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6461]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装修施工室内改造室内装修装饰钢结构天棚机电安装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给排水管道拆除翻新咨询服务余泥渣土运输疗养点厨房及餐厅电梯厅疗养点配套厨房食堂厨房区域及包房自助用餐区招标代理服务排放施工总承包层装修测量放线作业指导书工程维修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永久工程的材料临时工程拆除计日工待安装工程设备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单位工程分包工程临时性工程施工设备运离现场永久性工程竣工验收不可抗力现场签证报告工程变更程序雇员的运输工具招标图纸答疑纪要通用条款图纸的修改大样图加工图配合施工材料采购现场查勘安全防护措施气候条件周转性材料人员工程质量保修地下障碍物处置文物化石设备进行紧急抢救交通运输养护临时道路交通设施场外设施超大件超重件桥梁临时加固道路通行权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场外交通航空运输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水路运输码头飞机工程材料修建临时设施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运送材料通讯线路土地征用拆迁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图纸会审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夜间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工程地质勘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施工接收已完工程地形关系问题古树名木保护文物保护建筑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高档办公用品生活设施房屋变更资料安全保卫提供照明围栏安全标志工程款报告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劳务施工组织设计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通行道路替换材料暂列金额工程优质费暂估价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食宿卫生间劳动保护保护财产工程担保周转材料施工场地的材料场地清理缺陷修复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施工安全进行综合担保工程建设工序质量控制点修订进度计划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复工暂停施工提前竣工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检验试验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工程保修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工程的照管工程照管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各类专项方案计划淤泥专用运输工具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设备配件安绿色施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输送电线路危险品工程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治安管理计划动力设备测设施工控制网保护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量技术其他物品标高定线钻孔探测勘探性开挖疏浚制配车间见证取样现场工艺试验隐蔽工程工程试车设备安装单机无负荷试车联动无负荷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缺陷修补竣工清场临时占地河道施工堆积物查验维护费用索赔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总价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料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施工队伍进场计量已购材料施工文件设计文件雇员遣送费工程设备产品廉政建设施工图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图建筑废弃物处置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临时占用土地公共设备周边市政管线监测道路开挖图书馆图书专用运输梯路障治安保卫汇总装订赶工措施费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实验性施工工程质量预控措施标准工艺流程图组织措施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制品试件取样送检试验检测方案成品保护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质量管理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防盗水上施工创文明工地污废水净化处理系统永久设备定板装饰装修供冷系统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屋面防水房间外墙面防渗漏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出国出境旅游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防设备起重建筑登高架设焊接计算书配套说明技术资料报建证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 房屋建筑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 项目编号 | JG2022-16461 |
招标单位 |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 项目类别 | 施工 |
建设单位 |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 ||
招标代理 | 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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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10-13 0:00:00 | 2022-11-03 11:00:00 | |
投标登记 | 2022-10-13 0:00:00 | 2022-11-03 11: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10-13 0:00:00 | 2022-11-03 11: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10-13 0:00:00 | 2022-11-03 11: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10-13 0:00:00 | 2022-10-15 23:59:59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2-11-03 10:45:00 | 2022-11-03 11:00:00 | 第0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一阶段开标 | 2022-11-03 11:00:00 | 2022-11-03 12:00:00 | 第0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11-03 11:00:00 | 2022-11-03 11: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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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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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 项目编号:JG2022-16461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3日 0时0分~2022年11月3日 11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546.373693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3日 11时0分 - 2022年11月3日 12时0分
- 开标地点:第0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0月13日 0时0分 - 2022年11月3日 11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11月3日 10时45分 - 2022年11月3日 11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06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 招标代理: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 联系人:潘助理
- 代理联系人:潘菊香
- 联系方式:020-87119259
- 代理联系方式:020-83592216-815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28866214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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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消防总队附属综合楼施工图9.13.zip广州消防总队附属综合楼施工图9.13.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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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001[2022-9-3011:54].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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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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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立项文件.pdf00 立项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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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招标人声明.pdf04 招标人声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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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资金证明.pdf05 资金证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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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设计单位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施工需要的证明.pdf06 设计单位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施工需要的证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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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项目公开招标的申请函.pdf07 项目公开招标的申请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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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09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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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10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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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回执.pdf项目代码回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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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定稿】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施工合同.doc【9.30定稿】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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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定稿】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招标文件.doc【9.30定稿】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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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定稿】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招标公告.doc【9.30定稿】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招标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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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标代理合同.pdf11 招标代理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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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02209270063-20221011183202.GZZB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日期:2022年10月招标代理单位: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招标公告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联系人:潘助理联系电话:020-87119259二、招标单位: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项目代码:2209-440106-25-01-584059一、工程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根据立项说明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现对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招标公告
监督电话:020-28866213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联系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205号恒生大厦B座501室联系人:潘小姐联系电话:020-83592216-815招标代理机构: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瘦狗岭路483号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3-4层:除电梯厅等公共部位外已完成装修外,其他均为毛坯。用作疗养点配套厨房及食堂,其中3层装修为厨房区域及包房,4层装修为自助用餐区。首层大堂:在旧有装修标准上进行局部整改,对破旧区域进行拆旧换新;四、项目概况:本项目将对附属综合楼首层大堂以及三、四层进行装修改造,用于疗养点厨房及餐厅。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瘦狗岭路493号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3楼
注: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组成费用。3、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5463736.93元。2、招标内容、规模:广东省消防总队附属综合楼室内改造工程施工,改造面积约1980平方米;按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装饰、钢结构天棚、机电安装、通风空调、消防、给排水及相配套的拆除翻新等。(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03日11时00分。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10月13日00时00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03日11时00分。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11月03日11时00分。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3、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时间:2022年11月03日10时45分至11时00分;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九、投标人合格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十、资格审查方式: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地址:广州市瘦狗岭路483号异议受理电话:020-87119259异议受理部门: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企业库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logi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投标人声明附件一:2022年10月13日招标代理机构: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23)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2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此声明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企业公章)年月日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企业: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
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招标公告
防效
招标单位: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招标代理单位: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9月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招标公告
根据立项说明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现对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
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项目代码:2209-440106-25-01-584059
二、招标单位: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人:潘助理联系电话:020-87119259
联系地址:广州市瘦狗岭路483号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联系人:潘小姐联系电话:020-83592216-815
联系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205号恒生大厦B座501室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28866213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3楼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瘦狗岭路493号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将对附属综合楼首层大堂以及三、四层进行装修改造,用于
疗养点厨房及餐厅。
首层大堂:在旧有装修标准上进行局部整改,对破旧区域进行拆旧换新;
3-4层:除电梯厅等公共部位外已完成装修外,其他均为毛坯。用作疗养点配套厨房
及食堂,其中3层装修为厨房区域及包房,4层装修为自助用餐区。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招标内容、规模:广东省消防总队附属综合楼室内改造工程施工,改造面积约1980
平方米;按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全部施工任务,
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装饰、钢结构天棚、机电安装、通风空调、消防、给排
水及相配套的拆除翻新等。(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
3、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5463736.93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
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
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注: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03日11时00分。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10月13日00时00分; |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10月13日00时00分; | |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03日11时00分。 | ||
3、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时间:2022年11月03日10时45分至11时00分; | 3、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时间:2022年11月03日10时45分至11时00分; | 3、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时间:2022年11月03日10时45分至11时00分; |
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 | 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 | 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 |
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11月03日11时00分。 | 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11月03日11时00分。 | 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11月03日11时00分。 |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 |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 |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 |
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 | 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 | 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 |
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 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 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 |
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 |
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
质;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
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
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
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
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
〔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
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
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
