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CQ2024122400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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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 | ||
转让底价 | 3464.84万元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焦先生 联系电话: 0755-26566752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 0755-2267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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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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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1008-79号1-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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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沈杰 |
成立时间 | 2012-12-27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凭《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 ||||||||||||||||||||||
主营业务 | 金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60260349F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56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1.65% | ||||||||||||||||||||||
佳兆业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10% | ||||||||||||||||||||||
深圳中国金币经销中心有限公司 | 10% | ||||||||||||||||||||||
深圳市梓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8% | ||||||||||||||||||||||
深圳市光明新城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7% | ||||||||||||||||||||||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 5% | ||||||||||||||||||||||
深圳市光明科学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 | ||||||||||||||||||||||
深圳市碧眼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3% | ||||||||||||||||||||||
于培立 | 0.15% | ||||||||||||||||||||||
李勇璐 | 0.15% | ||||||||||||||||||||||
其余(1)位股东 | 0.05%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191.92 | 4063.88 | 3010.77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65004.87 | 132165.2 | 32839.67 | |||||||||||||||||||||
2024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670.58 | 1494.66 | 1220.93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74273.08 | 141112.48 | 33160.6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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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交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材料。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 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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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12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174273.08 | / | |
总负债 | 14112.48 | / | |
净资产 | 33160.6 | 34648.3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464.84 |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中国金币经销中心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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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决定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12-12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深圳中国金币经销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深圳光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批复,中金复〔2024〕32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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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适用于在公告期交纳保证金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1)本次标的产权转让项目为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次标的产权的交割依据。(2)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0.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股权转让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依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1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2.有关期间约定:(1)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至交割日(交易标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期间,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在该期间内的正常经营,在该期间内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转让方应及时通知受让方并做成妥善处理。(2)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均不得以交易标的来开展质押融资或变相融资,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所有权利主张。 14. 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1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6. 受让方应自行核查并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标的企业章程及《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银行股东资质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股份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股份转让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深圳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应承担受让后因自身不具备受让资格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的风险及损失。 17.受让方应根据产权转让合同约定配合标的企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提交关于变更标的企业股东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本次转让的批复后产权交易合同方生效;但若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就该标的股权变更事宜不予核准或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企业无法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所有相关风险、损失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并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解决。 18. 受让方应在交割日前对交易标的及标的企业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自行尽调交易标的的权利状况、分红情况及标的企业标的全部债权债务、对外担保等方面的全部情况;受让方参与本项目即为接受并愿意以交割日当日之【交易标的现状】受让交易标的;受让方确认并保证不就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等向转让方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19.受让方知晓并接受如下事项:(1)在交割日(即交易标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之前,如标的企业已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分配股利的,则该股利分红款归属于转让方所有;如在交割日后的则股利分配归属于受让方所有。(2)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至交割日期间,交易标的所产生的损益由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股东(即受让方)按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3)自交割日当日起,由受让方自行按受让后股权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分享标的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0. 标的企业在交割日前及交割日之日起产生的所有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损益等事项,全部由本次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及负担;无论何时,转让方都不对标的企业的任何债务或或有负债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标的企业前述事项,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减免受让方应付的交易价款或对受让方或标的企业予以任何补偿或赔偿。 21.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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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银行股东资质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章程及《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银行股东资质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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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394500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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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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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5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