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78.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908005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旭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关节镜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908005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关节镜 医用内窥镜 LENS 4K等,详见附件 1 1789000
 合计金额小写: 17890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捌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制造商名称

数量

金额

使用科室

4K内窥镜摄像系统

LENS 4K

施乐辉医用产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一套

1789000.00

骨伤科一病区/

关节创伤外科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捌万玖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货物交付(若甲方因现场原因要求延期交货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另行通知的时间内完成货物交付),安装调试时间以甲方现场进度通知时间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完成全部货物的安装调试合格并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进行验收程序。乙方需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检定或校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本部骨伤科一病区/关节创伤外科。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3)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4)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乙方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本合同义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第三方、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受损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开机率 98%,仪器故障 1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形成解决方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10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合同签订后,待乙方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等额发票原件、销售清单等相关材料,甲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预验收通过并出具《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单》,甲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设备稳定运行经甲方终验通过(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待乙方出具《设备运行验收记录单》《固定资 产验收交付使用单》、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后,甲方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4.2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旭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3681801001005259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乙方负责免费安装,对使用方技术人员现场免费培训直至能开展临床工作,根据医院需求终身免费给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予以专业培训和指导。设备自运行期满后三方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质保期,整机(含附属设备和部件等)质保期为 壹 年,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维修维护服务,免上门费、检测费、差旅费及更换部件费等。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质保期满后,乙方不得拒绝甲方的提供有偿服务的要求,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供应商,乙方将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及维修维护服务。

(三)在质保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期限: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解决一般问题,特殊问题另行协商。如遇更换配件或其它特殊原因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乙方提供同型号备用机以保障使用方临床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维修期间如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将按实际停机时间的2倍顺延质保期。乙方需提供国内免费维修电话、网络、电传或E-mail等适当形式的技术支持联系服务。24小时×365天有工程师接听,为用户提供快速诊断和技术支持服务。每年对设备进行1到2次的巡回检修,并出具检修报告,针对检修报告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维修维护。

(四)乙方负责免费接入医院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和提供远程维修诊断系统。

(五)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及软件终身免费升级(在不增加新功能的情况下)。

(六)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或使用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或使用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七)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合同约定的设备按照清单配置到位;所有设备运行、调试、培训到位,另在验收报告出具前,乙方需按相关规定,自行委托国内具备资质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并承担提供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的相关费用。甲方和使用方依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待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后,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经甲方和使用方验收合格后转移至使用方。

(二)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包括指示交付)。开户行和帐号以承包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保期内,发现产品不合格的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和使用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使用方三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者使用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保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保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3)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交付,安装调试完成,设备稳定运行,经甲方终验合格,填写《设备验收记录单》。如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甲方有权收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合同总金额的30%。若仅有部分设备未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合格设备。如乙方仍未更换合格的设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收回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解除设备总额的30%的违约金。

(二)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和使用方。甲方和使用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乙方逾期交货的,逾期三日以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应交付设备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5%标准计算,逾期三日以上的,乙方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已付款项,并应偿付逾期交货设备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三)迟延履行质保服务的违约责任质保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和使用方其他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或者使用方通知 3 天内将产品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或使用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乙方设备出现故障时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超过一天(24小时),延长质保期一周,以此累计,若乙方出现三次及以上拖延响应的情况,则甲方和使用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剩余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

(四)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合同款项。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怠于履行本合作协议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履行或改正,限期仍未履行或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

(六)乙方应负责做好到货安装后的包装等垃圾清运工作,如未及时清理,经甲方催告一次后仍未清理,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00元/次罚款,罚款金额从未付货款中扣除。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设备配套试剂说明:

(一)乙方必须向使用方说明设备专用试剂耗材使用情况,如乙方隐瞒了设备需要使用专用试剂耗材情况,使用方和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设备,拒绝支付设备和试剂耗材费用,使用方和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包括间接和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且须承担合同解除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专用试剂耗材是指医疗设备所需使用的试剂耗材在国内市场上仅有一个生产厂家生产。

(二)如乙方明确书面告知甲方和使用方,该设备需要使用专用耗材,应同时明确耗材名称和价格,经双方友好协商, / 设备需要专用耗材,该设备专用耗材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除此之外,本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均没有其它专用耗材。如使用方使用设备后发现除需要已明确的专用耗材外,还需其他专用耗材,使用方及甲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纳入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及使用方的所有设备和耗材采购业务。

(三)如线上合同与线下合同有不一致处,以线下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大道2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黄花镇大元路与鹏盛路西北角一楼817号
法定代表人: 李波 法定代表人: 谭林志
委托代理人: 韩似凤 委托代理人: 谭林志
电话: 0731-85259000 电话: 0731-84967268
传真: 0731-85259000 传真: 0731-849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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