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
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
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
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
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
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
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
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
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
新组织招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
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
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
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
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
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企业库中记录
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对该
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
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
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
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异议受理电话:020-87119259
地址:广州市瘦狗岭路483号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
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logi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
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
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
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
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
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
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
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
不一致的(如有)。
招标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
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
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
名单”;
(23)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联
合惩戒失信黑名单。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
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
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
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
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
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
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
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
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
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
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
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
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
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
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
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
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
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
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应急营理部消防效援局
消防救援局关于同意将总队机关综合服务楼
设为消防救援队伍疗养点的批复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你总队《关于将机关附属综合楼列入全国消防指战员定点疗
养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总队机关综合服务楼设
为消防救援队伍疗养点。请按有关要求健全规章制度,研究制定
疗养点具体管理办法,确保财务收支符合要求,不得违反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等政策规定。
此复。
稳消防救援
2021年8月5日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就广东省消防总队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
四层装修施工项目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
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
企业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
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
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
和公开通报。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0月二日
资金来源证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广东省消防总队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
层装修施工项目,目前已完成招标前准备工作,已具备招标
条件。该项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已落实
特此证明。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0月=日
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
招标需要的证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广东省消防总队总队附属综合楼首
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已具备施工招标所需及满足
施工要求的图纸及设计资料,具备施工招标条件
特此证明。
设计单位(盖章):
日期:2022年10月1日
招标人(盖章):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日期:2022年:10月二日
关于广东省消防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
层装修施工公开招标的申请函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由我单位负责筹建的广东省消防总队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
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的项目资金已落实到位,已具备招标条
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向贵中心申请本项
目的工程施工的公开招标。现委托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负
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希贵单位给于办理相关手续为盼!
专此函达。
招标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日期:2022年10月二日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999999-5,电话:0
020-83592216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广
东省消防总队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
且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委托人代理
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
电子文件,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
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
电子签名,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
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公章):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日期:2022年10月11日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广东省消防总队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最高投标限价(元):5463736.93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3879746.03
措施项目费(元):266487.72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196838.30
装修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129828.68
安装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67009.62
其他项目费(元):866368.94
其中暂列金额(元):387974.60
装修工程暂列金额(元):241509.02
安装工程暂列金额(元):146465.58
规费(元):
税金(元):451134.24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报价。
消防
招标单位(盖章)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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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投资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2209-440106-25-01-584059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
项目名称:
层装修施工项目
审核备类型:审批
项目类型:基本建设项目
行业类型: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E5011】
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道瘦狗岭路493号
项目单位: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734121119H
守信承诺
本人受项目申请单位委托,办理投资项目登记(申请项目代码)手续,本人及项目申
请单位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确认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
不属于禁止建设范围。本人及项目申请单位承诺: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依法履行投资项
目信息告知义务,保证所填报的投资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填报的项目信息内
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
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陆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
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
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说明:
1.通过平台首页赋码进度查询“功能,输入回执号和验证码,可查询项目赋码进度,也可以通过扫描以上二维码查询赋码进
度
2.赋码机关将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试码,赋码结果将通过短信告知
3.赋码通过后可通过工作台打印项目代码回执
4.附页为参建单位列表
工程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工程编码:项目编码:SF-2019-0204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发包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工程地点:广州市瘦狗岭路493号
★四、质量标准6三、合同工期6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5一、工程概况5第一部分协议书5目录
十、发包人承诺9九、承包人承诺8八、词语含义8七、组成合同的文件8★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8五、合同价款7
2合同文件及解释161定义11一、总则1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十二、合同份数9十一、合同生效9
8现场查勘217工程分包206通讯联络195施工设计图纸18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73阅读、理解与接受17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2513交通运输2412事故处理24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3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229招标错失的修正22
19发包人28二、合同主体2818财产2717保障2716联合的责任2615专利技术26
25承包人代表3724造价工程师3523监理工程师3422发包人代表33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3220承包人29
30承包人风险4229发包人风险4228工程担保40三、担保、保险与风险4027承包人劳务3826指定分包人38
35暂停施工和复工4734开工4633进度计划和报告45四、工期4532保险4431不可抗力42
五、质量与安全5340误期赔偿5239提前竣工5238竣工日期5137加快进度5036工期和工期延误48
46测量放线60★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5644工程的照管55★43工程质量创优55★42质量标准54★41质量与安全管理53
★52工程质量检查66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6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64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63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61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61
58竣工验收7357竣工验收条件73★56工程变更7055工程试车69★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68★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67
★63暂列金额80★62工程计量和计价79★61工程量7860资金计划和安排78六、造价78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76
★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85★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83★67工程优质费83★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82★65暂估价81★64计日工81
★75现场签证事件90★74费用索赔事件89★73工程量偏差事件88★72工程变更事件86★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86★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85
★81进度款98★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97★79预付款95★78支付事项94★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93★76物价涨落事件92
86合同争议104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10485最终清算款103★84质量保证金102★83结算款101★82竣工结算100
★9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10★90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10八、违约责任11089合同终止10988合同解除的支付10887合同解除106
96禁止转让11295廉政建设11294保密要求11193缴纳税费110九、其他110★92除外责任110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152.合同文件及解释1141.定义11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1498合同管理11397合同份数113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1713.交通运输1179.招标错失的修正1167.工程分包1166.通信联络1165.施工设计图纸115
24.造价工程师12423.监理工程师12422.发包人代表124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2020.承包人11819.发包人117
33.进度计划和报告12732.保险12728.工程担保12627承包人劳务12526.指定分包人12525.承包人代表125
★42.质量标准、目标12940.误期赔偿12938.竣工日期12836.工期及工期延误12835.暂停施工和复工12734.开工127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35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35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34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3446.测量放线133★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130
61.工程量137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37★58.竣工验收13656.工程变更13655.工程试车135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5
72.工程变更事件142★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138★67.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138★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37★65.暂估价137★63.暂列金额137
★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45★79.预付款14478.支付事项144★76.物价涨落事件14375.现场签证事件14373.工程量偏差事件143
86.合同争议15185.最终清算款150★84.质量保证金150★83.结算款14982.竣工结算147★81.进度款146
附件二154附件一153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15397.合同份数15194.保密要求15190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51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一部分协议书格式2162格式1161附件三:158
工程规模:改造面积约1980平方米。合同类型:√总承包施工合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其它:项目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一、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三、合同工期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广东省消防总队附属综合楼室内改造工程施工,改造面积约1980平方米;按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装饰、钢结构天棚、机电安装、通风空调、消防、给排水及相配套的拆除翻新等。(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为准)。二、工程内容与承包范围其他:资金来源:自筹资金结构形式:/
□以及符合优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符合国家、省、市质量验收标准,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如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含设计说明)中确定适用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要求、检验测试要求及验收要求不一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要求较严格的要求执行。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无偿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暂定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创文明工地目标:□其它□国家级工程优质奖;□省级工程优质奖;□市级工程优质奖;创优目标: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元,其中:暂列金额元;(小写):元。1、含税合同总价(大写):元;五、合同价款□其它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包干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卫生、包竣工验收、包竣工图纸资料编制、包劳保、包保修、包税费等承包方式。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可调整。□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余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元。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工人工资支付周期:。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有):。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词语含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建筑施工实名制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4号)、《关于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南建交[2018]179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承包人必须依法建立、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贯彻省用工实名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筑[2019]35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如有更新按最新执行。
9.5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等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9.4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9.3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9.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9.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承包人承诺
10.3发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10.2发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10.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9.7因资金管理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对合同价款的结算审核、支付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调整,承包人须配合。9.6承包人承诺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发包人的成本负担。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一、合同生效
