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项报价表
1.潇湘北路污水自流管道隐患、浏正码头泵站机排管道非开挖修复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委托设计
项
60000.00
1、预算金额为6万元;
2、设计单位须具有水利设计或市政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潇湘北路污水自流管道隐患非开挖修复项目
2
不锈钢快速锁
DN2200
气囊封堵及拆除
处
34
5024.77
170842.18
砖砌砖场及拆除
14
13838.06
193732.84
管壁冲洗
米
8
580.51
4644.08
人工清洗
环
17
8326.42
141549.14
3
管道接头局部注浆
化学注浆堵漏
立方
2727.18
46362.06
长度0.8米,外延管径0.5倍计算
4
道路基底注浆
2673.71
5347.42
5
江边倒虹盲板井改造
/
盲板井改造更换
座
7467.24
37336.20
6
措施项目
不可计量措施费包干项目
96025.00
浏正码头机排管道非开挖修复
7
DN1500
20
3444.60
68892.00
12
12507.48
150089.76
723.11
3615.55
6404.76
44833.32
15
40105.65
9
50600.00
合计报价
1113975.20
2.压力管及过河倒虹管隐患排查
漂流式胶囊机器人压力管道检测
胶囊机器人管道检测
CCTV检测
km
43
19950.00
857850.00
管网测绘成果(含坐标、高程等参数)
成果分析、资料编制及数据入库
5000.00
215000.00
含控制测量
环境保护、现场临时设施费以及其他安全文明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000.00
安全措施
阜埠河泵站DN1400污水压力管检测
盲板井拆卸、更换
个
11
6538.00
71918.00
不锈钢螺丝,橡胶密封
封拆、降水、安全等措施费
3000.00
1000
19.00
19000.00
管壁清理
5.00
1251768.00
3.泵站进水及排口水质检测
检测类型
服务范围
服务名称
检测项目
含税单价(元)
合价(元)
服务时间
服务要求
定期检测
新开铺、南湖港、浏正码头、小西门、桂花祠、北站路、灵官渡、赵州港、徐家湖、岳北、金霞、田心港、和平闸等13个沿江(河)重点泵站
泵站进水水质检测(含盖有CMA认证章的检测报告原件)
检测指标: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动植物油等5项指标
元/次
260
280.00
72800.00
服务时间: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
检测频率:13个重点泵站每月2次合计260次,中心所辖泵站有突发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临时性检测点临时性检测58次。采样日期、频率和位置由采购人统一安排。
1.每个采样点要求提供《现场采样记录表》,记录表格应包括采样编号、采样地点(泵站名称)、采样当时天气情况、采样人,泵站签字确认(站长或当班值班人员)。
2.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安排能胜任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对固定的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及时组织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所有人员需持证上岗。
3.检测报告按泵站按日出具,采样次日需提供电子版检测结果(BOD5为5日后出结果),同一日采样的检测的结果可汇总在当日检测报告内,需要标明采样当时天气情况;并于采样完成4天内向采购人提供检测报告电子版,一周内提供盖有CMA认证章的检测报告原件。中标供应商需要每月5日前提供上个月检测小结,所有检测完成后提供一份全年检测总结
实际检测次数以实际发生为准
泵站排口水水质检测(含盖有CMA认证章的检测报告原件)
临时性检测
中心所辖泵站有突发情况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临时性检测点
58
16240.00
采样容器
元/批
504.08
1008.16
采样费用(人工+车辆)
318
600.00
190800.00
合计
元
369888.16
4.2022年度管网抢险救灾
2022年度管网抢险救灾
659600.00
(一)履行合同的期限:2022年5月5日-2023年5月4日(项目整体服务期壹年);
1.泵站进水及排口水质检测项目和管网抢险救灾项目工期为壹年,2022年5月5日-2023年5月4日;
2.管道非开挖修复项目需在签订合同后,2022年5月5日-2022年7月3日(工期60天)完成;隐患排查项目需在合同签订后,2022年5月5日-2022年7月3日(工期60天)完成;(注:如遇,“新冠”疫情导致地区实行封控、启动防汛、防涝应急响应等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二)地点: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指定地点
(三)方式 :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指定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人: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
1)潇湘北路污水自流管道隐患、浏正码头泵站机排管道非开挖修复:分三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签订合同之后,凭中标人提供的正规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单项合同的30%;第二次支付:项目验收完成后,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结算,支付至单项合同金额的95%;第三次支付:质保期壹年,质保期满后支付余款;
[if !supportLists]2)[endif]隐患排查项目:一次性支付
中标人提供符合验收标准的检测报告,实施一般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经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结算,供应商开具全额发票,支付至单项合同额的100%。
[if !supportLists]3)[endif]水质检测项目:按季度支付(3个月)
中标人需每月5日前提供上个月检测小结,每季度经采购人组织实施简易程序验收,合格后按实结算,中标人开具等额发票申请支付。
[if !supportLists]4)[endif]管网抢险救灾项目:按次数支付
启动应急处险预案后,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管网抢险救灾项目补充合同,实施一般程序验收。凭中标人提供的正规发票,通过按实结算的方式,按照单个抢险项目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注: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金额=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结算金额×(1-中标人投标优惠率)。)
收款账户
单位名称:广东精测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萝岗支行
账号:44050147004209073701
5.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保证
(1)乙方提供的服务应保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的要求。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提供的服务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4)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潇湘北路污水自流管道隐患、浏正码头泵站机排管道非开挖修复项目
