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良财采决〔2023〕10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12/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LQCG2023-005FW
二、项目名称:良庆区教育骨干网线路租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良庆区教育局、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路20号、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1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8.评审方法——技术分——实施方案方案评分标准中要求“团队成员中具备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设置不合理,且评分方法中要求团队成员具备多类证书有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8.评审方法——商务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设置“投标人售后服务符合GB/T27922标准”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8.评审方法——技术分——教育办公OA服务功能分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存在以无关内容控标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所投诉的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将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二、项目名称:良庆区教育骨干网线路租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良庆区教育局、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路20号、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1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8.评审方法——技术分——实施方案方案评分标准中要求“团队成员中具备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通信与广电)证书”设置不合理,且评分方法中要求团队成员具备多类证书有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8.评审方法——商务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设置“投标人售后服务符合GB/T27922标准”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3:
投诉人认为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8.评审方法——技术分——教育办公OA服务功能分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存在以无关内容控标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所投诉的事项1、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将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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