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以下无正文)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
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定义一、总则
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模型(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书面文件。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依法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或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2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2.12合同文件及解释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2.2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
专用条款;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协议书;证、等修正文件);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及总说明等);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通用条款;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2.3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阅读、理解与接受阅读、理解与接受3.13阅读、理解与接受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法律适用法律4.2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4.1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4.3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图纸的提供图纸的提供5.15施工设计图纸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纸的修改5.3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5.2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图纸的使用与退还图纸的使用与退还5.5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图纸错漏的改正图纸错漏的改正5.4
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6.16通讯联络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发送通讯发送通讯6.2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1分包工程的要求分包工程的要求7工程分包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7.2分包工程的批准分包工程的批准
7.4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7.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7.6分包合同终止分包合同终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2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8现场查勘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2)水文和气候条件;(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
9.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9招标错失的修正(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10.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4)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报价的限制10.2(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算术性错误的调整算术性错误的调整10.3
11.2地下障碍物处置地下障碍物处置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11.1
12.1发生事故的通知发生事故的通知12事故处理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12.2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13交通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2.3事故争议认定事故争议认定
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3.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3.3场外交通场外交通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6水路和航空运输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3.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14.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侵犯专利技术责任侵犯专利技术责任15.115专利技术
15.3版权和知识产权版权和知识产权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专利技术的使用专利技术的使用15.2
16.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联合的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6.2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文件签暑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7.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7.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双方相互保障17保障
18.1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18财产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合同工程和临时工程,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18.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19.119发包人二、合同主体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工作19.2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19.3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9.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支付款项19.4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19.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违背信用承诺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遵守法律遵守法律20.120承包人
5.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投标。拒绝投标时限由发包人(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工作20.2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费用按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发(承)包人各自承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实施工作20.3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20.5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20.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20.6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20.7
21.2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3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22发包人代表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21.4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职权22.2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22.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23.123监理工程师
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23.3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职权23.2
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11)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0)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23.5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23.4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等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类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23.6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24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23.7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职权24.2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24.1
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24.3
24.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24.5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24.7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24.6
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25.125承包人代表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25.3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职权25.2
26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25.4
(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工作26.1
26.3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26.2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6.4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27.127承包人劳务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27.3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人员的雇佣27.2
(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27.5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27.4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27.6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27.7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27.8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8工程担保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3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5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承包人也可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预付款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支付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支付保证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28.7双方延长担保期限双方延长担保期限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28.6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8.8约定担保事项约定担保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29.2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9.1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承担风险29发包人风险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风险发包人风险
30.1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承担风险30承包人风险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30.2承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处理程序31.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31.131不可抗力
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31.3
31.4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31.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1.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办理保险32.132保险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办理保险32.2(5)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工程质量保险;并由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综合担保,以及聘请专业的团队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质量控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32.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32.6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5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
32.8约定投保事项约定投保事项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保险赔偿金的用途32.7
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进度计划33进度计划和报告四、工期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3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发包方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度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34.1开工条件开工条件34开工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34.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4.2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4.4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35.1暂停施工的指令暂停施工的指令35暂停施工和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复工的要求复工的要求35.2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35.3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5.4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擅自停工的;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35.6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5.5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工期,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工期与广东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需说明与省工期定额规定不一致的原因,并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质量、施工安全。工期计算工期计算36.136工期和工期延误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工期顺延工期顺延36.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工期约定的要求工期约定的要求36.2
(6)工程量增加;(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和进度款;(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9)发包人风险事件;(8)不可抗力;(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36.5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提交工期顺延报告36.4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36.7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拒绝延期拒绝延期36.6
36.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承包人误期的赔偿、责任承担承包人误期的赔偿、责任承担36.8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7.1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37加快进度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程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按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实施的赶工措施费规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赶工措施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赶工措施费。同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计算方法。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37.2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38竣工日期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38.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延迟竣工的责任延迟竣工的责任38.3(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提前竣工的要求提前竣工的要求39.139提前竣工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39.2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金额可另行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误期的赔偿误期的赔偿40.140误期赔偿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40.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如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隐患,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履行职责和义务履行职责和义务41.1★41质量与安全管理五、质量与安全
41.3管理的要求管理的要求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质量与安全的监管质量与安全的监管4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1.4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41.6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责任,增加的费用按本合同相关条款以及投标报价或预算的计价原则计算。发包人对质量与安全应负的责任发包人对质量与安全应负的责任41.5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工程质量标准42.1★42质量标准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42.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2)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42.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
★43工程质量创优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42.4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43.2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43.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44.1工程照管工程照管44工程的照管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4.2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45.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规定等文件要求实施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45.2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计划,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用工实名管理等各类专项方案计划,以及淤泥运输方案并承诺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并按照第80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45.3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情形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1)要求承包人违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施工的;(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
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45.4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标准、内容与规范制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45.5(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治安管理治安管理45.6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对于工程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应按照第80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文明工地增加费。发包人鼓励创建文明工地发包人鼓励创建文明工地45.8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45.7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特别安全生产事项特别安全生产事项45.9
