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排水支管网信息采集管线信息采集
km
220
2500
550000
2
排水管网检测QV潜望镜检测
198
12100
2395800
3
排水管网检测CCTV管道机器人检测
88
15000
1320000
4
排水管网检测声呐检测
22
330000
5
排水管网功能性排查结果评估报告及改造方案研究
1600
352000
6
水质监测及水量调查,88k㎡水质水量调查,每k㎡按6个点,共计534个点
项
534
280
149520
合计报价
5097320.00
现场检测
付款人:长沙县农村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付款方式:完成所有管道功能性排查并提交检测成果以后15日内支付至项目费用的50%,在排查系统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至项目费用的70%,余款30%在项目整体完成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付清。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水质、水量及污染源调查工作
工作内容:按照《长沙市排水系统排查及诊断工作指南(试行)》及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排查技术要求,通过对不同气象条件下、不同时段、不同开发强度条件下,辖区范围排水管网和设施的水质、水量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污染源分布情况和规律。
工作目的:摸清辖区范围内排水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迁移、输送的变化规律。
排水管道病害及功能检测工作
工作内容:对排水管网积淤情况、断接情况、封堵或不通情况、错空情况、渗漏情况、管道变形、锈蚀或裂缝、管道沉陷、管网混接等影响管道过流能力和水质变化的情况进行检测,并提供图像、视频、测量数据。
工作目的:摸清家底,找准问题、发现病害、提前预警,通过对现状管道系统排查检测,找到现状排水管网系统的实际运行、功能、病害情况和问题原因。
管线测量工作
工作内容:为排水管道病害及功能检测提供地下排水管线测量成果。
工作目的:提供纳污区准确的地下排水管网资料,并提供符合长沙县排水系统电子信息化平台构建要求的管线及地形实测数据资料。
排水系统修复及疏通方案编制工作
工作内容:制定辖区排水修复及疏通方案,指导辖区范围相关排水管网维护工作的实施。
本次管网普查数据格式与标准应满足长沙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长沙县排水管线信息管控平台建设数据标准。
工作成果
提交的管网摸底排查成果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排水管道及附属构造物病害检测评估报告;
管道及设施调查报告;
相关视频影像资料;
特殊节点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管网疏通及修复方案。
排水管网及设施现状及问题评估报告;
1、验收方式: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排查工作技术大纲:中标人提交排查工作技术大纲,由招标人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及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审查并通过后,方可开展具体排查工作。
3、验收由采购人代表及验收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
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解决争议的办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