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2023年度交通工具租赁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3/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mgsy-2023-001-fw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田嘉菁0476-8332901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盛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先生18804760
公告正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NMGSY-2023-001-FW
采购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2023年度交通工具租赁项目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本公告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2023年度交通工具租赁项目合同公告
三、其他补充事宜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服 务 类)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2023年度交通工具租赁项目
合同编号:NMGSY-2023-001-FW
 
 
 
合同签订日期: 2023 年 2 月 28 日
合同签订地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                                                  
采  购  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
 
供  应  商(乙方):赤峰市盛合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在甲方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2023年度交通工具租赁项目(项目编号:NMGSY-2023-001-FW)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内容及乙方的承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定义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的价格;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货物、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相关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二、采购需求
序号
交通工具类型
数量
最高限价
要求
备注
1
丰田汉兰达
(优于或同级别)
4
400元/天/辆
无需配备司机

1、供应商提供车辆须为2015年1月1日以后上牌,车况良好。
2、开始履行合同后,成交供应商须将车辆交接给采购人保管,租赁费用,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
丰田柯斯达23座
(优于或同级别)
按需配备
1200/天/辆
配备乘务人员

租赁费用,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3
雅马哈550半棚艇
(优于或同级别)
按需配备
1200元/小时/艘
配备乘务人员

租赁费用,按照实际使用小时计算。

 
1、出租方提供的车辆须配备加油卡、ETC,确保承租方使用方便。租赁费、油费、过路过桥费由承租方按月与承租方结算,除上述三项费用以外,保险费、保养费、维修维护费(非承租方非法驾驶导致)、年检、轮胎更换等所有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2、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交通工具设备齐全且性能良好,并应提供交通工具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  
3、租赁期内承租方配合出租方到指定的地点按时进行保养、年检。承租方应每天检查交通工具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4、在租用交通工具期间,必须按规定:2年或6万公里内,每行驶5000公里内做一次交通工具定期保养;2年或6万公里外,每行驶7500公里内做一次交通工具定期保养。
5、为保证交通工具的安全和维修质量,交通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由出租方指定维修厂进行。
6、如因租赁交通工具维修、理赔、定期保养等原因,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逾期一天以上,出租方应及时提供相似车型、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备用交通工具供承租方使用而不另行收取额外租金或费用。
7、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须已投保了以出租方为受益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人民币) 、座位险(每座位保额人民币5万元)、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保险。
8、租赁期内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协助参与处理保险索赔事宜。
9、若交通工具在租赁期限内被盗、被抢,承租方应在发现当日通知出租方,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10、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车损后,承租方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并在事故发生当日及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将车送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进行修理。在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和车损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公司裁定承租方负全责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应如实提供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责任裁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等文件。
11、若涉及第三方责任,出租方须协助承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由于承租方的原因或无法追讨的情况下造成的保险公司拒绝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因承租方使用租赁交通工具导致的违章及罚款,由出租方在当月月底前查询本月交通工具违章信息并报承租方(未能及时查出的违章,累计到下月),承租方可自行处理,对自行处理的违章信息承租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若承租方不自行处理,交出租方处理,由承租方承担处理违章所需全部费用。
13、交通工具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交通工具及其装备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交还时交通工具的轮胎、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14、不确定的责任承担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单价为:
丰田汉兰达(优于或同级别)390元/天/辆;
丰田柯斯达23座(优于或同级别)1160元/天/辆(包含乘务人员费用);
雅马哈550半棚艇(优于或同级别)1160元/小时/艘(包含乘务人员费用)。
2、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付款之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2023年度交通工具租赁项目(采购项目名称)履约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3%。
2、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金额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3%。
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六、争议解决
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以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七、合同补充、修改或变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3、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的生效
合同签署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最终成交结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涉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和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盖章)
乙方:赤峰市盛合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与锦山路交叉口东南100米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屯办事处六西街路北百合花园小区17号楼1018厅
日期: 2023 年 2 月 28 日
日期: 2023 年 2 月 28 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赤峰分站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与锦山路交叉口东南100米        
联系方式:田嘉菁、0476-83329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内蒙古盛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轩润财富大厦2018室            
联系方式:王先生、188047609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嘉菁
电 话:  0476-833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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