46.1测设施工控制网测设施工控制网46测量放线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46.2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46.4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46.3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46.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
47.1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47.2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48.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5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8.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48.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48.7(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约定结算方式约定结算方式48.8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49.2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9.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49.3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49.6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9.5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49.8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49.7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进入现场检验试验进入现场检验试验50.1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50.2
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50.3(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0.5(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50.6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51.3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51.4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52.1★52工程质量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52.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52.2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52.5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52.4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53.1★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结果的确认53.3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参加验收的限制参加验收的限制53.2
53.5承包人私自隐蔽承包人私自隐蔽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1重新验收重新验收★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额外检查检验额外检查检验54.2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5.2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试车内容试车内容55.155工程试车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55.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55.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55.4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投料试车投料试车55.6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工程变更权限工程变更权限56.1★56工程变更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内容56.2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工程变更程序工程变更程序56.3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奖励。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56.4(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56.5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57.157竣工验收条件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57.2(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57.3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58.1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58竣工验收
(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8.2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核查竣工验收条件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19.5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58.3完成验收和确认完成验收和确认(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58.5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组织验收的限制组织验收的限制58.4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接收工程接收工程58.6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不组织验收的责任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写明竣工日期的写明58.7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57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58.8
58.10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款规定进行修复。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58.9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清场竣工清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施工队伍的撤离施工队伍的撤离58.11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58.13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8.12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59.1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计算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3缺陷责任缺陷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59.2缺陷责任期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9.4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59.6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9.5承包人的进入权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9.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计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59.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59.9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
六、造价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9.10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60.2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60.160资金计划和安排
61.1★61工程量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6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62.1★62工程计量和计价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62.3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62.2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现场计量现场计量62.4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复核计量结果复核计量结果62.6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62.5
除按照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62.8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不予计量不予计量62.7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的用途暂列金额的用途63.1★63暂列金额
63.3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暂列金额的支付暂列金额的支付63.2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64.1★64计日工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计日工的确认计日工的确认64.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计日工单价的用途计日工单价的用途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的支付64.3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65.2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65.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65暂估价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65.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6.2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奖66.1★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7工程优质费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
67.2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工程优质费的约定67.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68.1★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国家级质量奖、省级质量奖、市级质量奖、其他质量奖项的工程优质费,按照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同时期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优质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工程优质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优质费等各种标准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
(2)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下列各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68.2合同价款的方式合同价款的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68.3(4)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按实结算合同。承包方根据相关资料编制预算,合同价款是暂定价,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费用索赔事件;工程量偏差事件;工程变更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68.4本款(1)至(9)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物价涨落事件;现场签证事件;
69.1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
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调整价款的方法调整价款的方法69.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0.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项目特征的准确性项目特征的准确性70.1★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调整价款的方法调整价款的方法70.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71.1★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71.3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71.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72工程变更事件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72.2
72.3(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1)当P0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72.5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73.1★73工程量偏差事件
(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73.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款、第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
(2)当S1﹤0.9S0时,M1=M0–△M(1)当S1﹥1.1S0时,M1=M0+△M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73.3
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式中M1——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的价款调整索赔的价款调整74.1★74费用索赔事件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74.3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书发出索赔意向书74.2
74.5无权索赔无权索赔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提交费用索赔报告提交费用索赔报告74.4
74.7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74.6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74.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反索赔反索赔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75.1★75现场签证事件
75.3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现场签证的提出现场签证的提出75.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现场签证的要求现场签证的要求75.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75.6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75.5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75.7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的限制现场签证的限制
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通用条款76.3款选择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76.1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76物价涨落事件
76.3执行第76.3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规定的,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或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人工单价调价条件。76.2人工费的调整方法人工费的调整方法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
第2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76.5承执行第76.3款“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规定的,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76.4
77.1★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
77.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
77.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调增价款的核实调增价款的核实77.3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77.5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调增价款的支付调增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支付工程款项支付工程款项78.1★78支付事项
(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或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78.3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78.2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78.4
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79预付款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79.2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79.3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2)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1)签订本合同;
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的扣回79.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预付款支付的限制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79.5
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4.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80.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条规定实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的规定为准。内容、范围和金额内容、范围和金额80.1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支付限制支付限制80.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费用支付费用支付80.3
80.6工程文明工地增加费计提与支付工程文明工地增加费计提与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管理要求管理要求80.5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及比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期限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约定支付期限、比例和提交支付申请约定支付期限、比例和提交支付申请81.1★81进度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获得省、市级或其它级别文明工地的文明工地增加费,招标工程的根据中标通知书日期,非招标工程的根据合同签订日期的同时期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文明工地增加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计算。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已完工程款;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
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期中支付证书81.2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支付81.3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进度款支付的限制进度款支付的限制81.5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81.4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修正支付证书修正支付证书81.6发包人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GB50500-2013)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82.1★82竣工结算
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清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82.2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82.3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82.4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交付工程交付工程82.5
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竣工支付申请提交竣工支付申请83.1★83结算款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83.2(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83.4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竣工结算款支付竣工结算款支付83.3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83.5
84.2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84.1★84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质量保证金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84.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采取银行保函)。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85最终清算款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59.2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质量保证金扣留质量保证金扣留84.4
85.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1
