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雨花区管理部续租办公用房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70.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8/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30808001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雨花区管理部续租办公用房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808001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方承租了乙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189号凤凰佳园8栋的门面,该门面建筑面积707.11平方米。根据原合同约定,甲方应付乙方租金按每3个月租赁期届满前十日内,向乙方缴纳下3个月租赁期房屋租金的方式,向乙方缴纳房屋租金每次176700元,共四次,合计706800元(柒拾万零陆仟捌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15 —— 2024-09-14 3.2 履行地点:香樟东路189号凤凰佳园8栋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季度支付租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6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合同三年,每年分四次支付,每次支付176700元,每年支付706800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6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6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6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华祥支行(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800157978609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合同签订条款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发育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服务要求:按采购人要求进行相关的服务。 2、出租方保证所出租场地产权属清楚、无纠纷,有其合法的出租资格,若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或出租方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由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具体约定。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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