完成国资委久其决算报表报送 类报告为准)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及报告; 核工作,每30户被审计单位应派出一名会计师协助相关工作开展,不足30户按照30户考虑。 3.其他审计事项 介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在其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机构声明、业务核查意见专项报告; | (1)作为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对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并就企业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审计情况说明等专项报告; 中国绿发投资 (3)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以及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测评, 集团有限公司 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 2024-2025 年 (4)完成公司在年度决算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应于次 度财务决算审 计主审所(包 2004):参审 (1)按《企业会计准则》、国资委决算报表编制手册及久其填报说明文件等相关要求,协助被审计单 所1(包 位完成国资委年度决算系统(久其)填报,对久其决算报表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数据与 2005)、参审 所2(包2006) (2)完成国资委(以各审计年度国资委印发企业财务决算集中会审资料清单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报送的各 三个项目兼投 不兼中,同一 (3)各年度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应以被审计单位数量派出会计师协助国资委决算报表(久其)填报及审 应答人最多可 中1个标包 (1)债券募集说明书审计机构声明。服务期内被审计单位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的,由年度决算审计中 (2)提供财务管理事项、会计处理事项咨询服务,提供新准则应用培训、财税最新动态培训服务等。 |
号 | 项目名称 | 资质业绩条件 |
04 | 中国绿发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2024-2025年度 财务决算审计 (主审所)项目 | 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具有投标资格),具备国家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许可资质。 2.业绩要求:具有央企2019-202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业 绩,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3.信誉要求: 应答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 业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 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资质未 满 36个月的; 2)近3年内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3)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 (含)以上的; 4)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4.人员要求: 1)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 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2)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行政处 罚,完成整改、恢复执业资格未满36个月的人员不得担 任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包括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等,下同); 3)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4)近3年内担任主要成员的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内因审计质 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决算 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5)被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得担任财务决算 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5.其他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 前20位。(排名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最近一期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为准) 2)会计师事务所应签订《投标保密承诺函》,在审计工作 中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3)应答人应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关于印发《中央企 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 (2024)20号)中的规定。 |
包号 | 项目名称 | 资质业绩条件 |
2005 | 中国绿发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2024-2025年度 财务决算审计 (参审所1)项目 | 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具有投标资格),具备国家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许可资质。 2.业绩要求:具有央企,2019-202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业 绩,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3.信誉要求: 应答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 业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 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资质未 满36个月的; 2)近3年内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3)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 (含)以上的; 4)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4.人员要求: 1)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 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2)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行政处 罚,完成整改、恢复执业资格未满36个月的人员不得担 任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包括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等,下同); 3)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4)近3年内担任主要成员的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内因审计质 量间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决算 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5)被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得担任财务决算 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5.其他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 前50位(排名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最近一期会 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为准) 2)会计师事务所应签订《投标保密承诺函》,在审计工作 中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3)应答人应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关于印发《中央企 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 【2024)20号)中的规定。 |
E4 | 项目名称 | 资质业绩泰件 |
2006 | 中国绿发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2024-2025年度 财务决算审计 (参审所2)项目 | 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 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具有投标资格),具备国家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书。 2.业绩要求:具有央企2019-202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业 绩,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3.信誉要求: 应答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 业等行政处罚,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 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后恢复业务资质未 满 36 个月的; 2)近3年内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3)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 (含)以上的; 4)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4.人员要求: 1)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 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2)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行政处 罚,完成整改、恢复执业资格未满36个月的人员不得担 任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包括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等,下同); 3)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的人员不得担任企业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4)近3年内担任主要成员的财务决算审计项目内因审计质 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决算 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5)被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得担任财务决算 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 5.其他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 前50位。(排名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最近一期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为准) 2)会计师事务所应签订《投标保密承诺函》,在审计工作 中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3)应答人应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关于印发《中央企 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 (2024)20号)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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