85.3最终清算款支付最终清算款支付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85.5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85.4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85.6发包人未按照第85.3款和第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83.5款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
86.1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86合同争议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款至第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双方协商双方协商86.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日起,超过14天,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调解或认定调解或认定86.4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专用条款第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方式解决争议方式86.3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对调解或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86.5(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28天内没有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86.6
(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继续施工86.7
87.187合同解除(5)人民法院诉讼需要。(4)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
87.2不可抗力导致解除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87.3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
(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87.4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
根据第87.2款至第87.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7.5书面通知合同解除书面通知合同解除(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88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87.6
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88.2根据第87.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1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条、第83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根据第87.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根据第31.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88.4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88.3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条至第88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的终止89.189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89.3除第59条和第84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89.2
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90.1★90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
91.1★9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责任承担费用承包人责任承担费用90.2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责任承担费用发包人责任承担费用91.2因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非承包人的原因,且承包人无过错,而产生的各类损失,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非发、承包人责任非发、承包人责任★92除外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约定缴纳一切税费约定缴纳一切税费93.193缴纳税费九、其他
94保密要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93.2
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保密信息知悉权限保密信息知悉权限94.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94.1
如果法律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94.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94.3
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书面说明保密程度94.5
95.195廉政建设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
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违反责任违反责任95.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
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合同履行合同96.196禁止转让
97合同份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转让不得转让96.2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副本效力正副本效力97.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约定提供合同文本约定提供合同文本97.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2条至第25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98.1合同管理合同管理98合同管理
1.43单位工程1.定义第三部分专用条款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
□信件;√文书;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范围:见协议书第二条□内容:见协议书第二条□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2.合同文件及解释□其他:□电子邮件;□传真;□电报;
专用条款;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中标通知书;协议书;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规程、规范、条例、招标文件所列技术条件及设计说明所列明的规范等。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招标图纸、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施工设计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通用条款;
(2)提供的数量: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3套。(1)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5.施工设计图纸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其他验收标准。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本合同中若包含部分特殊专业工程,承包人负责完成该部分的施工图深化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必须依据现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的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和发包人要求,在设计人的各专业施工图纸基础上进行。(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深化设计(如有):(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2)提供的数量:按发包人要求。(1)提供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5.2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5.4图纸错漏的改正6)承包人不得以施工图深化设计为由调增合同价款。5)承包人提出施工图深化设计计划(含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如有)和承包人共同审核确定后由承包人执行。4)承包人应将深化设计图提供设计人、发包人审核和检验。经发包人研究后认为有必要时,由发包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深化设计图进行评审。设计人、发包人对深化设计图的审核、检验或评审,不减免承包人应负的责任。3)设计人应对承包人提供的深化设计图进行检验审核,不承担或减免承包人对施工深化设计应负的责任。2)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要求在不改变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前提下,对节点细部尺寸等进行深化。除此之外,承包人可就结构形式、结构布置、材料种类、节点类型的修改向发包人提出建议,但承包人无权擅自修改以上内容。
发包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6.通信联络承包人收到施工图、技术资料后,应认真地复核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承包人未尽到认真复核和检查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4款增加如下内容:
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承包人:收件人: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广州市瘦狗岭路483号
8.现场查勘通用条款第7条不适用本项目,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工程分包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9.招标错失的修正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8.1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8.1款内容修改如下:
11.2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11.2款内容修改如下: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11.1款内容修改如下: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负担。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负担。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行负担。13.交通运输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造价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监理工程师: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9.发包人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18.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18.3款内容修改如下:18财产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建造师: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施工现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期间临时用水、用电和通讯线路的接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需用发包人的水电时应在施工前应安装水、电表,经双方确认读数后方可施工,且不能影响原有管道线路,并在施工完毕后修复如初,施工用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红线范围内已有水电源;发包人水电管理办法:水费5元/吨,电费1.5元/度,每月抄表计算用水用电费用)。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办理或需要承包人协助办理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如有则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收集。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等许可和批准。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及手续,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工程款支付方式□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1)工程款支付期限19.4支付款项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按现状提供施工场地,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发包人有关合作单位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承包人在本项目发包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通用条款20.1所列行为的,将被拒绝参与发包人后续工程投标。拒绝投标时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20.1遵守法律20.承包人□其他方式:□支票支付。√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不提供。发包人不提供工人宿舍用地、食堂与生活设施,工人食宿需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以外自行解决。□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20.2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符合广州市有关规定。承包人需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施工范围应定期洒水,减少施工扬尘。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负责现场范围以内的公共设备、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周边市政管线、古树名木等的保护与监测,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发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损失和修复费用。(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手续的时间:施工前按照广州市建委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办理,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按广州市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道路开挖等手续。
(16)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及发包人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5)本项目施工时,关键工序、噪音较大的工序、影响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工序应做好施工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影响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员工发生事故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14)本建筑原结构为框架结构,无电梯可以运输,图书馆电梯为图书专用运输梯,不作为建筑材料运输设备。(13)施工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它设施的安全,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阀门、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以免影响正常使用。(12)设立安全设施和警告标志,如护栏、路障,在夜晚施工应挂警示灯。(11)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过程中涉及高空作业,影响作业人员及员工的人身安全,承包人应制定实施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在开工前报发包人审批,并在开工前对所有班组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在施工前需按项目购买不短于工期,保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开工前将参保凭证复印件交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出现任何纠纷及安全事故,无论在校内、校外,均由承包人负责。
(1)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按通用条款执行。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0.4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17)承包人因拖欠外包队、分包人(自有分包人)及材料设备承包人费用而发生的债务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负责协商解决。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0.3%且不超过80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或取消承包人今后参与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投标资格。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则承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出现死亡或长期疾病不能履行职责(长期为连续30天以上)情形,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在更换前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承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无需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报批。若有关部门因此需对承包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发包人将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执行,承包人需服从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承包人应加强团队管理,提高履约水平与效能,若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仍不称职、未能有效履行项目管理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4)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25.1款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如有)提交书面报告。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此种情况出现第2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出现第3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5万元/次,此后,每出现1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5万元/次。(2)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5天且需满足本项目实际进度与要求。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提交与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或承包人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现后7天内整改完毕,且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完毕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
(8)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造价负责人、专业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等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此种情况出现第2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0.5万元/次;出现第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此后,每出现1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次。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万元;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造价负责人、专业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7)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报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且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承包人应每次承担违约金3万元。(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项目经理的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人员,承包人应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内撤换,否则视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次。(10)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下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如监理人或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与主要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或承包人没有为主要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现后7天内整改完毕,且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1万元。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整改完毕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1000元/天。2)在发包人下发进场通知书的7天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须驻场管理,因人员不到位影响工程推进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每人5000元/天;发包人保留向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权利。1)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其参会,每月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会议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2000元/人次。(9)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其他违约责任: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或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4)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如有)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2)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纳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不到位,则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不签发开工通知;施工中主要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如有)和发包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1)承包人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安排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相一致。(11)承包人员其他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22.发包人代表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23.监理工程师(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可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与本工程相关的经济文件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或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通知承包人。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确定延长完工期限;批准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造价负责人、专业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施工图变更、材料的替代、工艺改变、价款变更、验收、结算审核报告的提交。此等事项,如果没有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即使监理、发包人代表或设计单位已签字盖章,对发包人也没有约束力。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1)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法定代表人: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24.造价工程师
