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公开询价-广连小湾互通石马询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1/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连高速公路小湾枢纽互通(汕昆段)项目总承包部
石马采购招标文件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CP-20230907-006)
第一部分 报价人须知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招标人 | 名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连高速公路小湾枢纽互通(汕昆段)项目总承包部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石下村 联系人:陈杰 电话:13667104560 |
2 | 建设工程名称 |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连高速公路小湾枢纽互通(汕昆段)项目总承包部 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 |
3 | 招标材料名称 到货地点 | 招标材料:石马一批 到货地点:到货地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连高速公路小湾枢纽互通(汕昆段)项目总承包部施工现场 |
4 | 现场踏勘 | 各供应商与现场项目部联系,自行进行踏勘。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13667104560 |
5 | 供货期限 | 自2023年11月至工程结束 |
6 | 质量要求 | 品牌不作具体要求,执行标准须符合国家标准 |
7 | 质量和履约保证金 | 货物到现场经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97%货款。扣除货款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 |
8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9 | 报价有效期 | 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起至合同签订日(约30天)内保持有效 |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
报价
1.1要求所报“到站综合单价”为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含税(3%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单价,该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石马的出厂价、装车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风险费等贵司将货送到交货地点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1.2报价要求详见《物资报价表》。
1.3报价人需确保所提交的报价文件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之日起30天内保持有效。
1.4报价费用:报价人应承担自身发生的所有与报价有关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报价人必须进行标前现场调查,如未调查导致报价如有偏差,由报价人自行负责
2.报价人编制报价(请确保文件不泄密)资料(加盖公章)
2.1报价物资报价表;
2.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3相类似工程的供应业绩及证明材料(如中标书及合同等);
2.4组织供应能力说明和保障供应的具体措施。
3、结算:月度结算计算方法:在合同供货期内,每次交货实际结算单价实行固定不含税综合单价(3%税额根据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97%货款,3%质量保证金在全部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无息付清。
4、凡是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均视为接受本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时间、投标时间、开标时间和招标文件内容。
5、本次招标采用标后评审,招标人评标将采用合理低价原则,不承诺最低价中标。但如果最低标价高于招标人的承受能力时,招标人有权另行招标。
第三部分 合 同
石马买卖合同
买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 小湾互通(汕昆段)工程的施工需要,现向乙方购买石马一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实施,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标的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定数量 | 不含税单价 | 税额 | 含税综合单价(元) | 含税金额(元) | 备注 |
石马 | 个 | 1465 | ||||||
合同总额:RMB 元(大写: ) |
1、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含税综合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装车、(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2、本合同含税综合单价已包含 3 %的增值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除不含税单价保持不变外,相应调整增值税率变动后未交付部分货物的税额及含税综合单价。
3、本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结算方式。除本条第2点外,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材料、人工等价格和政府有关税费标准发生变化,或甲方调整需求计划(增加或减少)时,乙方不得请求调整合同含税综合单价或主张索赔,也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4、具体数量:根据甲方的需求计划,经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
1、质量标准:各类材料按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2、特殊要求:
(1)乙方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外,所供货物尚须满足甲方工程施工生产的要求。若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及设计单位认为所供货物不能满足甲方施工生产要求时,乙方应予以清理出场并重新供应。
(2) 。
第三条 包装
1、包装要求: 符合货物运输、装卸、环保等要求 。
2、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散失。并应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运抵现场。
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所包装货物的名称、数量、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各一份。
4、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5、包装物回收: 。
第四条 运输及风险承担
1、乙方负责将所供货物运送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收货人,并经甲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确认后方视为乙方交付。
2、乙方应承担货物交付前所造成的一切安全、环保、侵权责任以及货物交付前所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等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
3、货物交付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但风险的转移不影响违约责任和货物侵权责任的主张,以及乙方对货物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交付时间、地点、收货人
1、交付时间
☑(适用于一次性交货):乙方应于 2023 年 9月 30日前向甲方交付货物。
2、交付地点: 广连高速公路小湾枢纽互通(汕昆段)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
3、甲方收货人:陈杰 联系方式: 13667104560 ;
乙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
4、货物运至交付地点后,由【根据具体合同情况选用或删除】
4、货物运至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负责卸车。
第六条 验收
1、货物交付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证、数量证明等有关文件,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
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交货通知后,即根据合同的规定组织双方及有关方予以验收。乙方保证不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3、数量验收:以甲方现场实际验收数量为验收依据,尺测,点数验收。
4、质量验收:以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验收依据,经甲方或工程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单位等验收认定为不合格时,则甲方予以拒收。若乙方对甲方的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则乙方应及时要求甲方一同取样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甲方予以接收,复检费由甲方承担;若复检不合格,甲方拒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复检费及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其它验收: 。
本合同所供标的物若有从物时,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随标的物一并交付、验收。
第七条 异议的时间、方式及换货
