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医院电瓶车充电桩建设与合作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12/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tskqyycg202305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沈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戴健秋0513-80100639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TSKQYYCG2023051;
二、项目名称:南通市口腔医院暨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电瓶车充电桩建设与合作服务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1.供应商名称:上海家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供应商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205弄8号701室;
3.项目服务管理费成交金额:50元/台/月。
四、主要标的信息:
1.标的名称:南通市口腔医院暨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电瓶车充电桩建设与合作服务;
2.服务范围:供应商负责提供采购人南通市口腔医院暨南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产品的运营、维护服务等与之相关的一切工作。
3.服务要求:项目专项建设验收(含运营平台)通过后,供应商方可开展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运营(向充电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及维护等;供应商自行负责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产品无故障运营;供应商负责电动车充电桩的日常技检运维管理,保障充电桩产品的安全,保持机器外观整洁,定期做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供应商负责对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产品及其运营平台的软硬件升级更新;供应商需对电瓶车充电桩产品进行每月一次的例行维保;当产品遭人为破坏时,采购人协助协助供应商处理;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问题后,供应商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在接到采购人通知的2小时内给予响应,24小时内上门提供技术服务。如需更换或送修,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负责解决,包含采用备用产品替换待维修的设备,用以保证采购人现场所有充电桩产品的良序运营;供应商应在技术方面保障充电桩的安全,如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没有义务与责任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4.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的5年(即60个月)。注:合同签订生效后的第一个月免收服务管理费,由供应商完成电瓶车充电桩的建设。
5.服务标准:供应商必须给采购人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产品运营平台的管理权限,采购人有权查看系统实际日常使用情况;供应商应当承担电瓶车充电设备的用电费用并缴纳服务管理费;电瓶车充电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规划调整、整改、拆除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需要拆除或改变位置的,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处置与安排:终止合同或改变位置;合同履行期满且确定不再续签合同的,则供应商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产品拆除撤离。
五、磋商小组名单:陈曦、沈海波、王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由成交人缴纳代理服务费,本次代理服务费按¥15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通市口腔医院;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36号;
联系人:沈老师;
联系电话:0513-898988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光明南路2号江城大厦3幢3层;
联系人:戴健秋;
联系电话:0513-80100639、18806297798。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健秋;
联系电话:0513-80100639、1880629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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