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25.承包人代表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7.3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27承包人劳务(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26.指定分包人
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28.工程担保(9)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当地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相关卫生部门报告。(8)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当地及发包人的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疫情防护工作,遵守发包人单位的防疫规定,严禁安排已感染人员或与已感染人员具有密切接触史或有传播病毒风险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违反本条约定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27.3款增加如下内容:
□出具履约担保的担保人:(3)□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另作约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签订本合同时;(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
(2)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1)□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其它:□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的担保人:
□其它:/□出具支付保证保险的担保人:/□出具支付担保的担保人:/(3)□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另作约定: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签订本合同时;
31.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1.3款内容修改如下:31.不可抗力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结算评审之日止。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回剩余的履约保证金(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则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递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中标通知书,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履约担保提交方式采用现金、银行汇付(含电汇)、银行保函等形式(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只要发包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有违约情况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在收到证据材料后应无条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保险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1.6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1.6款内容修改如下: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4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1.4款内容修改如下: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5)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32.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34.2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签发开工令。34.开工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33.进度计划和报告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专用条款第32.1条及通用条款第32.2条约定的保险事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保险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5.2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5.2款内容修改如下:35.暂停施工和复工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无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可的理由而延迟开工,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及追究承包人违约的责任。34.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4.3款内容修改如下:√另作约定:具体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或开工报告为准。□按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
(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5.4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5.4款内容修改如下: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7)拒绝监理人(如有)和发包人管理;(6)安全生产事故;(5)质量事故;(4)擅自停工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13)擅自让未经监理人(如有)和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12)转包工程;(11)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10)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如有)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9)未经监理人(如有)和发包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监理人(如有)和发包人批准而进行施工;
(2)/(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1)/(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36.工期及工期延误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4)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未按监理人(如有)和发包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3)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1)发包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合同履行期间,由以下情况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工期顺延的,发包人不给予任何费用的增加或赔偿。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需顺延的工期;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直至协商一致,否则工期不予顺延。最终由发包人审核确认。36.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6.3款内容修改如下:
按合同工期约定完成工程所需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6.9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在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如下:36.9赶工措施费其他情况本工程工期均不作调整,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工期计划施工。(4)非承包人失误、违约,并且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的工期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工期顺延。38.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8.3款内容修改如下:38.1计划竣工日期:见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38.竣工日期
41.1履行职责和义务(3)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15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2)承包人违反本专用条款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本专用条款第40.1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迟延开工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40.1误期的赔偿40.误期赔偿
□市级工程优质奖;创优目标:(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见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42.质量标准、目标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1.1款内容增加如下约定: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70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管、计划生育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若违反以上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42.3质量保证体系(3)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技术需求、图纸规定及国家、行业有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且达到合格工程标准。若技术需求与相关国家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其它□国家级工程优质奖;□省级工程优质奖;
(5)承包人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停工和返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和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1)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同时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1)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文件执行: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5.1款增加如下内容:45.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4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3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43.工程质量创优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4)《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3)《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2)《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1)《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
(2)承包人应对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高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水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上述文件有更新或调整变化的,从其最新规定内容执行。10)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对绿色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相关文件。9)《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1.0版)的通知》(穗建质〔2019〕1664号);8)《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补充(V1.1版)的通知》(穗建质〔2019〕1244号);7)《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及以下文件规定:45.2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3)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建设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源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及近期广东省、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要求,对出入工地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5.3款内容修改如下:45.3发包人责任□另作约定:2、□其他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1)要求承包人违反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操作规程施工的;(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
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的时限:按发包人及监理人(如有)的规定及要求。45.7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并经监理人(如有)、发包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关于治安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需涉及增设设施监控管理的,承包人应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另作约定: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5.6款增加如下内容:(1)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所有治安、防盗、保卫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按通用条款的规定。45.6治安管理:
承包人应参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按照《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未及时办理排水许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提交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及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维护好为实施本项目施工范围及周边水系的畅通。特别是在水上施工,必须维持原有的通航标准和排洪的过水面积,并在汛期做好洪水观测和防洪工作。如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5.7款增加如下内容:
□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45.8创文明工地目标: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全面做好环境保护及监控工作。承包人在现场需设置噪音、扬尘监测系统及污废水净化处理系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必须参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2015]114号)等文件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申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扬尘、污水、噪声污染。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文明工地增加费。□其它/□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46.测量放线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标准、要求:/;45.9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2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8.2款内容修改如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48.6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8.6款内容修改如下: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48.4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48.4款内容修改如下:
(3)主材应由承包人选定品牌或(及)制造商后报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批准,且承包人选用主材不应低于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参考品牌一览表》的标准,承包人应择优选择3家以上的候选品牌或(及)制造商,报监理人(如有)最后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必须保证将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进入工地使用。如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有权拒用,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凡是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已明确的或施工所需要的材料与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己供应。√另作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达到现行国家、省市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用于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实行工程建筑材料、设备出入库监督的办法,发包人可以派人对材料采购、保管、领用等进行监控。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由承包人在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见证下共同清点。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2承包人供货要求:(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工期按质量完成,不能因货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供应商,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材料款。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货款,发包人保留从工程款中扣留材料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权利。任何时候发包人保留是否选择代付代扣和支付的权利。(8)发包人保留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确认审查的权利及保留另行委托专业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独立检测的权利。(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6)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到选用材料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不能降低材料选用的标准,并要充分考虑发包人对乙供材料看样定板审查确认的管理规定。(5)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制造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提供原厂家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若承包人从销售代理商渠道采购的,还须提供原厂的销售授权文件。
(2)检测机构:/(1)种类:/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发包人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建设标准、质量等级:/49.8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不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50.5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0.5款内容修改如下: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2.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2.3款内容修改如下:52.工程质量检查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照国家及省市和属地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执行。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52.5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2.5款内容修改如下:
55.1试车内容55.工程试车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54.2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4.2款内容修改如下: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1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4.1款内容修改如下:
★58.竣工验收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无。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56.工程变更□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58.9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约定:需临时开放交通或交付使用的,按照发包人工程验收相关管理制度或文件执行。上述情况的验收,不等同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不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工程全部完工后,需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按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停工和返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8.1竣工验收标准
