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联创改扩建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8/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东莞市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联创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20230016784项目名称东莞市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联创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环宏业路9号建设单位东莞市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环宏业路9号(北纬22°54′30.290″,东经113°37′23.900″)。建设单位于2021年3月委托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联创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报告表编号:【2021】3842号。原环评审批项目的总投资4500万元,占地面积69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2602.1平方米,预计生产规模为家具喷漆360万m2/a,钣金、五金制品喷漆192万m2/a。主要设有喷漆、烘干工序。为了满足共性工厂发展需要,满足厚街镇内散乱污企业的入驻需求。建设方在不改变公司法人、建设地点的情况下进行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2亿元,占地面积6988m2,总建筑面积32602.1m2,项目共设有2栋厂房。本项目的目标定位为:为东莞市厚街镇内企业的阳极氧化、前处理、电泳、喷粉、喷漆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废水提供“一条龙”式环境治理服务,全力打造集中生产、集中管理、统一治污、统一运营的建设项目。将来入驻企业相关生产内容需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实际生产规模以将来入驻企业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准。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0.5.1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东莞市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入东引运河;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回用于冲厕、地面清洗、水喷淋和水帘柜补充用水。项目封孔含镍废水经有单独的含镍处理设施(混凝+沉淀+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高效蒸发)处理后,其中RO出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封孔及其水洗工序和地面清洗,RO浓水进入蒸发器蒸馏,蒸发冷凝水回流至封孔及其水洗工序,其余蒸发浓缩过程产生的浓液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项目含磷废水、含氟废水、低浓度有机废水、高浓度有机废水、脱脂废水各自经单独预处理后,再与车间综合废水一起经综合废水和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部分用水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及本项目要求的水质标准后分类回用于生产,剩余外排水经紫外线消毒后,各指标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的较严值经市政污水管网引入东莞市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东引运河,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10.4.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酸雾、碱雾废气项目酸雾、碱雾采用二级碱液喷淋处理,阳极氧化生产线上酸雾有组织排放能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前处理、电泳生产线上的氯化氢有组织排放能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碱雾有组织排放能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氯化氢、硫酸雾、NOx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2、喷漆、烘干废气喷漆、烘干车间废气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63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漆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在喷漆、烘干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能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637-2022)表A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能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喷粉、烤粉废气项目喷粉车间废气收集后喷引至“滤芯+多旋风粉末回收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烤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后引至“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烤粉工序加热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同隧道炉内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一同被收集,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烤粉工序有机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63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的排放浓度可达到《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项目在喷粉、烤粉过程中的废气部分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项目厂界外有机废气的最大贡献浓度点位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637-2022)表A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厂界浓度不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4、电泳有机废气项目电泳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生物滴滤装置+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的电泳废气有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项目部分废气未被收集到,即为无组织排放,经预测,电泳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5、污水处理站恶臭项目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有效收集后经生物滴滤塔进行生物降解处理,经处理后的尾气引至高空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项目污水站所在地较空旷,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厂界浓度不会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10.4.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的相关噪声治理措施有:(1)从噪声源入手,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在噪声较大的设备基础进行减振防噪处理;(2)在设备、管道设计中,注意防震、防冲击,以减轻振动噪声,并注意改善气体输流时流畅状况,以减轻空气动力噪声;(3)对风机、泵等除设置减振基础外,再设置隔音罩和消声器进一步降低噪声;(4)加强噪声设备的维护管理,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通过采取上述各项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后,项目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因此,本评价认为建设项目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在技术、经济上是可行的。10.4.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投产后产生一定量的固体废物,处理不当将对周围的环境以及人群产生影响。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的普通原料外包装物、不合格品、生物滴滤污泥等交专业公司处理;废原料桶、废化学原料包装袋、废活性炭、磷化渣、阳极氧化线沉渣、废液、废水处理污泥、漆渣、废RO膜、废CO废催化剂、废过滤材料、含重金属浓缩液、废抹布等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对于员工办公生活垃圾,建设单位拟按指定地点堆放,并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对垃圾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因此,如处理与处置得当,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一、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坚持在项目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项目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肩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不断强化内在约束机制。三、切实加强自我环境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质量改善。四、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努力做到增产不增污,甚至增产减污。五、定期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妥善处理好企业与周边群众的关系,努力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公示时间2023-08-23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23391131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环评文件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项目概况描述不全,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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