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京星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NO.2022G33地块变配电设备采购-23宁逸客用0299(栖霞)-工器具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12/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陶冬雨13913894080
标书截止时间2024/01/12
投标截止时间2024/01/25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南京星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NO.2022G33地块变配电设备采购-23宁逸客用0299(栖霞)-工器具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南京星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NO.2022G33地块变配电设备采购-23宁逸客用0299(栖霞)-工器具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交加密的投标文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规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南京星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NO.2022G33地块变配电设备采购-23宁逸客用0299(栖霞)-工器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1 通用资格要求:
(1)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投标人生产场地证明: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为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房产性质不得为住宅用地)或者租赁合同及对应租赁发票】(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2)若投标人为制造商,设计制造过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年限内的供货数量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3)所投产品须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效试验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试验报告系针对相同/相近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以下物资需提供①高低压成套设备,包括高低压开关柜、高低压电缆分支箱、环网柜、箱式开闭所;②电缆;③保护管;④变压器,含箱式变压器;⑤导线;⑥杆塔;⑦电缆附件;⑧柱开;⑨绝缘子;⑩断路器。)
(4)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标人应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并满足技术规范对外购外协组件材料第三人资质业绩和技术水平的要求。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报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投标人如为生产商需提供相关证书,如为代理商需提供其代理的生产商的相关证书)(按招标人要求)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惩戒”。(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ⅱ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投标人须在商务文件中提供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文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ⅲ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印发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苏电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记录黑名单确定)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
(8)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工序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且能保证产品生产的需要。各个工序按工艺文件执行,并具有可追溯性。(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9)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10)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投标以及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投标。
(11)一二次融合成套环网箱-标准化定制招标:关键设备定义为环网箱或站所终端(DTU)。环网箱与站所终端(DTU)相互外购外协的不同制造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货物的投标(在同一包中,A作为投标主体,外购外协B,则B不能再作为投标主体,外购外协A。但B作为投标主体,可以外购外协C或D)。(如有)
(12)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13)提供的同类材料未因该材料原因出现过质量问题(或出现过质量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通过国家电网公司或所在省公司的验收)。(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14)在国内材料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通过国家电网公司或所在省公司的验收。(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15)在国内材料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和/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通过国家电网公司或所在国网省级电力公司的验收。(制造商能力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16)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规定,投标人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不得参加相应项目的投标。(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苏电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记录黑名单确定)
(17)(本条款对未开展资质能力核实的物资不适用)投标人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简称:核实结果),须保证其提供数据真实可靠。投标人应提交从电子商务平台下载已核发通过的有效核实结果文件,格式与内容不允许做任何编辑或修改,擅自修改核实结果中的数据的,以虚假投标做否决处理。
(18)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被认定在招标人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情节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对违反“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的投标人加大不良行为处理力度。(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书)
(19)投标产品不得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相关要求。
3.2资质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投标产品。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关于产品代理、经销的要求:以下物资只接受制造商、进口产品唯一代理商,不接受国产代理。其他可接收代理商。(①高低压成套设备,包括高低压开关柜、高低压电缆分支箱、环网柜、箱式开闭所;②电缆;③保护管;④变压器,含箱式变压器;⑤导线;⑥杆塔;⑦电缆附件;⑧柱开;⑨绝缘子;⑩断路器。)
对于接受代理商的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制造商不能与其授权代理商投同一个项目,否则评审阶段将作否决处理。代理商投标需要有原厂商的授权。
3.5交货期:30日历天,交货地点:项目现场。
3.6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3.7安全质量要求不得存在以下情况之一:
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原因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一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三级及以上人身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级及以上电网、设备安全事件);六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四级人身安全事件)、一般电网、设备事故(四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或较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件);三个月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四级质量事件)。
3.8业绩要求:
具体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同类招标产品业绩至少1个。
3.8.1业绩有效:
①投标人为制造商或代理商的,销售至电网系统发电系统以及用户工程的同类产品业绩(含代理商代理的制造商的业绩)(须提供合同和相应的发票);
②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其与代理商之间的供货业绩(须同时提供合同和相应的发票)。
3.8.2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控股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3.8.3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3.8.4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方可继承原企业的业绩。
3.9信誉要求
潜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②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
3.10财务要求
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应提供近三年(2022、2021、2020)经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且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需出具成立年度至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且不得出现连续亏损。
3.11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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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如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内容与本章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章内容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2月31日9:00时-2024年1月12日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下同)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注册并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方可获取招标文件,电子钥匙的办理流程请登录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新手指引”→“电子钥匙办理须知及电子钥匙安装包”下载所有文件仔细阅读。电子钥匙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潜在投标人高度重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电子钥匙导致获取招标文件失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支持电话为:4009915500。
4.3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首页“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操作指导视频”。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支持服务电话:010-63411000。
4.4注意事项
电力信息支持电话:025-85085187(负责解答电子投标系统应用问题)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月25日9:00时(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1月25日8:30时至2024年1月25日9:00时,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现场递交(提交)。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1楼1号开标室
5.2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5.3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准时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5.4未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栋1006室
联系人:陶冬雨
电 话:13913894080
电子邮件:taody@jcec.cn
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网址: https://ecp.sgcc.com.cn(使用新手指引中提供的浏览器)
8.合规声明
本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颁布或修订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9.权利声明
禁止对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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