□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58.10竣工清场(2)(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1)(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应负的责任。58.12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8.12款内容修改如下:□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先在保留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负责支付,发包人并保留追诉的权利;同时,也不解除承包人对完工工程质量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59.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9.3款内容修改如下:缺陷责任期: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59.1缺陷责任期计算
61.工程量质量保修期: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59.8质量保修期计算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保密以及防疫等规定。59.5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59.5款内容修改如下:(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63.暂列金额□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专业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5.1招标暂估价项目★65.暂估价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1)提前竣工奖额度66.1提前竣工奖★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66.2误期赔偿费□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约定提前竣工奖的,,为元。□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
67.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67.工程优质费、工程建设标准费用√另作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1款执行。□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2)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1)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元。
□另作约定(工程优质费率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优质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工程优质费率;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67.2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本项目不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68.2合同价款的方式★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其它/,工程优质费/%。市级质量奖,工程优质费/%。省级质量奖,工程优质费/%;国家级质量奖,工程优质费/%;
本合同项目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为总价包干,当原承包范围、承包内容出现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包括超出本合同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的设计变更项目)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总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图纸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和工程量以及招标文件的而规定,采用计价方法,根据承包人自身的条件和能力,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考虑风险后编制的,除发包人对原设计要求或同意变更外,承包人必须按本承包价进行按图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等总价包干。□总价合同。
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图纸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现行的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计价办法,按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后并累计合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办法,以及图纸、工程变更、签证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再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计算的结算造价。√单价合同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其它调整内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调整:□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内容调整;□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按调整。时,变更项目的工程造价采用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以及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按计价方法计算,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按计算;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根据建设标准要求按计算。如变更项目采用定额计价的,造价的确定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
2、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与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两者只存在项目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不同时,则新的综合单价只换算原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费最高的材料单价,其它不变。1、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沿用该综合单价。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工程量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价办法,以及图纸、工程变更、签证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综合单价计算方法为: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2018》。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投标清单费用记取。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包干,本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资料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卫生、包竣工验收、包竣工图纸资料编制、包劳保、包保修、包税费等。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可调整;(2)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所有招标资料,已经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辅材、辅料、配件、软件,项目实际上所必须的。承包人必须确保设备及所有配套件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于工程量清单没有列出,而对该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必不可少的部件、配件等,承包人有责任给予补充。承包人对招标文件中所列设备、材料已详细深度调查,确认所投设备、材料均能及时供货,不存在缺货情况;若遇断货或厂家不生产,不得以此为由增加任何费用,以后续更先进型号产品替代。
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和监理人(如有)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结算。其它调整内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调整:□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内容调整;□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按项目措施费包干、总承包服务费(本工程总包服务费包含协调各工程关系及资源共享)不调整,其余按广东省定额规定计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做的项目,此项目的费用扣减。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含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3、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定额计价办法,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和广州市补充定额,以及所有定额对应的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施工图纸(含工程变更图纸)进行计量)计价方法计算,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及市场询价两者中较低者计算;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根据建设标准要求按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
其它价格形式: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确定方式:。其它调整内:。本合同项目结算时,项目的结算造价采用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以及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按计价方法计算,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的某些内容、品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按计算;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根据建设标准要求按计算。如采用定额计价的,造价的确定依据广东省计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广州市补充定额,若个别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暂定合同价)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勘察资料、工期、质量要求、保养期要求、等,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有关规范、规定,采用计价方法编制的预算价,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价形成的承包价(暂定合同价)。□按实结算合同。
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72.工程变更事件68.3(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另作约定:(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3)工程变更事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除外);(4)工程量偏差事件;(5)费用索赔事件;(6)现场签证事件;本款(1)至(6)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68.3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73.工程量偏差事件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72.2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如下:删减工作或工程无补偿。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执行专用条款68.2。□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75.现场签证事件√按照下列方法调整:执行专用条款68.2。□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劳务、材料、机械等成本的市场价格变动而作任何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76.物价涨落事件√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如有)、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有)、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另作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8.2计算利息的利率78.支付事项第2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调整价格的材料品种:/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其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1)预付款的约定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79.预付款
√另作约定:预付款分一次支付:预付款在承包人完成下述全部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提出支付申请工作:a、签订合同b、提交履约担保c、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d、承包人已进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怠于履行职责的理由。□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79.2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另作约定: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即%,即元。(2)预付款的最高限额
★8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其它方式:在第二期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79.4预付款抵扣方式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3%。但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而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79.3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79.3款内容修改如下:
其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为元;(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总金额为元;□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管理文件为准。(1)内容和范围★80.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80.3费用支付□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80.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危大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用工实名管理费为元。
□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算额度:本合同工程无文明工地增加费,本款不适用。★80.6文明工地增加费□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其它,文明工地增加费%。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增加费%;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增加费%;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增加费%;□另作约定(文明工地增加费率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文明工地增加费、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文明工地增加费;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算。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以季度为单位,支付比例:/。□以月为单位,支付比例:/。(1)支付期限、比例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81.进度款
6)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届满,收到承包人申请且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退回承包人(不计算利息)。5)工程结算定案并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4)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和支付款项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85%;3)工程形象进度达到80%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和支付款项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70%;2)工程形象进度达到60%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等额的正式发票和支付款项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50%,本期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扣除全部预付款。1)按照专用合同条款79.2规定时间内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20%;
(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81.1(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其它方式:/□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方式,具体为:/8)因发包人使用财政资金付款,需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单位内部资金支付管理审批等有关规定。承包人同意如因财政支付审查、财政支付管理流程、预算下达及单位内部支付审批流程等非发包人主观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实际到达承包人账户时间延迟的,发包人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7)承包人在提交付款申请时,需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怠于履行职责的理由。
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的3%。但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而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承包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81.5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81.5款内容修改如下:81.2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元。□其它方式:/□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方式:/□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1)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壹仟元;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9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含发包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书报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要配合发包人和发包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做好核对结算数据、提供结算支持材料、对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等结算事宜,促使结算审核工作在9个月内完成;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结算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审核,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的严重违约追究承包人责任。□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82.182.竣工结算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2、施工过程结算节点:1、施工过程结算的程序:/(2)施工过程结算约定:(4)如合同执行期间政府部门出台相关合同结算要求,按最新文件执行。(3)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发包人负责归档及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等手续,承包人应按城建档案和发包人要求做好资料归档移交。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所需的原件各4套。(2)发包人在审核结算过程中,口头通知承包人前来核实结算金额、办理审核结果确认表等结算事宜15天内,承包人不配合相关结算事宜的,由发包人再以书面文件催告(函件中说明发包人审核的结算金额),承包人在收到该书面催告函件28天内仍不配合办理相关结算事宜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其中发包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结果直接由其与发包人两方确认,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再对合同结算金额提出异议或请求鉴定。
3、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其它:/□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1)工程结算书(1)竣工结算文件清单:82.26、分段结算的其他约定:/。5、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时限:/4、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方法时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
√(7)图纸会审记录√(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单位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和相关部门要求的专用软件版本)√(4)工程承包合同√(3)钢筋抽料表(如有)√(2)工程量计算书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2)现场签证单√(11)会议纪要√(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9)工程洽商记录√(8)设计变更单
√(19)工期履行审核表√(18)其他结算资料√(17)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投标文件(含经济标软件版)、中标通知书√(15)招标文件、答疑纪要√(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竣工支付期限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83.结算款(2)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21)其它√(20)移交资料签收表
(3)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其竣工结算支付方法:/□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另有约定: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人有关部门的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为准并按支付条款约定支付。□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另有约定:在发包人支付结算款前,一次性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3%。□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3%(采用银行保函),即元。(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84.2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84.质量保证金