1) 项目验收须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应符合《湖南省城镇排水管网及泵站维护管理质量标准》(DBJ 43/T 501-2018)及<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 30948-2014)的相关要求。
2) 一般程序验收,服务的各项标准及要求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 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2压力管及过河倒虹管隐患排查
验收标准:一般程序验收,根据具备资质检测成果报告进行验收。
3泵站进水及排口水质检测项目
1、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简易程序验收。
2、《现场采样记录表》、签证单、盖有CMA认证章的检测报告、月度小节、年度总结、最终成果电子文档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单作为项目付款的必要凭证。
3.项目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 2022年中心管网抢险救灾项目
1.项目验收须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应符合《湖南省城镇排水管网及泵站维护管理质量标准》(DBJ 43/T 501-2018)及<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 30948-2014)的相关要求。
2.一般程序验收,服务的各项标准及要求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2、乙方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项目清单各分项内容,编制各分项工作具体的时间周期计划。乙方需将检测设备准备齐全,现场进行检测,留存检测过程中的图片或视频文件,并返回给甲方。
6.3、乙方通过检测查明地下管网的现状,进行精准测绘,明确管径、管材、走向、坐标、标高,提交检测成果。
6.4、乙方通过管道隐患的排查,排查出管涵存在的各类结构性、功能性缺陷精准位置和缺陷等级评定,提交隐患排查成果和整改方案建议。
6.5、乙方通过地下空洞的排查,排查出管涵周边是否存在土层空洞,根据空洞大小及深度进行风险评估,提交隐患排查成果和整改方案建议。
6.6、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市政、城管、交警、园林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等方面的处理工作,其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全面负责。需要进行泵站运行调度的情况,需 书面告知甲方审批后实施。
6.7、乙方完成检测后出具具备资质的检测成果,并对其负责。壹年内因检测成果失误造成防汛事故、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8、乙方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项目清单各分项内容,编制各分项工作具体的时间周期计划。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市人民政府或采购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抢险施工时间有明确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如完工超出投标文件注明的完成时间,甲方有权按照合同扣除合同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6.9、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市政、城管、交警、园林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等方面的处理工作,其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全面负责,在项目结算费用中统一结算∶
6.10、乙方确保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应满足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坏泵站的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6.11、因道路施工、管道埋深、地下地质环境、施工期间的天气因素、管道内生活污水、淤泥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施工区域狭小、涉水供电作业等造成施工环境复杂悉劣,由乙方须制定应急预案,设置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项目经理与现场安全员非同一人)在施工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规程,施工人员持证上岗,采取安全生产措施,规范装配安全生产防护用具。6.12、施工期内,施工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等)由乙方负责。
6.13、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项目完工15日内,乙方应将本项目资料,包括施工图纸、技术文档、施工照片或视频等,全部移交甲方。
6.14、管道抢修相关泵站停产期间,发生污水溢流的情况,乙方须制定溢流污水消减方案,严格按照甲方、环保部门要求投放聚合禄化铝药剂进行一级处理,并在排口处设置拦网清除浮渣;路面及周围设备设施按原有原貌恢复。
6.15、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车辆及设施设备;严禁未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的工作人员上岗作业,所有上岗人员持证上岗;严禁施工作业人员不穿戴统一的安全作业服装、施工作业现场不设置安全警示标惠,查处1次扣2000元/次,连续三次被督查未整改到位的,废除其中标资格。
6.16、乙方负责项目相关设备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和保管。
6.17、乙方负责检测作业、施工时的安全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行为规范等,引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6.18、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7.3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特殊情况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1.1、合同的变更
11.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增加乙方工作量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相关条款。
11.1.3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1.4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界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玫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隐责任。
11.4.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展行理由的报告。