1、甲方对货物的现场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货物质量责任。如甲方在使用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规定或约定,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有权在质量保修期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对货物质量等异议的提出,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货物质量责任及侵权责任。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若乙方对甲方的异议有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4点的约定进行复检。
3、交货验收完毕后7天内甲方因对标的物的规格、型号、颜色等需求发生变化而提出换货要求,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坏的情况下,甲方可凭合同要求乙方办理换货手续。
第八条 质量保修
1、期限:本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 1个月 ,自双方验收签认之日起计。
2、质量保证金:本合同货物的保证金为货款的 3 %。
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由于任何原因被证实货物有缺陷(除甲方人为原因造成外),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修理或更换,并向甲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 结算及支付
1、价款的结算依据: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分批次供货的,每月20日结算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经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
2、价款的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
3、价款的支付时间: 次月付97%货款,余3%货款质保期到后支付。
4、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在交货后5天内,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本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开具合同货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税号:914401011904321294
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电话:020-28126983
开户银行:建行广州昌岗路支行
银行账户:44001430402050201440
5、乙方必须保证对甲方交易事项诚信报税,乙方向甲方提交与交易事项对应发票(加盖乙方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且保证对该发票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无限期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发票问题导致甲方补交税款、支付相关滞纳金或税务罚款。
6、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
账 号: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通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电邮、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收件人: 陈杰
联系电话: 13667104560
电子邮件: 1925860503@qq.com
联系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西牛镇石下村广连高速小湾枢纽互通(汕昆段)项目经理部
乙方: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2、乙方分批交付货物,其中有批次货物交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就该批次及以后批次的货物行使合同解除权。如甲方认为某批次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所有货物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则甲方有权对所有货物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同意利用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负责退换或修理,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若乙方逾期交货的,则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按逾期货物货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出现二次以上供货拖延时甲方有权发出书面警告要求乙方及时改进,如甲方发出书面警告后乙方仍未能按要求改进,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纳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修金(如有);如乙方出现三次供货不及,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4)乙方提前交付货物、多交货物,如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货物寄存期间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寄存期间货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5)若因乙方将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由乙方负责运到合同约定交货地;若乙方不及时运送或需要甲方协助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指定交货地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合同约定指定交货地之前的风险概由乙方承担。
2、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逾期货款违约金。
第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1、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承诺所供货物未侵犯任何国家或企业、个人的知识产权,并保障甲方免予承受因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遭受的诉讼、仲裁、索赔或其它经济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本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一方预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各自的权利或义务。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效力与份数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履约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终止。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由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瑞路83号中交白云大厦
物 资 报 价 表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连高速公路小湾枢纽互通(汕昆段)项目总承包部)
报价单位(盖章): 招标编号:CP-20230907-006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 | 税率 | 综合单价 | 总金额 |
1 | 石马 | 长1.5m*高0.8m*底宽0.5m | 个 | 1465 |
联系人: 电话:
报价日期:
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发<2022>117号)的要求,请合作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惩戒规定
对中交集团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中交、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公司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公司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罚款超过50万元(含),或被省部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省部级环保督察组通报、约谈等,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因环保问题引发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各级政府认定的环境事故(事件);在省域及以上范围内被联合惩戒等其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导致公司或所属单位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7.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重大环保问题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在公司开展的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遭三个及以上项目/单位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视情节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 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单位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特殊情况需继续履行合同的,需中交集团按要求完成审批。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纪委办
联系电话:020-2812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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