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最终清算款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84.3款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本款专用条款另行约定如下: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且无异议后15个日历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84.3支付证书□另有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
□另有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提交期限:提交份数:(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另有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86.4调解或认定86.合同争议
√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86.6仲裁或诉讼(3)(2)
94.保密要求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90.1款内容增加如下约定: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如有发生,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和按合同价的5%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令其立即退场,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0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程量对应的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88.2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88.2款内容修改如下:88合同解除的支付
□另有约定:□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提供合同文本: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97.合同份数94.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义务至授予保密信息方主动公开或该等信息成为大众普遍了解的信息为止。
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承包人正本份,副本份。其中:发包人正本份,副本份;正本份,副本份。合同的份数:94.2正副本效力
质量保修范围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一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3.2.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质量保修责任6.其他项目。
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其他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质量保修费用
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廉政合同附件二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义务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承包人义务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双方约定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违约责任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7合同份数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三:年月日年月日上级部门:(盖章)上级部门:(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一)严格遵守国家、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一、发包人职责为施工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包人与(承包人)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承包人:.发包人:.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一)严格遵守国家、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承包人职责(五)依据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四)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监督承包人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三、违约责任(十二)遵守广州市、南沙区的安全管理部门、建设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十一)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十)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日期: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盖章):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工程承包合同失效后失效。
日期: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盖章):
工程名称:编号: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格式2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1
项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工程名称 | |
2 | 工程地点 | |
3 | 发包人 | |
4 | 设计人 | |
5 | 监理人 | |
6 | 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 |
7 | 承包人 | |
8 | 工程总投资 | |
9 | 计划开工日期 | |
10 | 计划竣工日期 | |
11 | 工程质量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现任职务、技术职务 | 联系电话 | 专业工龄 | 专业特长 | 从事施工工作年限 |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曾参与过的羡慕和获奖情况) | 在本工程担任职务 |
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书等复印件。2.表中人员必须提供为其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凭证。说明:1.表中人员一经确认不得随意修改变换。如需变换,应按照通用条款第21条规定执行。
GZSW22143GG3230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受托人: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
四层装修施工项且的施工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附属综合楼首层及三层、四层装修施工项目
地点:广州市瘦狗岭路483号
招标规模:改造面积约1980平方米
工程造价:人民币5463736.93元。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
三、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代理工作的服务时间:2022年10月10日至至本合同委托内容完成
之日止。
四、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按实际施工招标项目的中标金额并依据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计费标准下浮25%计取(计算方法详见附件),本项目招标代
理费由中标人支付。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救援
防
委托人(盖章)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受托人(盖章):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大(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广州市瘦狗岭路483号单位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205号恒生大厦B座
501室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010
联系电话:020-87119259联系电话:020-83592216
传真:传真:020-83595411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gzswbc080163.com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登峰支行
帐号:帐号:44031801040002903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
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
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
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
料。
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
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
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
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
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
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
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
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应由委托人提供的帮助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
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做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受托人提出的超出招
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如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
励。
5、受托人的义务
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
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
内写明。
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
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
贵。
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
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
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
标资料和情况。
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
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6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
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并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和法律
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
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
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
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委托代理报酬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由中标人
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
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
(2)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
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
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
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
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
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
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
11、索赔
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
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
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
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
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
12、争议
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
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
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
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式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
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
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
应调整。
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
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放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
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约定
14、合同生效
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合同终止
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
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
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
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
行终止,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5.4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定。
16.2双方信函、文件可以通过纸质信函快递方式送达到本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一方及有权机关
(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处)按此地址发出信函、文书等材料即视为相对方收
到,各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即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视为未变动。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
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
10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的第2款“合
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中文和阿拉伯数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本工程施工招标
(1)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
2)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3)编制招标文件;
(4)组织澄清和答疑;
(5)组建评标委员会:
(6)组织开标、评标:
(7)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
(8)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
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开始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5天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开始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5
11
天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招标审批前期所需全部真实资料,积
极支持受托人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潘助理
职务:
职称:
电话:020-87119259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若有需要,由双方再协商确定
(7)应尽的其他义务:①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对受托人提出的书面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
书面答复:②承担由于自身过失造成受托人的经济损失;③对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相关问题的保
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委托招标代理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
大调整,应书面提前一周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5、受托人的义务
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钟志身份证号:441427197703031513
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按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时间另行确定;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若有发生时另计
(4)应尽的其他义务
①受托人要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的工作。在本次招标的全过程应接受委托人和招
标监督机构的监督,并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②受托人应充分发挥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按照委托人依法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技术规格和指标参数以及相关服务、商
务等材料和要求,负责编制、印刷、发布、修改、澄清、解释招标文件的各项工作。
③招标文件发出后,如出现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受托人必须在取得委托人
12
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和修改
④受托人负责接收和保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唱价)活动。
除特殊项目外,一般项目在评审前一个工作日按有关规定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
过随机方式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受托人负责安排评审活动的有关事宜,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向委托人提交评审委员
会出具的评审报告。
根据委托人出具的评审结果确认函,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受托人负责将评审结果通知中标
(成交)人和未中标(成交)人。
受托人应对评审过程和未进行公示公告的评审结果保密。
@受托人负责处理投标人的异议,在委托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对异议作出答复:负责协助招标监
督机构处理投标人的投诉事宜。
招标工作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项目的相关资料。
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委托人与投标人协商、仲裁和诉讼过
程中受托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对招标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招标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
利害关系人,
、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按通用条款执行
6.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7、受托人的权利
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按通用条款执行
7.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13
代理报酬按实际施工招标项目的中标金额并依据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的计费标准下浮25%计取(计算方法详见附件),本项目招标
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
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汇率: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由中标人支付: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在发出工程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代理报酬一
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按通用条款9.4条执行
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贵任:招标时间相应顺延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
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招标咨询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给委托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
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罚款处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并有权向招标监督
机构反映情况;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
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因受托人的原因未在服务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致使委托人工作延误,除了在逾期交付期间受托人每逾期
一天按招标代理酬金的千分五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外,其他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未支付的费用不予支付:同时受托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诉讼
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等,并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招标代理酬金20%的违约金。
12、争议
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
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双方约定本合同肆份,其中,委托人两份,受托人两份
17补充条款:无
心
附件: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4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400-100)万元×0.7%=2.1万元
合计收费=(1+2.1)×75%=2.325(万元)
本项目实际结算的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照上述计算办法计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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